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太原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需要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户籍,家庭年收入低于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八十。无房、无房、现人均住房面积小于本市统计机关当年发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居民房屋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市政府引进人才、残疾人、烈士陵园居民、重点拆迁居民、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房的居民,可将其安置在本市的经济适用房。由市政府按照商品住房价格、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构成等因素,对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并每年向社会公开。太原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材料需准备《太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内容为申请家庭成员的证件及户口簿(原件)、由民政部门提供的结婚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单位提供的房屋证明。购买无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国有困难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时,须提供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申请单位或上级机关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太原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1、经济适用房用地的开发,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的布局,并以政府划拨的形式提供。由市国土局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结合项目储备,将其列入年度计划,并将其列入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并进行预审、转用,并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手续。不得以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获取划拨用地、变更用地性质、变相开发、销售商品房。2、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中,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属于建设、运营的行政管理费用,按规定减半征收;属于服务收费的,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收费;属于保证金、押金性质的,全部免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以外的配套设施建设,由政府负责,同时进行规划、施工。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对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优惠。3、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中,实行缴费登记证制度。对经济适用房的收费单位,在收取租金时,必须填写物业公司的缴费登记表。收费单位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单位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未如实填写或未如实填写,物业公司有权拒缴,并将其报告给市物价局。以上就是关于太原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的相关介绍,以及太原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材料、太原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的相关介绍。希望这篇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利用自用划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第三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管、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第八条 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制度。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市房地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符合项目法人招投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媒体上公示后进行公开招标。各有关部门根据招投标结果按规定程序为中标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用地、工程、施工等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物业管理应当实行招投标。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户型标准,要以中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住房面积为60-8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不得低于70%,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的中户型不得超过20%,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左右的大户型不得超过10%。
项目的户型标准(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由市房地局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房地局备案。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同市房地局订立《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质量标准、开发建设要求等条款进行建设。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施《房地产项目手册》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项目手册》中,并按月报市房地局查验。第三章 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国土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向省国土部门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办理预审和土地转用,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销售。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属于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半征收;属于服务性费用的,按低限收取;属于保证金、押金性质的,一律免交;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并同步规划和建设。
3、营业税等税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成本构成、价格审批程序审批确定,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