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就职演讲
合众国的公民们:
遵从和政府本身一样古老的惯例,我在你们面前做一次简明扼要的演讲,并当场立下誓言,这是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在总统“行使职责之前”所要履行的仪式。
我觉得没有必要探讨行政公务,目前没有特别忧虑或高兴的事情。
南部诸州的人民看起来存在着疑虑:共和党执政意味着他们的财产、和平和人身安全将会出现危险。这种疑虑绝无明智的理由。真的,事实是最有力的证据,供大家去检视。你们可以从他几乎所有的演讲中发现这一点——就是现在在你们面前演讲的这人。我只能从这些演讲中挑选一篇,当时我发表宣言——我并不企图,直接地或间接地去干涉蓄奴州的惯例。我相信我没有这样做的合法权力,我也不倾向这样去做。
提名和选举我的这些人完全清楚,我已做了这个声明和许多类似声明,而且决不改变;不仅如此,在政纲宣言中,我接纳选举人的一项清晰明确的决议,这对他们、对我都是一个法律,我现在宣读一遍:
决议:保持各州的权利不被亵渎,特别是各州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去命令和管理自身机构的权利,这种权力平衡是必要的,能保证我们的政体尽善尽美和持久长远;我们公开抨击,用非法武力去侵犯各州或准州的土地的行为,不论用何种托词,都是最大的恶行。
我现在重申这些主张,只是向公众表明一个最鲜明的事实,没有哪个地区的财产、和平和安全会受到即将上任的政府的蓄意侵犯。我还要加上一句,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只要各州的要求合法,政府都会高兴地给予与宪法和法律一致的保护——对各州不会厚此薄彼。
对于遣返逃避服兵役和服劳役者这个问题有很多分歧。现在我宣布一个条款,这个条款和任何其他条款一样都是标明在宪法里:
任何据一州之法律在该州中服役或服劳役之人逃往另一州,不能根据另一州任何法律或条例判决,而解除其服役或服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服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该人遣送。
毫无疑问,这一条款的订立者是要求归还我们通常所说的逃亡奴隶,法律制订者的目的就是法律。所有国会议员都宣誓拥护整个宪法——这个条款和其他条款一样遵守。因此对于适合这一条款情况的奴隶“应该遣送”,他们的誓言是相同的。现在,如果他们平心静气地作一番努力的话,为何不能用差不多相同的看法,去通过一项法律,使得这一致的宣誓长久地保有?
这一条款是由国家还是由州政府来实施,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实际上这并非什么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个奴隶要遣返,那么不管哪个官方来实施,对他或其他人来说,都是没有影响的。对于怎样去履行一个誓言,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怎会只因一个非实质性的争论而不去信守诺言,谁愿意这样呢?
再说:在这个问题上,处于文明和人道的法律体系中,就不能把捍卫自由的任何法律让人人知晓,以便一个自由人不会在任何情况下被当作一个奴隶遣送?而同时,宪法的这一条款的法律执行不也是得到了贯彻吗?宪法不是保证“每一个州的公民拥有其他州公民一样的基本人权和豁免权”吗?
今天我庄严宣誓,既无保留意见,也不用苛求的尺度去分析宪法或法律。我现在不能做这样的选择:国会的某些特别法案要去彻底实施。但我做一个建议,不论是正式和私下场合上,配合和服从还未撤消的所有法令会更为安全,不要指望违背宪法而触犯其中一项会不受惩处。在我们的国家宪法约束之下,从第一位总统任职开始到现在已有72年了。其间有15位性格各异和非常卓越的公民先后执掌了政府的行政部门。他们克服了许多艰难险阻管理着政府部门,一般而言都赢得了伟大的成就。继承这些前人的经验和智慧,在这伟大而特殊的困境中,我担当起同样的工作,去度过宪法规定的四年短暂任期。联邦的分裂,以前只是一种威吓,如今却是难以避免的侵袭了。
我相信在普通法和宪法中各州构成的联邦是永恒存在的。在所有国家政府的基本法中如果没有明确指出这种永恒性,那也暗含着这一点。可以断定,没有一个合法政府为它的基本法规定了终结的期限。不断地执行我们国家宪法明文规定的条款,联邦将会永远存续,这不可能终结,除非是超越宪法本身的某些行为。
再说:如果合众国不是一个正规政府,而只是各州的一个契约性质的联盟,作为一纸契约,难道就能够不经过所有缔约者而无声无息地失效了吗?缔约的一方可以违反它——或者说,撕毁它——但不是需要所有的缔约者才能合法地废止它吗?
