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大赛

时间:2023-10-04 16:14:32编辑:莆田seo君
协会主要成员

会长

:陈桂钦

秘书长

:杨京云

副会长

:房恩新 张东生 黑俊杰

孙春光 乔 一 沙立强 张大奎

王 宏 史长清 王 智 张书林

历晓娟 赵淑平 周先平 杨 凤

发展历程

美发美容节

于1995年8月开始,每年夏季在北京举办一届“中国国际美发美容节”。节日内容有:全国发型化妆美甲大赛、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国内外大师名师发型化妆秀、各类论坛和研讨会、潮流趋势发布等。

全国大赛

于2002年6月开始,每年举办一届全国发型化妆大赛,2000年以后相继推出了全国美发美容业演讲大赛、全国美甲艺术大赛、全国整体形象设计大赛、全国美发美容业店堂设计大赛等赛事。

博览会

自1995年始,每年的“中国国际美发美容节”期间举办中国国际美发美容用品博览会,展会定位,立足国内,面向国际;中等规模,逐步向大规模发展;中档水准,逐步向高档水准靠进,为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美发美容服务企业之间搭建合作桥梁。

趋势发布

于2004年5月成立发型艺术研创中心和化妆艺术研创中心,2007年5月成立美甲艺术研创中心。主要任务是:根据国际发型化妆潮流趋势,结合中国的国情,研究具有中国本土化的发型化妆潮流趋势,每年夏季,在中国国际美发美容期间发布下一年度的发型化妆潮流趋势,以引领中国发型化妆潮流趋势。

校长论坛

于2001年10月开始,每两年一届,参加对象为美发美容专业培训学校校长,其宗旨是总结学校在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探讨其在发展中的遇到的困惑,研究未来美发美专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其会议形式有:讲座、演讲、对话、辩论,论文比赛等内容。

企业家论坛

于2002年6月开始,每两年一届,参加对象为美发美容服务企业经营经理人员,其宗旨是总结美发美容服务企业在发展中经验教训,探讨其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研究行业发展的新途径,会议形式有:讲座、演讲、对话、辩论,论文比赛等内容。

化妆品研讨会

始于2006年11月,不定期召开,参加对象为化妆品制造业经营经理人员,其宗旨是积极探讨在中国化妆品行业进入新世纪、加入WTO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大做强,推动民族化妆品企业的发展,催生化妆品民族品牌的早日诞生,实现全行业跨越式发展的新途径。

评判员培训

始于1996年8月,根据全国大赛评判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全国大赛评判员培训班,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可取得评判员资格,参加条件为;具备精湛的技术水平,较高的艺术水准,良好的评判道德,参加过全国大赛并获得优异成绩。

国家队集训

始于2002年4月,为与世界发型大赛接轨,同时也为了备战世界发型大赛,不定期举办中国队选手集训,届时,聘请国际级教练员进行封闭式集训。

电视大赛

2005年和2006年与中央电视台二台联合主办“时尚中国”—CCTV发型设计电视大赛和化妆设计电视大赛,选手自愿报名,通过初赛、复赛选出前十名参加决赛,决赛节目在中央二台经济频道播出。

2006年和2007年与中央电视台四台联合主办“美发超人”电视大赛和“美甲超人”电视大赛。

2013年至今,通过推出“爱心公益课程”,接待全国数以千百计的美发行业人员的美发技术。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Beijing Hairdressing & Beaut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条件的美发美容企业、服务行业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商务局批准,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研咨询、人员培训、行业评比、技艺交流等各项活动。规范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协调关系,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促进北京市美发美容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接受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政策。组织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贯彻执行。教育会员遵守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组织全体会员、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有关美发美容行业的调研工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法令和政策提供依据,并参加听(论)证会。

三、维护会员单位及美发美容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美发美容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艺交流与合作;组织区域间、国际间理论研讨、举办展销会、博览会、演示会表演会等,扩大对外开放,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和专题讲座,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技术试验和成果发布,组织技术专家开展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并成立专家委员会。

六、建立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评议评优、行业表彰活动等,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分析相关资料,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八、承办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九、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本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拟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均为本会理事单位,本会理事必须是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各区县服务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

3、本市区域内美发美容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

4、跨地区的大、中型美发美容连锁企业;

5、从事美发美容职业教育科研单位、从事美发美容用品设备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

二、入会、退会手续:

1、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和标牌。

2、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标牌和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标牌和证书。

4、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5、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享受本会的支持和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享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章程,遵守制度,执行决议,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支持本会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筹备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推荐下届常务理事会候选人;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聘任名单;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为专职;

二、在协会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本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由理事会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按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必须由理事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问,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

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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