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妇女》获“金镜头”生活类组照金奖
[1]在中国,几乎每个大小城市都能看到她们的身影。她们中大多数人来自农村。刚开始,很多人并不愿意从事这个职业,但由于自身文化低等原因,不得不以这种方式在城里谋生。她们希望通过这种职业在短时间内改变她们贫穷的命运,期间常服药物,早中晚各二到四次叫床声可谓声声不息。在中国,她们的职业属于政府禁止的。所以她们的工作相对比较秘密的,辛酸、孤独、恐惧、危险一直陪伴着她们。
失足妇女
名词来源公安部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失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公安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出自古语:“一失足成千古恨”。指因种种原因误入此途的人。
教育工作2010年12月11日,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 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2010年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失足妇女
乌龙误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在官方辞典中,妇女的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其中“妇”即有已婚女子、妻子的含义。在中国的传统的说法中,妇女一般也是指已婚女子。妇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年满18岁的女青年也可称妇女,18岁以下称少女,14岁以下称幼女,7岁以下称儿童。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和《康熙字典》中均对妇女的定义为已婚妇女,这就有个歧义。
各方意见1、刘绍武局长说的话似乎很人性化,说明它们知道人是需要被尊重的。但是觉得“失足妇女”这个称呼不妥,部分妇女可能是因为失足而卖淫,却有很多是因为别的原因而卖淫的。
2、比如有些场所,就有不少妇女是被暴力强迫卖淫的,并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被迫卖淫的妇女应该被称为“被暴力强迫卖淫女”。
3、还有更多的妇女,是被生活所迫而卖淫,也没有什么“失足”行为,这类妇女称为“失足妇女”也不妥,叫做“谋生妇女”、“下层妇女”、“贫困妇女”都更加贴切。
4、关键是如何才能杜绝卖淫现象。改善就业,建立正确价值观,不但要杜绝卖淫,更要杜绝包二奶。
5、“卖淫女”之所以成为习惯性的称谓,不过是因为道德贬抑、道德训诫的心理盖过了单纯的法律诉求。长期以来,在涉黄案件中,执法抑或媒体的报道,除了宣示法律的严肃性之外,还习惯性地赋予了自己道德审判的任务。正是因为法律、道德如此不加区别地对待,让这类带有侵权色彩的行为、用语屡次出现,甚至被人们潜意识里认为是“正常”的。
当然,谁也无权随意改变我们说话的方式。但是,至少在执法活动中,执法通报应该改换一下用语。官方措辞要尽量确保准确性和权威性;其次,它是在描述一个法律事件,而非去刻画一种道德生活。法律案件对应的措辞应当尽量中性化。
称谓的变化,绝不仅仅是文字游戏。话语的边界,有时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前段时间,有专家讨论修改《婚姻法》以解决“小三”问题,好像一种新的身份、新的称谓能对婚姻财产分割构成新的挑战。法律所对应的事实本来没有变化,但随着新的道德视角出现,法律好像也要随之做出调整。这实际上也是法律、道德不分的表现。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首先就应当以一套法治时代的、中性的话语体系取代陈旧的、道德意味过于浓烈的原有话语体系。
这些年来,一些官方表述、公共舆论,都开始注重语言指称的准确性“新市民”取代“农民工”,“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包括如今“失足妇女”取代“卖淫女”,皆是如此。其实,为“卖淫女”正名的话语努力早已有之,譬如,此前就有不少学者、媒体和官方话语体系,开始纳入“性工作者”“性从业者”等新称谓进行替代尝试。
日常语言皆有自己的道德色彩,但符合法律的用语往往只适宜采用更加中性的称谓。所以,对于执法者而言,以这些更加中性的词去取代各种道德意味浓烈的日常用语,应是一项底线性的本职工作。所以,这次改名里也蕴含着法治时代的一些基本权利诉求。
改名“卖淫女”是个沉重的字眼,让人联想到的多是生活的无奈和被迫,这个使用已久的“灰色字眼”,充满了暴力和偏见,更多的是歧视。其实,对于“卖淫女”,其背后更多的是生活的辛酸,是生活中的贫穷。
将“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努力改造偏见,是在努力改变某种我们暂时无法改变的“窘困”,值得肯定。
令人欣慰的是,公安部规定,将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如此做,无疑是人性化举措。但愿能够坚持下去。改名“失足妇女”的“尊重理念”值得肯定,当然,尊重,并不仅仅是改名。王军荣
尊重不管是我们称之为“卖淫女”还是“失足妇女”,解决不了的是我们如何看待性。不论是作为一个普通人从传统文化心理上,还是作为国家姿态的看待,现处于一个模糊的状态。在我们这里,就如何正视性的问题,总是遮遮掩掩,难以启齿。我们呼喊了很多年的“性解放”貌似已经卓见成效了,但是“性观念”如何能解放却还是摸着石头过河。我们都能明白一个事实:卖淫女就是“性工作者”,问题不是怎么称呼,而是怎么教育、挽救这些女子,从某种意义上说,她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专家1、王彦翔
铲除滋生卖淫的土壤才是尊重
“失足”一词牵涉的面很广,只要是犯错、犯罪等行为都可称为失足。若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很容易将犯有其他错的女子视为从事卖淫勾当,这更容易引起矛盾。在笔者看来,是否将“卖淫”改称“失足”只涉及问题皮毛,要真正尊重这个特殊群体,一方面要从源头打击卖淫嫖娼,如加强反腐力度、加强道德建设等,以最大限度地铲除滋生卖淫行业的土壤。另一方面,公安、卫生、妇联、劳动、民政等部门应形成合力,一起从生活上、精神上、物质上帮助那些误入歧途的人,使更多卖淫女尽早回归正常生活。
2、耿海军
尊重卖淫女不在于改叫法
“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那么“嫖娼男子”、“强奸男子”是否也改为“失足男子”?要弄清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在做什么或者已经做了什么,那就少不了一种界定。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本来就存在卖淫的表述,那么一个女子或者一群女子从事卖淫,称呼其为卖淫女并不为过,没包含什么侮辱性。事实上,“卖淫女”这个称呼即使改为其他,只要卖淫的事实并无改变,那么新的称呼必然还会指向这一行为特征。最为重要的是,社会特别是公安等机构是否尊重卖淫女,不在于是否给卖淫女改称呼,而在于这种尊重是停留在口头上还是发自内心、付诸行动。可以说,如果执法思维不变、行动方式不变,“卖淫女”的称呼怎么改变都体现不出尊重。
歌曲《夜上晚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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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涛词 刘亦敏曲 王琼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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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晚妆 霓虹闪亮
脂粉催开夜来香
谁家女子 强作欢颜
乘这夜色去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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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似浮萍 路也渺茫
他乡空把月痴望
红颜轻叹 青春易逝
宛如烟花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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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渴望爱在 灿烂阳光下
更向往活的 快乐不彷徨
心比天高的人啊 命薄如纸
望月一声叹 夜又上晚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