从这些普遍法则来推理,我们发现从法律上去考察这种永恒性的主张,已被联邦自身的历史永久地确立。联邦比宪法古老得多。事实上,它是在1774年联合订约而成立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使其完善并延续下来。1778年联合政府条款使其进一步成熟,当时13个州由此明确宣誓和保证联邦会永恒存在。最后在1787年,宣布制定和认可宪法的一个目的是“组成一个更完美的联邦。”
但如果只由一州或一部分州破坏联邦而合法化,那么联邦比没有宪法之前更不完美,它已丧失了永恒性这一要素。
从这些观点推断,没有哪个州能根据自身意图就可以合法地脱离联邦;所作出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是徒劳的,一州或数州反抗美国执政当局的暴力行动,可依其实际情形,认定为反叛或革命。
从宪法和法律的观点出发,我认为联邦是不可分裂的,我将竭尽全能、精心细致地依据宪法本身明确授予我的权力,使联邦的法律忠实地在各州得到实施。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只是应尽的一个基本职责,我将依实际情况来履行它,除非我的合法主人——美国人民限制必要的手段或采取一些郑重的方式指示我相反的做法。我相信这不会视作一种危害,只是把它视作联邦明确表示的意图,即它要用宪法来维护和延续自身。
做到这一点并不需要流血或暴力,不会有上述情况发生,除非国家执政者被迫去这样做。给予我的权力将是执掌、使用和保有属于政府的财富和名分,征收普通税和关税;为了这些目标所必需的措施之外的手段,将不会涉及,不会使用暴力去反对或离间任何地区的人民。要是国内任何地方对联邦的敌对势力强大和普遍,因而可以阻挡称职的公民去就任联邦职务,这个地方的人民就不会强迫那位讨厌的异类人去任职。尽管政府有充分合法的权力去执行这些职责,但这种实施会引起极大的愤怒,是缺乏洞察力的,因之我认为这段时间暂缓落实这些职责。
邮件,除非是受到拒斥,仍将在联邦的各处予以投递,竭尽所能采取一切办法,将会使各地人民得到完全安全的感觉,这最有助于从容地思考和反省。这里讲述的措施将会予以实施,除非目前的事态和过去的经验表明需要适当的调整和改变,在任何情况和危机状态中,我将极其清醒地履行职责,以应对目前的实际形势,心中怀抱和平解决国家动乱的信念和希望,恢复友爱和融洽的和谐秩序。
在某些地方有些人寻找各种理由去破坏联邦,为得到任何借口而欢欣鼓舞,这是否属实,我无意肯定也无意否定。但如果真是如此,对他们我不需要去说什么,然而对那些真心爱恋联邦的人,我不应该说说话吗?
在进入事关我们国家组织和它的利益、记忆和希望这样重大的问题之前,详细阐释我们为何要介入这个问题,不是很明智吗?当你们要逃避的苦难完全可能并不真正存在,你们愿意如此绝望地走出冒险的一步吗?比起你们要从一切真实的灾难旁逃避而言,这种逃避使你们遭遇更为巨大得多的灾难,你们愿意冒险寄希望于这样可怕的一个错误之上吗?如果宪法的所有权利都得到了保障,那么人们都会承认处于联邦之中是满意的。那么现在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是否已被否定?是这样吗?我想不会。让人快慰的是,人们的想法是如此的一致,没有哪一方敢如此大胆行事。想想吧,如果你能,那么就举出一个宪法明文规定数量的威力去剥夺少数派宪法上明文规定的权利,那么从道德上看,革命是有理的;如果这项权利举足轻重,那么就更是如此了。但我们这里并非这样的情形。少数派和个人的所有重要权利在宪法中通过保证和拒绝、担保和禁令这样的方式得到明确的保证,有关宪法的争议从未涉及到这一方面。但从没有哪一部根本大法能制定出一项特别条款去解决实际行政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既没有人有如此先见之明,也没有任何精确适度的文件,能圈定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逃奴是由国家还是州政府去遣送?宪法没有明确说明,国会是否可以在准州禁止奴隶制?宪法没有明确说明。国会是否必须在准州内维护奴隶制?宪法没有明文规定。
从这类问题导致了我们全部的宪法争论,我们由此分成了多数派和少数派。如果少数派不愿服从,那么多数派必须让他们服从,否则政府就此毁灭。不存在其他的可取之道,为了延续下去政府要从属一方或另一方。如果少数派宁愿脱离而不愿服从,他们就制造了一个榜样,这榜样反过来将分裂和毁灭他们,因为当他们中的多数派不愿服从少数派的支配的话,那么少数派将从中脱离出去。比如说,一个新联盟的任何一个部分一年或两年以后为什么就不可以随心所欲地再次脱离呢?目前联邦中的某些州宣称脱离联邦不也是这样?那些坚持分裂意见的人现在正受到这种性质的教育。
这些组成新联盟的各州存在纯粹同一的利益吗?会做得亲密无间,能防止再一次脱离吗?
