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司法助理
根据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了解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 司法助理员是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的,是负责做基层司法工作,主要是司法调解工作的 待遇是按照公务员的待遇,各地差别很大的 通过一年多在基层司法所的工作经历,我认为要做一名合格的司法助理员,应该具备五个方面的素质: 一是要正确地进行自我定位 司法助理员岗位在各乡(镇)的司法所,也就是说,人在乡镇,工作在乡镇,所办的事也是乡(镇)的事。司法助理员要承担司法所的各项工作职能,其主要职责就是围绕乡镇的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工作,而这些工作的开展、落实和完成,承载的主体就是我们司法助理员。所以要将司法行政工作当作事业去做,把司法所当作自己的家去经营。每个人的工作定位各不相同,有的人认为官儿做得大、待遇高便是一个成功的人,社会上很多人也这么认为。但我认为:人的命运、工作的选择不一定完全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有一个数学家他一生中只做了一件事,就是研究数学,我们如果把司法行政工作做好了也就不错了。我对待司法行政工作的态度就是:“在工作中取乐,乐在工作中;在工作中提高,提高为的是工作有成效”。 二是要有吃苦耐劳的心理准备 乡镇比起县城,各方面条件要差一些,尤其是一些比较偏远,交通不便,经济不发达的乡镇,所遇到的困难会更多些,地理位置和经济上的差异会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乡镇也是一个综合训练场,你在那里什么样的事都会遇到,与什么样的人都会打交道,你成不成材,就看你敢不敢把自己置于乡镇这个大熔炉中。遇到困难并不可怕,关键在于你怎样去克服?没有什么过不去的沟和坎,吃苦受累并不可怕,怕的就是你不能吃苦受累。常言说的好,只有吃得苦中苦,方能得到甜中甜,不能吃苦,将来你什么也得不到。 三是要有为民服务的真情感 司法助理员工作的对象就是所在乡镇辖区内的广大农民,我们工作的宗旨就是为农民群众做好服务。农民群众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他们憨厚、朴实。与农民打交道,要尊重他们,不能瞧不起他们,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把处理问题看作是服务,对他们要有亲和力,认真地听他们说,要不厌其烦的听完他们的陈述,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讲道理、讲法律依据,使他们感到你所说的是维护他们的。老百姓有难题、有烦恼希望有人帮助他们解决,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当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服务,给他们带去希望、带去正义、带去关怀。这样他们才能信服你、信任你,在他们的心目中才有一定的位置。 四是要有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 目前,司法助理员队伍有一种现象:一是工作业务不熟,节奏跟不上,反映疲塌拖拉,缺少一种干劲;二是工作干了,质量跟不上,做得不到位,缺少一种比劲;三是干好了不想干得更好,心态跟不上,落后了不想翻身,不找差距,缺少一种奋劲。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在于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不强。如果下功夫去学习,知识丰富了,方法掌握了,还有什么做不好的呢?所以说,司法助理员不仅要学思想、学知识、学品德、学一切应该学的东西,还要边学习、边实践、边总结、边提高。不但要加强自身学习,逐步提升自己的品位,而且还要做到学以致用,造福社会。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要把别人玩牌、喝酒、闲谈的时间充分用在学习上,持之以恒、天长日久、终有效果。也只有不停的学习,才能做好你的本职工作,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有所作为。 五是要有大局为重的胸襟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人在乡镇,举手投足,都代表着司法局的形象。我们每一个司法助理员都要有集体荣誉感,所言所行都要让人尊重,千万别让人鄙簿或轻视,任何时候都要以大局为重。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我认为,首先要有团队精神。按照目前我们司法所的现状,三个人也好,两个人也罢,你在哪里代表的就是一个司法所。在工作上,不能相互推诿;在荣誉上,要相互谦让;在生活上,要互相关心。要让人家看我们是团结的集体,是干实事的集体。其次是要加强协调。司法所与乡镇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紧紧围绕乡镇工作服务,我们离不开他们的大力支持.我们在做好份内工作之余,如果涉及到一些突发性事情,不管乡镇安排与否,我们都应该主动去做,工作不讲份内份外。只有这样,你才能赢得他们的信任,也才能赢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才能有大的发展和作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目前现状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自1984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都以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广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并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自1986年以后,在“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呈急剧上升趋势。截止1989年底,全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9979个,拥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90333人,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1377624件,协助办理公证1727265件,民事诉讼代理117013件,非诉讼代理235037件,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4073家,代写法律文书594356件,解答法律咨询398660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212688万元,各项业务比1988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1990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
自90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始进入总结、整顿阶段,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似于律师的广泛业务范围;司法部并统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认证或执业证书(但审查权实际上交给了由县级司法局);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总体来看,90年代的整顿和改革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1992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1087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10467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13.8%,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62.3%,并有1205人已考取律师资格;很多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增加了服务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80%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 当时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世纪之交似乎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命运的一次转折点,抑制(或明扬暗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体制和目标在几经调整后目前可谓扑朔迷离。2000年3月,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8月,“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嗣后全国各地深入贯彻《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脱钩改制。自此,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由持续上升趋势急转直下。截止2000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34219个,较1999年减少1164个,不过,也许是惯性作用的影响,该年度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121904人,较1999年底仍增加2182人;业务量也有所增加,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比上年增长6.3%,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上年增长5.9%,其他业务也有所增加。然而到2001年,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锐减到28647个(较上年减少5572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较上年减少13919人;服务业务除诉讼代理略有上升外,但其他业务都明显下降。 2002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人员数量继续下降,服务所较2001年减少1758个,从业人员减少9444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主是通过其与这一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从这些关系中,也能够或明或暗地了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评价和未来设计众说纷纭的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成。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构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现约晚10余年,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产生与法律服务所产生几乎是同期的。1981年11月,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人民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1996年6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八项主要职能,其中包括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1991年9月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也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由此形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关系是:基层司法所是国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社会团体,二者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基层司法所经费来自国家财政,由国家核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经费自筹,自负盈亏,没有固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收费,而基层司法所提供法律帮助不能收费。但从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根据,结合实证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我们了解到,早期的法律服务所所长就是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又成为后来的司法所所长,于是就形成两所所长合一、两所人马合一、两所工作职能合一的状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剪不断,理还乱”的冤家。
