哈尔滨海关

时间:2023-10-30 02:20:24编辑:莆田seo君
办公地点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88号[1]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工作日)[1]

职责分工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1.组织落实总署、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协调落实哈尔滨海关党委决策决议、关领导批示等,组织督办检查。

2.协助关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组织或参与起草审核关领导讲话等重要文稿。

3.负责总关机关内外协调联络,承办总关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答复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办总关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等签署综合性合作备忘录工作。

4.拟定关区公文处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关区公文工作。审核以哈尔滨海关名义制发的各类文电,承担总关印信管理、文电收发、运转和印制工作。

5.拟定关区档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总关档案归档、管理,指导关区档案管理工作。

6.拟定关区保密、密码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关区密码设备的申领、配备和管理工作,承办哈尔滨海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关区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指导关区行政印章管理工作。

7.拟订总关年度会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总关党委会、关务会、关长办公会、工作例会等综合性会议和关区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

8.拟订关区信息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总关各类信息载体的编发工作。

9.拟订关区新闻宣传管理办法、舆论突发事件处置应对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哈尔滨海关新闻发布工作。

10.拟订关区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总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关区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哈尔滨海关12360统一服务热线工作。

11.拟订关区信访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总关机关信访工作,指导隶属海关单位信访工作。

12.拟订关区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承担在哈海关单位人民防空战备管理工作,承担总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工作,拟订哈尔滨海关值班和应急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总关机关值班管理工作。

13.管理关区外事工作,拟定外事工作计划、答复隶属海关外事请示,承办总署国际司交办的外事工作。

14.办理关区因公出国(境)、应邀来访人员的审批手续,承担对外联络工作。

15.承担哈尔滨海关志书、年鉴的组织编写工作。

16.承办总关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法规和综合业务处

1.承担关区法治海关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工作。

2.组织做好海关立法建议报送工作,牵头办理地方起草或者制定的法规、规章的研提意见工作。

3.组织推动关区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及重大民事经济合同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向海关总署备案工作。

4.牵头关区海关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落实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制度。

5.牵头推进关区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落实海关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海关权力和责任清单、海关行政执法资格事务落实工作。

6.指导关区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审理本级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本级海关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事宜。

7.管理海关公职律师事务,管理法律顾问事务,指导关区海关民事经济诉讼、劳动仲裁案件相关事宜。

8.按分工承担本级海关对党政、司法机关申请查阅的涉及法律事务的报关单证予以审核出证。

9.承担海关对内对外综合业务协调工作。

10.承担重大改革事项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11.组织通关一体化相关工作落实,组织落实通关流程标准、申报规范、通关运行管理等制度。

12.协调开展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组织落实技术性贸易措施管理制度。

13.组织落实与海关有关的技术规范及相应管理制度。

14.组织落实国家禁止、限制性进出口货物、物品海关监管制度。

15.承担海关通关管理系统通用参数维护工作,组织落实海关《货物进/出口证明书》及检验、检疫证书业务管理制度。

16.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

17.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关税处

1.组织落实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税则、税政调研工作。

2.牵头推动关区综合治税及属地纳税人管理工作,承担关区税收分析、征管质量监控与考核工作。

3.组织实施税收征、减、免、退、补、缓、税款担保和税费电子支付等征管规定;承担商品规范申报、汇总征税、税款计核等职能管理工作。

4.组织落实国家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及相关工作制度。

5.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归类及属性化验、原产地规则及签证管理、海关估价等工作制度,承担预裁定工作。

6.组织实施跨境电子商务、进境物品税收政策并组织开展监控分析等工作。

7.组织实施边境贸易、边民互市等进口税收政策。

8.组织实施加工贸易及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等保税货物内销税收政策。

9.组织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

10.协调配合税管中心,组织开展现场验估、提交税收风险参数指令建议等工作。

11.组织实施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划、设立、验收、调整、退出等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12.组织实施跨境合作区、边境合作区等特殊区域的政策制度,承担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13.推动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与海关管理相关的制度复制推广工作。

14.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卫生检疫处

1.拟订关区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的工作制度,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监督管理。

2.按分工承担关区口岸传染病疫情的收集、分析、研判、通报、预警工作,承担口岸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并按分工组织实施;开展传染病及境外疫情监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口岸输入性疫情处理。

3.拟订关区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感染性物质)卫生检疫的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监督管理。

4.拟订关区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载工具、货物、行李、邮包快件、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的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监督管理。

5.监督指导关区出入境人员及口岸人员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国际旅行健康服务、卫生宣传等工作。

6.负责关区航空食品配餐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

7.承担关区口岸饮用水供应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以及口岸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储存场地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8.承担关区口岸输入性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措施,指导出入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

9.牵头组织关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关区口岸核心能力自查和动态管理工作。

10.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动植物检疫处

1.拟订关区动植物检疫工作制度,组织关区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2.按分工组织实施境内外有关动植物疫情、有毒有害物质信息、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收集、评议工作。