很明显脱离联邦的核心观念是无政府主义。多数派在宪法的检验和约束下执掌政权,总是能随着大众那种深思的意见和深厚的情感而顺应变化,那么这样的多数派就是自由人民唯一的真正领袖,谁拒绝它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或专制之中。全体一致是不可能的。少数人的统治,以长治久安之道而言,是完全不可取的;因此,拒绝多数人的原则,所剩下的只会是某些形式的无政府状态和专制。
我并没有忘记一些人提出的设想——把宪法问题交给最高法院来裁断,我也不否认这类裁断在任何案例中对诉讼当事人及诉讼对象都有约束力,而他们也有权在所有同类案件中受到政府所有其他部门非常高的敬意和重视。尽管在司法中这类裁断可能出现错误,仍会产生不良后果,但局限在特定的案例中,有机会可以去改变,决不会成为其他案例的一个榜样,比起其他实践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它更容易忍受。与此同时,公正的公民必须坦承,如果政府事关全体国民的方针无法逆转地由最高法院来裁断,那么一当这种用于个人诉讼当事人中间的一般诉讼介入的话,人民就会失去了他们自身的主宰地位,到了这个地步,实际上已顺从地把人民的政府交到显赫的大法官手上。从这个观点看不存在对法官或法庭的指责。对于严格地按程序交到他们手中的案件作出裁断那是他们无法推诿的职责,要是有人寻求把法官的裁断转变为政治意图,这可不是他们的错误。
我们国家一部分区域的人相信蓄奴制是对的,应该继续下去,而另一部分区域的人相信它是错的,不应该继续下去。这是唯一本质上的分歧。宪法中有关逃奴的条款和禁止外国奴隶贸易的法律都得到良好的执行,也许,就像人民的道义观念不完全同意法律本身,但法律仍得到执行一样。对于两项事实所引起的无趣的法律义务,人民中的绝大多数是遵从的,很少数的一部分均予以违反。对于此,我认为,不可能完全予以消除,在一部分地区分裂出去之后,会比以前更糟。外国奴隶的流入,现在没有完全消失,但之后会在一部分地区毫不限制地复苏过来;而逃亡奴隶,现在只是部分的遣返,但在另一地区,将来是完全不遣返。
就地缘而言,我们不可能分离。我们不能彼此各自迁移开去,也不能建立起不可逾越的高墙隔开彼此。丈夫和妻子可以离婚,不再相见,互不来往,我们国家的不同部分却不能这样做。他们不只是要面对面,而且要交往,不管和睦的还是仇视的,彼此必须不停地交往。那么交往在分裂后会比分裂前更为方便或更为适当吗?外国人之间订立协议会比朋友间制定法律更容易吗?陌生人之间的协议会比朋友间的法律更为忠实地被执行吗?假设你要进行战争,你不能一直打下去,当双方损失巨大、毫无所获时,你会停止战斗,作为交往的方式,这个完全同一的老问题再次摆在你的面前。这个国家,和它的社会事业机构属于居住其间的人民。任何时候他们对现政府产生了厌恶,他们可以根据改进政府的宪法权利来行动,或者用革命的权利进行分割或者摧毁现政府。我不可能不知道这些事:许多可敬的和爱国的公民渴望修改国家宪法。尽管我没有提出修改的建议,但我坦承人民在整个事情上拥有合法的权利,去运用宪法自身规定的任一模式;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不会阻碍而会帮助人民运用公正的机会正实行这种权利。我决心加上一条意见,对我而言,更喜欢人民代表大会的模式,它允许人民自己去提出修正案,它可以代替那种由别人提出的倡议,而人民仅仅被允许赞成或反对的模式,这些倡议并非专门为了人民的意图而特别选定的,而且不可能像那些人所希望的那样,仅仅赞成或否决那样简单明了。我知道一项宪法修改的提议——这项修正案,毕竟,我没有看到——国会已经通过了,其目的是联邦决不能介入各州内部机构,包括人员服役的事宜。为了避开对我已说的发生误会,我脱离我的意图,不再谈及特定的修正案,尽管这样,我还是要说一句,现在把这一条款作为宪法意味的法律,明文确定,不得更改,我并不拒绝这样做。
最高执政官所拥有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他们从未指定他去确立分裂各州的条款。如果他们要做抉择,他们能够自己去这样做,但与执政官没有什么干系。他的职责是管理他执掌的政府,把政府毫无损害地传递到他的继任者。
为何不对人民最终的裁断抱着坚毅的信任?在这世界里就没有更好或同等的希望了?在我们当前的分歧中,双方就不相信自己是正确的?如果统率万国的万能之主,带着他的永恒真理和正义,站在你们北方这边,或站在你们南方那边,经过美国人民这位伟大法官的裁决,真理和正义将真正地大白于天下。