十几年前,律师事务所从行政机关逐步脱钩独立、完全走向市场(不过在许多农村基层,国营律师事务所仍是当地主要或唯一的律师事务所),时至今日,以乡镇、街道为据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正按照同样的思路开始与其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所脱钩、走向市场。根据2000年有关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完全脱钩改制后与现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区别不大,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差别不大,其中包括在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时,向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并可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和《法律服务执照》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等权利,他们的义务中也同样包括了“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等。不过,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1)地域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农村、城市街道各基层单位和个人,而律师事务所则不受此限制;(2)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及与此相关业务,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办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3)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要求取得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资格认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要求通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4)收支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照各省物价局的规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低廉,很多案件只收取成本费,有的甚至要求按照法律援助标准不收费;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年检费,勿须缴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特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管理费。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同一司法所领导下的职能交叉的服务实体。
根据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由司法助理员具体代表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后规定调解成功的可适当收费);在2002年9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基层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由于作为司法所所长的司法助理员的法定职责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并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常常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所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所长和调解委员会主任,于是在具体案件中,上述区别意义就不大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社会评价与未来命运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于社会需求而自发产生后,在一种没有理论论证、没有市场调查、没有法律规范的背景下,依赖于政策和行政手段推动扩展的机制,因而它的生死成败都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至于我们特别关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政策急转直下的主观原因,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官方依据。结合与高层官员的接触和课题组自己的分析,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无序状态,加之近年来城市地区律师业的迅速发展和竞争日益激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种种弊端和劣势日渐显现出来,特别是低价竞争和劣质服务成为直接威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的致命抨击。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和思路变化,也是导致法律服务所在发展趋势骤然变化的重要原因。
1999年9月至10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组成4个调研小组,分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河南、陕西、甘肃、广东、湖北共10省市,就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业务范围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了数百名调查对象的意见,主管基层和律师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从调查组调查结果来看,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站、法律咨询中心、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2)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尽合理。总体看来,城市偏多,农村偏少,老少边穷地区则更少;(3)收费标准缺乏规范。由于部里对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根据只能依据一些省市出台的临时性的收费办法;(4)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成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老龄委等等部门;(5)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偏低。1987年司法部规定,具有高中文化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各地在掌握任职资格时随意性较大;(6) 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急待整顿,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有的离退休年限不满二年就进入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办人情案、关系案,群众对此反映较大;(7)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有待规范,缺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约束,等等。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社会各界对于乡镇一级保留法律服务所并无分歧;但对在城市的街道一级是否设立法律服务所分歧很大;关于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应当划分、怎样划分,意见不一。然而,部分高层官员希望法律服务所走向市场、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的意向,已体现为行政结构变更,比如司法部管理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基层处已由基层工作司调整到律师与公证工作司,基层法律服务所被纳入与律师同类的管理体制。然而,这种似乎体现市场化和自治化的意向与高层领导的讲话及文件精神并不一致。比如,2002年司法部颁布《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2003年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我们无法想象,“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与以营利为驱动和杠杆的市场化体制/管理模式如何兼容,我们更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政府支持、也没有市场资金来源的基层服务机构如何实现“公益性”目标?合理的推测是,基层法律服务也许能够依赖于“(立足)社区”而获得社会捐赠,从而成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机构?无论如何,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景如何定位目前尚未看到官方文件或讲话,然而,官方、学者、以及与大中城市律师界较为接近的媒体却基于不同立场和目标,正在设想由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由政府操纵的“群体性自治组织”
基层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要通过什么考试?