3.组织开展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准入风险分析工作。

4.组织关区落实防止重大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的紧急预防措施、出入境禁令和解禁令,落实总署紧急预防措施工作。

5.按分工和总署授权,承担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过境动物的检疫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6.按分工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和场所指定工作。

7.按分工承担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境外预检、监装、产地疫情调查和隔离检疫工作,组织开展关区外来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

8.组织落实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工作规程,指导除害处理药剂、器械的使用及除害处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承担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检疫处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9.组织落实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制度。

10承担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领域的相关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11.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1.拟定关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和检验检疫工作制度;拟定关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关区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3.按分工组织实施关区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对总署通报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问题,在关区内组织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

4.按照分工和总署授权,承担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检疫审批工作。

5.组织开展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为总署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6.组织参与出口国家(地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审查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考核等工作,参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7.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收集及审核工作。

8.承担进口国家(地区)官方对我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审查配合及协调工作。

9.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商品检验处

1.拟定关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2.组织实施进口商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工作。

3.组织实施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入境验证工作。

4.承担法定检验商品数量、重量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5.承办进出口商品检验结果采信管理工作。

6.承办双多边协议国家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7.承办进出口商品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活动,组织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工作。

8.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口岸监管处

1.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包括动植物、食品、化妆品的口岸检查、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工作。

2.组织实施物流监控工作。

3.组织实施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及经营人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境人员及旅客行李物品、免税商店的口岸监管工作。

5.承担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口岸监管工作,承担海关口岸监管环节的反恐、防扩散、出口管制等工作,承担进口固体废物、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等口岸监管工作。

6.组织落实进出境邮件快件、跨境电商、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展览品等监管制度。

7.组织落实口岸检查、检验、检疫技术装备设施、现场快速检验化验设备保障规划,承担口岸监管工作用犬应用规划职能管理工作。

8.承担哈尔滨海关监控指挥中心(二级监控指挥中心)业务管理工作,哈尔滨海关口岸监管业务运行监控指挥工作,指导隶属海关开展口岸监管业务运行监控指挥工作;承担总署口岸业务运行监控指挥中心下达任务的指导工作;承担集中审像中心的口岸监管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关区业务运行监控指挥联系配合机制。

9.按分工承担口岸开放、扩大开放等口岸管理工作。

10.按分工承担口岸监管业务领域的国际海关合作项目。

11.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统计分析处

1.在关区组织落实统计有关管理工作制度,并依职能进行检查、监督。

2.组织关区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制度,编制并公布地区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

3.组织关区实施海关业务统计制度,编制关区海关业务统计数据。开展海关业务统计分析。

4.研究分析国家及本地区宏观经济和对外贸易政策,研究分析经贸形势,提出政策建议。

5.组织参与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战略与课题研究,对实施效果进行动态监测、评估。

6.组织开展关区进出口统计分析、监测预警,撰写进出口监测预警分析报告,发布海关统计信息。

7.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和贸易调研,控制数据质量,开展统计监督。

8.管理关区报关单数据和单证档案工作,承办报关单数据、贸易统计数据开放共享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9.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推动关区服务进出口企业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10.组织指导关区统计与政策研究,编发相关信息和报告。

11.承担全国和本关海关统计和研究领域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12.开展对内、对外统计数据咨询服务工作。

13.承办海关学会相关管理工作。

14.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1.组织关区实施进出口企业、自然人统一信用管理制度,参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2.组织关区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宣传培训和企业认证工作。

3.统筹进口食品、化妆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管理工作;统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陆生动物源性食品、水产品养殖场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含渔船)的备案管理工作。统筹对以上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等工作。

4.组织关区实施加工贸易业务的管理工作。

5.组织关区开展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的帐册管理、核查等保税管理工作。

6.组织关区实施专项稽查、常规稽查整体工作。

7.组织关区实施贸易调查、市场调查、引入中介机构协助稽查等工作制度。

8.组织关区关检业务全面融合“多查合一”改革工作实施,统筹开展关区后续核查工作。

9.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财务处

1.组织实施海关各类资金、基金、税费、财务会计、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涉案财物等管理制度,承担关区海关预算绩效管理、财务内控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关区财务稽核工作、配合完成各项财务检查工作和强化海关财政资金支付内部监控工作。

2.审核、编制关区中长期财政规划,承担关区各项经费预算、决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工作,办理实存资金的领拨手续,承担关区各类经费、资金、基金和专项拨款等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审核、报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关区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

4.承担关区税费管理、财关库银联网管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办理税收入库核销统计、非税收入的缴交和保证金收、转、退等会计核算工作及H2000系统业务参数维护工作

5.组织实施海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关区海关事业单位、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监委会办公室工作,归口管理海关事业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经营服务性收费。

6.承担本级(含缉私局)各项经费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管理、工会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住房改革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