作为我们赖以生存的政府机构,人民为了避免伤害明智地只给予他们的公务员一点点权力,同样高明的是规定只隔很短的时间就把那点权力收回到他们自己手中。当人民保有正直的品性和警醒的心灵,即便行政机构极度腐败或愚蠢都不能在四年的短暂舞台上,对政府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
我的国人们,所有人一起冷静地、好好地思考这整个问题。没有价值的事情会随着时间而消失。如果你们中任何一个人慌慌忙忙对一个目标迈出了热情冲动的一步,这一步你绝对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这个目标随着时间流逝而无法抵达,不好的目标只能受到挫败。你们当中不满的人仍拥有古老的宪法,它未受到损害,再者还可以微妙地表明,你们有自己在宪法之下的法律;而新政府如果有心,也没有直接权力去改变其中任何一项。如果表明不满的人在这场争论中占据了正确的一边,也没有单独的好理由去贸然行事。理解力、爱国心、基督教精神,还有对上帝的坚定信仰,他从未放弃这块偏爱的土地——这一切仍可以用最好的方式充分调解我们目前的全部困难。
在你们的手里,我的同胞,不是在我的手里,握有内战的抉择权。政府不会袭扰你们。你们不会受到攻击,除非你们自己挑衅。你们没有向天发誓去毁坏政府,而我要做一个最严肃的承诺,要去“维持、保卫和支撑它。”
我不愿意就此结束。我们不是敌人,而是朋友;我们必须不成为敌人。尽管激情会让我们的情感关系扭曲,但没必要绷断。回忆的神秘之弦,从每一片战场和爱国者之墓伸展开琴弦,在这宽广的国土上与每一颗搏动的心房、温暖的壁炉联结起来,当我们本性中的更为美好的天使——只要他们真的乐意——去再次触抚琴弦,我们仍将陶醉于联邦大合唱之中。
已经是三月底了,安德森那里的情况越来越危急,或许现在要塞里的将士们已经开始挨饿了。此时的白宫却正在举办总统就任后的第一次大型招待会:身穿一套崭新燕尾服的林肯和身材姣好、光彩照人的玛丽站在一处迎接着来宾。上百双幸灾乐祸的眼睛在等待着林肯出丑。可今天,他却一直自然地和众人聊着天,自始至终表现得十分得体。明天的泰晤士报记者准又能写出这位新任总统讲的许多故事了:关于他喝醉了的马车夫,或是他在西部生活时遇到的种种趣事。告辞时,客人们或许还会想,当前的局势似乎还并不太危险。事实上,这歌舞升平的一幕不过是林肯有意安排,避人耳目的。招待会期间,他就以十分严肃的态度通知了各位部长,当晚要召开一次紧急会议。招待会结束之后,部长们都留了下来,林肯通知大家说,斯科特将军催他们赶快放弃萨姆特要塞,问大家该怎么办。那天晚上,每位部长回家时,心里都一定是忐忑不安的。几个小时之后,也就是第二天一早,他们还要再去参加一次会议,听取总统的意见。林肯决定派一艘船给要塞运送给养;在此之前要通知南部的官方,船只不过是给要塞里断了口粮的将士们送粮食的。倘若南方反应正常,那么一举两得:一则政府的声望得到了保障,再则要塞内官兵性命也都保住了;若是南方真像几个星期以前所叫嚣的那样,动用起武力来,那么虽然战争打响,但挑衅的罪名却自然而然地落到了南方人的头上,是他们先放了第一炮,引发了紧张局势,他们理应为此负责。同时,北方人民的愤怒也会被激了起来,要知道,没有这种群情激昂,战争是打不胜的。
请问林肯的就职演说词中文版
林肯总统的就职演说词
American Memory Collection, Library of Congress)
一八六一年三月四日当亚伯拉罕.林肯就任总统时,巳有七个南方州退出联邦,其它四个南方州则宣布它们将反对联邦政府压迫各州的任何企图。其时距离内战只有一个月。
在他第一任就职演讲词中,林肯总统重申他对宪法的看法,他认为联邦比诸州的历史更久,诸州之间的契约具有约束力并且不能取消。
……分裂联邦,以前这还只是一种威胁,现在却已变成令人深为惶恐不安的行为。
考虑到一般法律和我们的宪法,我认为这些州所组成的联邦乃是永久的。在所有国家政府的基本大法中,对于永久性一事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没有一个正式的政府曾经在其组织法中,设立有关该法终止效力的条款。只要我们继续执行国家宪法中所有明文规定,这个联邦就会永久存在--除非探取这部大法本身所没有规定的某种行动,我们是不可能摧毁联邦的。
再说,即使合众国不是一个正式的政府,而仅是各州之间一种契约性的组合,那么,作为一份契约,难道它就可以由少于全体订约人的一些人,平平静静地予以取缔吗?契约的某个参加者可以违犯它--或者说是破坏它;但若要废除它,难道不需要强过全体订约人才能合法地做到这一点吗?