基层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要通过什么考试? 基层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要通过公务员(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的考试。 管理工作人员公开考试,报考者只要报考职位的具体的条件,就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五)了解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广元司法助理员怎么样?是在基层司法所上班么? 享受财政,一般是在街道乡镇司法所上班,村子多的还得下乡,大的村子,矛盾纠纷多的也会设司法助理 凉山州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待遇如何? 少得很, 凉山可不是个好地方,除了天气。 邛崃市基层司法助理员待遇怎么样呀 肯定比一般白领强多了噻。这个不用问啦! 请问基层司法助理员是做什么的?谢谢 调解民间纠纷,宣传法律,帮教刑释解教人员,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维护 *** 稳定。 基层司法助理员基础知识书是什么样 那个书就是内部资料那种打印的,我这儿有,把复习大纲给你嘛,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基层司法助理员业务基础知识复习大纲 一、司法所工作实务 (一)司法所性质、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能 (二)司法所主要业务 1、人民调解工作 (1)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3)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4)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 2、法律援助工作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4、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5、安置帮教工作 6、社区矫正工作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法律基础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成都基层司法助理员在哪里考试 我不是成都的 你报考成都的公务员考试里面有司法助理员,具体要看成都公务员考试会不会在你所在的城市设考场,一般情况下到成都考试 2011年下半年,四川公务员考试招基层司法助理员吗?加试司法助理基础知识吗 我考的是2010年的基层司法助理员,加试了司法基础知识的,据我所知,2009年的也是加试了的,都是选择题。具体2011年是否加试,就看招考公告上的要求 2010年四川省公务员考试中的司法助理员 发展前景怎么样,基层司法助理员业务知识是什么?谢谢,急 前途不是很大,一般公务员,只是比较稳定。如果你关系还行,还可以做 *** ,那样就更有前途。 乐山哪里有《基层司法助理员业务基础知识》卖啊 这个书官方没有出版物的,只有个大纲,不过背下大纲就可以了。很多考生都是这样过来的。 《基层司法助理员业务基础知识》题型:判断、单选、多选、不定选。 其中有案例分析。 好好背大纲就足够了,相信你一定能考上。呵呵!
司法助理员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什么区别
司法助理员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什么区别 司法助理是现在的司法所所长,公务员,有的地方还是高配的,比如副科级,是实职副科。 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司法所内部的一个所,叫基层法律服务所里边的法律工作者,工作是在司法所的招牌下揽点生意,打打官司弄个诉讼啥的,本身并不一定有司法考试证,大多数都没有。。每年还有固定的指标给司法所的上级司法局做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工作。。。。 我现在是司法所科员,内蒙古的,不知道你那边是啥样子,我这是这样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的区别 业务范围的区别: 法律工作者执业范围除不得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外,其它业务范围与执业律师范围区别不大,但律师业务范围较之相对广泛.如司法部2001年6月已发文明确要求大中城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止办理见证业务。 准入条件的区别: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工作者执业,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业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学历条件只需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即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与律师有什么区别 那是法律工作者,也就是只能在法律服务所工作,限制有不能以律师称呼,不享有法律上规定的律师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不能跨出该区域工作,代理的案子也仅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如果你没点关系,要么考...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别 前者司过了国家的司法考试,有律师资格证,后者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没有律师资格证。还有一点,就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刑事案件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是要通过司法考试,有资格证才能成为律师的. 基层法律工作者不用. 在法定许可权方面,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有一定的案件资料查阅权,而其他人则没有此许可权. (1)名称上的区别:律师的执业机构叫“某某律师事务所”,对外执业统称律师,执业持《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叫“某某法律服务所”,对外执业统称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业务上的区别:律师可以从事刑事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3)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不能跨省办案。 (4)现在广东、上海、北京等发达地方已经不允许法律工作者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5)律师要求是法律本科,和法官。检察官的要求是一样,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为7%,且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而根据我国司法部的部门规章,成为法律工作者的条件是:1、具有高中文化程度;2、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而法律工作者仅是由地方司法机关组织考试或考核即可取得证书,通过率为99%以上,与《律师法》规定的成为律师的条件有很大差距。这样的条件已经很难胜任日益复杂、技术性极强的法律工作。法律工作者进入法律服务市场,降低了法律服务质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否区域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核准 ●行政许可专案的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核准 ●行政许可专案参照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专案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国务院令)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第60号司法部令) ●行政许可专案的申请条件: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第60号司法部令)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即: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2、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3、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3、4项条件(即: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品行良好;4、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1、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2、被开除公职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4、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可以!当然可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证怎么办 似乎停办了吧?要考试,要挂在法律服务所,具体问司法局基层科。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异同 律师与法律工作者都是法律服务业的从业人员,但是二者之间存在重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从业的法律依据不同。律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工作者是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也就是说律师是依法执业,法律工作者是依部门规章执业。 2、法律服务执业的范围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因此,法律工作者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部门规章依据。也就是说律师可以从事刑事辩护,而法律工作者没有此项许可权。 3、取得执业资格的条件不同。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我县法律类专科也可),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才能取得律师资格。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要求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的学历,从2000年起由司法部统一组织执业资格考试。 4、执业的单位不同。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法律服务工者者取得资格后,被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方可申领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有什么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 *** 的管理机构系列,属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自律性组织。协会受当地民政局管理、当地司法局业务指导,协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保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纪的成员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