7.管理关区海关银行账户和各类收费票据。

8.承担已移交涉案财物的保管、变卖、处置等管理工作。

9.承担关区海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10.组织实施车船装备及油料、制装等装备设备的管理制度、配置标准;审核、报送需求计划、采购预算和分配方案;承担关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11.承担关区固定资产报告编报、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事项审核和报批,本级固定资产核算、房屋类资产管理,本级(含缉私局)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管理和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及实物处置等工作。

12.监督指导关区施封锁、业务单证及票据等装备设备的管理,承担关区节能减排职能管理、宿舍管理、职工热费补贴发放等工作。

13.组织实施关区后勤管理制度,指导和协调关区后勤服务工作。

14.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科技处

1.落实总署科技发展、科技装备保障、信息化标准规范、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关区科技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执行。

2.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科技应用项目开发、推广和运行的管理及实施。

3.拟订关区信息化设备配置标准、配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4.承担关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应用项目的运行维护工作。

5.承担关区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及海关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策略,检查、协调和规范关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拟订关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推演、预演。

6.承担关区科技经费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及监督工作。

7.承担关区科技专家和人才队伍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

8.承担关区网络通信系统建设规划及管理。

9.承担关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关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10.承担科技委秘书处日常工作,承担关区检验检疫科研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化行业标准的需求和实施工作。

11.拟订关区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技能比武工作,拟订关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备、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关区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12.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督察内审处

1.拟订关区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拟订关区执法评估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3.拟订关区内控机制建设有关制度并协调组织推动实施,开展关区内控前置审核和内控评价,关区“海关风险预警处置和审计监督平台”(HLS2017)应用和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4.拟订关区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5.拟订关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6.拟订关区管理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7.对关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开展督察。

8.对关区贯彻落实总署党委以及哈尔滨海关党委工作部署情况开展督察。

9.联系协调审计署对关区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署对关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

10.指导、监督隶属海关单位开展执法监督、执法评估、内部控制工作。

11.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

1.贯彻落实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人事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组织落实总署党委关于海关人事干部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干部人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在哈尔滨海关党委领导下,按分工履行哈尔滨海关政治部组成部门工作职责,组织指导落实海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3.拟订关区海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划、制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拟订关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优秀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制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4.承担关区公务员管理工作、关衔管理工作。

5.拟订关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度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6.承担关区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职称评审工作。

7.承担关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选人用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8.承担关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9.承担关区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管理工作。

10.按照总署要求承办对(与)哈尔滨海关队伍建设相关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11.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教育处

1.贯彻落实总署、总关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决议部署,组织指导关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2.承担关区教育培训规划、制度的制定落实工作,拟订关区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承担关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晋衔培训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做好关区人员调训、外派培训及在职教育管理工作。

4.负责关区兼职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工作。

5.协同开展海关教育培训协作区相关工作,与海关院校及外单位开展培训交流工作。

6.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1.承担哈尔滨海关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拟订关区党的建设工作规划,组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

2.承担哈尔滨海关党委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相关工作。指导关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相关工作。

3.协助哈尔滨海关党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推动关区宣传文化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4.组织推动关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力,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关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组织开展廉政教育。

6.拟订关区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规划,加强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

7.协助哈尔滨海关党委推动关区各级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拟订组织、宣传、统战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8.协助哈尔滨海关党委推动关区各级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关区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日常监督和纪律审查。

9.领导关区机关及直属单位群团工作。指导关区群团工作。

10.落实哈尔滨海关定点扶贫任务。指导关区扶贫工作。

11.协调办理哈尔滨海关政治部相关事务,起草政治部相关文稿。

12.承担中央巡视、总署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文件起草、推进落实、整改落实等工作。

13.传达贯彻哈尔滨海关党委、哈尔滨海关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并报告工作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督办。

14.承担关区巡察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各巡察组开展工作。

15.对哈尔滨海关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督办,对巡察成果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报告。

16.承办总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监察室(党委纪检组)

1.贯彻落实党的纪检监察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内各项法律法规,组织落实海关总署、驻署纪检监察组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各项决议规定,按哈尔滨海关党委要求加强对关区纪检监察工作的统筹管理。

2.组织开展关区党风廉政形势分析及情况调研,拟定关区纪检监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开展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及长期监督,推动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4.受理对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5.按权限初步核实有关问题线索,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进行审查调查。

6.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审理。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执纪问责,负责党员干部廉政审核工作。

8.受理对本单位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9.负责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和派驻工作纪律情况监督,受理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或情况反映。

10.承担案件分析及情况调研,开展以案促改等警示教育工作。

11.协调联络各派驻纪检组日常工作。

12.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总关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1.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海关总署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各项规定,结合哈尔滨关区实际,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3.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政治学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协助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

4.做好离退休干部走访慰问和健康体检组织工作。

5.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来电、来信、来访接待及处置工作。

6.做好离退休干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7.指导协调隶属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8.完成总署离退休干部局、省委老干部局和总关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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