从这些普通原理再往下推,我们发现,就法律观点而言,联邦是永久性的,这一论断已由联邦本身的历史予以证实了。联邦比宪法要早得多。事实上它是根据一七七四年的联合条款组成的。 一七七六年的独立宣言使它臻于成熟,并得以继续存在下去。一七七八年的邦联条款使它进一步成熟,那时所有十三个州均宣誓明志,保证联邦的永存。最后,在一七八七年,宣布制定宪法之目的,其一便是「组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
如果只要一州或一部分的州就可合法地把联邦毁掉,那么,这一联邦反而不如制宪以前完善了,因为它丧失了永久性这一要素。
从这些观点出发,任何州均不得仅由自己动议,即可合法脱离联邦;具有这种效果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对于任何一州或数州境内反抗美国政府的暴动,这依具体情况来确定其为叛乱还是革命。
因为,从宪法与法律观点来看,我认为联邦是不可分裂的;我将尽我所能,务使联邦法律在所有各州得到忠实贯彻,这是宪法本身所明确责成于我的。我认为这样做仅是我本身的一种责任;而且我将在可行的范围内履行这项责任,除非我的合法主人,即美国人民,制止使用这些必要的手段,或者通过某种权威性方式,作出相反的指示。我相信这不会被视作一种要挟,它只是联邦所明确宣布的目标,即它要依照宪法保卫和维系自身……
据说在这个或那个地区里,有一些人千方百计地企图摧毁联邦,甚至不惜利用一切借口非达此目的不可。对此,我不加肯定也并不否认。但若事情果真如此,对这帮人我是不屑置词的。可是,对于那些真正热爱联邦的人们,我难道能够缄默不言吗?
这会毁灭我国的国家组织,连同它的一切利益、全部历史和所有希望;在触及如此严重的问题以前,让我们把我们这样做的真实意图弄清楚,这难道不是明智的吗? 如果你们要规避的灾难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你们难道还要挺而走险吗? 如果你们即将涉足的灾难,比之你们亲身经受而想尽力逃避的一切灾难更为深重,难道你们还甘冒风险沿着错误的道路走下去直到不堪设想的地步吗?
如果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能够得到维护,则人人都会以身在联邦而感到满足的。那么,宪法里明文规定的权利究竟有哪一项真的被否定了? 我认为没有。令人欣慰的是,人们的想法皆同,无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如此做。要是你能够的话,请举一例以证明宪法明文规定的条款确曾遭到亵渎。倘若多数人只凭其多数来褫夺少数人的宪法上明文规定的任何权利,那么,从道德观点上说,这也许足以证明革命是必要的--如果这种权利是极端重要的话,那就更可以肯定地说明这一点。不过,事实并非如此。少数派和个人的重要权利在宪法中都一一列出,其形式包括正面肯定或反面否定,或是给予保障,或则悬为历禁;总之,全部清清楚楚地明确规定,对此也从未有担任何争议。但是,迄今还不曾有过一部根本大法,对于一切实际行政管理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都有专门条款来规范;没有先知可以预见会发生什么,也没有任何繁简合度的文件所包含和阐述的条款足以应付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联邦和州政府要交出逃亡的奴隶吗?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国会可以在领地里禁止奴隶制度吗? 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国会必须在领地里维护奴隶制度吗?宪法也没有明文规定。
就是从这类问题中触发出我们一切有关宪法的争论,我们不妨把争论者区分为多数派和少数派。如果少数派不顾意支持政府,那么多数派必须支持,否则政府就无法生存下去。其它的替代办法是没有的;要使政府继续存在下去,必须得有一方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个少数派放弃支持政府而执意脱离联邦,那么他们便开创了先例,这必然也将导致他们内部的分裂并且葬送他们;,因为每当他们内部的多数派拒受少数派的控制时,少数派就又会脱离他们。举例来说,正如目前联邦中的一些州宣布脱离联邦那样,一两年后南部新联邦中的一部分难道就不会蛮横地再行脱离吗?一切醉心于分裂的人们目前所接受的正是这种思想。
这些州组织新的联邦,在它们之间难道真的具有完全一致的利益,足以使彼此和睦共处并避免重新分裂吗?
虽然,脱离联邦一事的核心观念正是无政府状态的实质所在。一个多数派,被宪法的强制力和规范所约束,并能随着公共舆论和舆情的审慎变化而顺变,才是自由人民唯一真正的治理者。谁否认它,谁就必然走向无政府或专制。一致同意是不可能的;少数人的统治,作为一项永久性的措施,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此,如果否认多数原则,剩下来的仅有某种形式的无政府状态或专制而已……
我国有一部分人相信奴隶制度是对的,应当予以延续,而另外一部分则相信它是错的,不应予以延续。这是唯一的实质性争执。宪法中关于逃亡奴隶的条款,和取缔国外奴隶贸易的法律,在一个人民的道德意识并不完全支持其法律的社会里,恐怕已经像任何法律一样贯彻实施了。大多数人民对于这两项法律所施加的枯燥无味的法律善务是遵守的,少数人则对它们加以破坏,这个,我承认是无法完全纠正的;而在南北分裂以后,这两种情况将比以前更趋极端。现在没有彻底取缔的国外奴隶贸易,最终会在一方区域内不受限制地复活起来;而在另一方,对于逃亡奴隶,现在不过交出一部分,而将来会完全不交出的。
从地理环境上说,我们是无法分离的。我们不能把南北两区从彼此的位置上挪开,也不能在它们中间建起无法逾越的城墙。夫妻可以离婚,以后彼此不相见,亦无法找到;但是我国的不同区域不能这样做。它们不得不面面相对,而彼此的来往,不管是友好或敌对的,一定会继续下去……
我们这个国家,联同它的所有机构,都属于在这块土地上居住的人民。任何时候,他们对现政体感到厌倦,即可行使他们的宪法权利予以修改,或者运用革命的权利加以割裂或推翻。对于许多杰出和爱国的公民渴望修改国家宪法这一事实,我决不能漠然无视。尽管我没有提出修改宪法的具体建议,但我毫不含糊地承认人民对这一问题的正常权利,他们可以按照宪法本身规定的任何一种模式行使这种权利,而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应该支持人民拥有修改宪法的合理机会而不应加以反对……
为什么不能坚定相信人民最终的裁决?在这个世界上,难道还有更好的或能与此相匹的希望吗?在我们目前的分歧中,难道双方都没有信心认为自己是站在正确的一边? 如果代表永恒真理和正义的全能上帝站在你们北方一边或者站在你们南方-边,那么,经过美国人民这个大法庭的裁决后,真理和正义定将普照天下……
各位心怀不满的同胞,内战这一重大问题,不系于我的手里,而系于你们的手里。政府不会攻击你们。只要你们不当侵略者,你们便不会面临战斗。你们没有对天发誓要毁灭政府,但是我却将作出最严肃的誓言,要「保存、保护和保卫」它。
我真不愿结束我的讲词。我们不是敌人,而是朋友。我们一定不要成雠敌。我们友情的纽带,或会因情绪激动而绷紧,但决不可折断。那种不可思议的回忆之弦,从每个战场和爱国志士的坟墓,伸展到这片辽阔土地上每一颗充满活力的心房和家庭,它一经我们本性中的善念再度(而且一定会)加以拨动,终将重新奏出响亮的联邦之曲的。
林肯竞选的演讲稿
林肯竞选总统的演讲稿?
合众国的同胞们:
1861年3月4日
按照一个和我们的政府一样古老的习惯,我现在来到诸位的面前,简单地讲几句话,并在你们的面前,遵照合众国宪法规定一个总统在他“到职视事之前”必须宣誓的仪式,在大家面前宣誓。
我认为没有必要在这里来讨论并不特别令人忧虑和不安的行政方面的问题。
在南方各州人民中似乎存在着一种恐惧心理。他们认为,随着共和党政府的执政,他们的财产,他们的和平生活和人身安全都将遭到危险。这种恐惧是从来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说实在的,大量相反的证据倒是一直存在,并随时可以供他们检查的。那种证据几乎在现在对你们讲话的这个人公开发表的每一篇演说中都能找到。这里我只想引用其中的一篇,在那篇演说中我曾说,“我完全无意,对已经存在奴隶制的各州的这一制度,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涉。我深信我根本没有合法权利那样做,而且我无此意图。”那些提名我并选举我的人都完全知道,我曾明确这么讲过,并且还讲过许多类似的话,而且从来也没有收回过我已讲过的这些话。不仅如此,他们还在纲领中,写进了对他们和对我来说,都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清楚明白、不容含糊的决议让我接受。这里我来对大家谈谈这一决议:
“决议,保持各州的各种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各州完全凭自己的决断来安排和控制本州内部各种制度的权利不受侵犯,乃是我们的政治结构赖以完善和得以持久的权力均衡的至为重要的因素;我们谴责使用武装力量非法入侵任何一个州或准州的土地,这种入侵不论使用什么借口,都是最严重的罪行。”
我现在重申这些观点:而在这样做的时候,我只想提请公众注意,最能对这一点提出确切证据的那就是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和平生活和人身安全决不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即将上任的政府而遭到危险。这里我还要补充说,各州只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合法地提出保护要求,政府便一定会乐于给予保护,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一一而且对任何一个地方都一视同仁。
有一个争论得很多的问题是,关于逃避服务或引渡从劳役中逃走的人的问题。我现在要宣读的条文,也和任何有关其它问题的条款一样,明明白白写在宪法之中:
“凡根据一个州的法律应在该州于服务或从事劳役的人,如逃到另一州,一律不得按照这一州的法律或条例,使其解除该项服务或劳役,而必,须按照有权享有该项服务或劳役当事人的要求,将其引渡。”
毫无疑问,按照制订这一条款的人的意图,此项规定实际指的就是,对我们所说的逃亡奴隶有权索回;而法律制订人的这一意图实际已成为法律。国会的所有议员都曾宣誓遵守宪法中的一切条款——对这一条和其它各条并无两样。因此,关于适合这一条款规定的奴隶应“将其引渡”这一点,他们的誓言是完全一致的。那么现在如果他们心平气和地作一番努力,他们难道不能以几乎同样完全一致的誓言,制订一项法律,以使他们的共同誓言得以实施吗?
究竟这一条款应该由国家当局,还是由州当局来执行,大家的意见还不完全一致;但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分歧并不是什么十分重要的问题。只要奴隶能被交还,那究竟由哪一个当局来交还,对奴隶或对别的人来说,没有什么关系。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也决不会因为应以何种方式来实。现他的誓言这样一个无关紧要的争执,他便会认为完全可以不遵守自己的誓言吧?
另外,在任何有关这一问题的法律中,应不应该把文明和人道法学中关于自由的各项保证都写上,以防止在任何情况下使一个自由人被作为奴隶交出吗?同时,宪法中还有一条规定,明确保证“每一州的公民都享有其它各州公民所享有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我们用法律保证使这一条文得以执行,那不是更好吗?
我今天在这里正式宣誓,思想上决无任何保留,也决无意以任何过于挑剔的标准来解释宪法或法律条文。我现在虽不打算详细指出国会的哪些法令必须要遵照执行;但我建议,我们大家,不论以个人身份还是以公职人员的身份,为了有更多的安全,我们最好服从并遵守现在还没有废除的一切法令,而不要轻易相信可以指之为不合宪法,便可以逃脱罪责,而对它们公然违反。
自从第一任总统根据国家宪法宣誓就职以来,七十二年已经过去了。在这期间,十五位十分杰出的公民相继主持过政府的行政部门。他们引导着它度过了许多艰难险阻;一般都获得极大的成功。然而,尽管有这么多可供参考的先例,我现在将在宪法所规定的短短四年任期中来担任这同一任务,却.面临着巨大的非同一般的困难。在此以前,分裂联邦只是受到了威胁,而现在却是已出现力图分裂它的可怕行动了。
从一般法律和我们的宪法来仔细考虑,我坚信,我们各州组成的联邦是永久性的。在一切国民政府的根本****中永久性这一点,虽不一定写明,却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完全可以肯定说,没有一个名副其实的政府会在自己的根本法中定出一条,规定自己完结的期限。继续执行我国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各项条文,联邦便将永远存在下去——除了采取并未见之于宪法的行动,谁也不可能毁灭掉联邦。
还有,就算合众国并不是个名副其实的政府,而只是依靠契约成立的一个各州的联合体,那既有契约的约束,若非参加这一契约的各方一致同意,我们能说取消就把它取消吗?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可以违约,或者说毁约;但如果合法地取消这一契约,岂能不需要大家一致同意吗?
从这些总原则出发,我们发现,从法学观点来看,联邦具有永久性质的提法,是为联邦自身的历史所证实的。联邦本身比宪法更为早得多。事实上,它是由1774年,签订的《联合条款》建立的。到1776年的《独立宣言》才使它进一步成熟和延续下来。然后,通过1778年的“邦联条款”使它更臻成熟,当时参加的十三个州便已明确保证要使邦联永久存在下去。最后,到1787年制订的宪法公开宣布的目的之一,便是“组建一个更为完美的联邦”。
但是,如果任何一个州,或几个州也可以合法地把联邦给取消掉,加这个联邦可是比它在宪法制订以前还更不完美了,因为它已失去了它的一个至关重要因素——永久性。
从这些观点我们可以认定,任何一个州,都不可能仅凭自己动议,便能合法地退出联邦——而任何以此为目的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至于任何一州或几州的反对合众国当
局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视为叛乱或革命行为。
因此我认为,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来看,联邦是不容分裂的;我也将竭尽全力,按照宪法明确赋于我的责任,坚决负责让联邦的一切法令在所有各州得以贯彻执行。这样做,我认为只是履行我应负的简单职责;只要是可行的,我就一定要履行它,除非我的合法的主人美国人民,收回赋予我的不可缺少的工具,或行使他们的权威,命令我采取相反的行动。我相信我这话决不会被看成是一种恫吓,而只会被看作实现联邦已公开宣布的目的,它必将按照宪法保卫和维持它自己的存在。
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需要流血或使用暴力,除非有人把它强。加于国家当局,否则便决不会发生那种情况。赋予我的权力将被用来保持、占有和掌管属于政府的一切财产和土地。征收各种税款和关税;但除开为了这些目的确有必要这外,决不会有什么入侵问题——决不会在任何地方对人民,或在人民之间使用武力。任何内地,即使对联邦政府的敌对情绪已十分严重和普遍,以致妨害有能力的当地公民执行联邦职务的时候,政府也决不会强制派进令人厌恶的外来人去担任这些职务。尽管按严格的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强制履行这些职责,但一定要那样做,必然非常使人不愉快,也几乎不切实际,所以我认为最好还是暂时先把这些职责放一放。
邮政,除非遭到拒收,仍将在联邦全境运作。在可能的情况下,一定要让各地人民,都享有完善的安全感,这十分有利于冷静思索和反思。我在这里所讲的这些方针必将奉行,除非当前事态和实际经验表明修改或改变方针是合适的。对任何一个事件和紧急问题,我一定会根据当时出现的具体形势谨慎从事,期望以和平手段解决国内纠纷,力图恢复兄弟爱手足情。
至于说某些地方总有些人不顾一切一心想破坏联邦,并不惜以任何借口图谋不轨,我不打算肯定或否定;如果确有这样一些人,我不必要再对他们讲什么。但对那些真正热爱联邦的人,我不可以讲几句吗?
在我们着手研究如此严重的一件事情之前,那就是要把我们的国家组织连同它的一切利益,一切记忆和一切希望全给消灭掉,难道明智的做法不是先仔细研究一下那样做究竟是为了什么?当事实上极有可能你企图逃避的祸害并不存在的时候,你还会不顾一切采取那种贻害无穷的步骤吗?或者你要逃避的灾祸虽确实存在,而在你逃往的地方却有更大的灾祸在等着你;那你会往那里逃吗?你会冒险犯下如此可怕的一个错误吗?
大家都说,如果宪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都确实得到执行,那他也就会留在联邦里。那么,真有什么如宪法申明文规定的权利被否定了吗?我想没有。很幸运,人的头脑是这样构造出来的,没有一个党敢于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如果可能,请你们讲出哪怕是一个例子来,说明有什么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条款是没有得到执行的。如果多数派完全靠人数上的优势,剥夺掉少数派宪法上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件事从道义的角度来看,也许可以说革命是正当的——如果被剥夺的是极为重要的权利,那革命就肯定无疑是合理行动。但我们的情况却并非如此。少数派和个人的一切重要权利,在宪法中,通过肯定和否定、保证和禁令;都一一向他们作了明确保证,以致关于这类问题,从来也没有引起过争论。但是,在制订基本法时却不可能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一一写下可以立即加以应用的条文。再高明的预见也不可能料定未来的一切,任何长度适当的文件也不可能包容下针对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的条文。逃避劳役的人到底应该由联邦政府交还还是由州政府交还呢?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国会可以在准州禁止奴隶制吗?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国会必须保护准州的奴隶制吗?宪法也没有具体规定。
从这类问题中引出了我们对宪法问题的争端,并因这类问题使我们分成了多数派和少数派。如果少数派不肯默认,多数派便必须默认,否则政府便只好停止工作了。再没有任何别的路可走;要让政府继续行使职权,便必须要这一方或那一方默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少数派宁可脱离也决不默认,那他们也就开创将来必会使他们分裂和毁灭的先例;因为,当多数派拒绝接受这样一个少数派的控制的时候,他们中的少数派便必会从他们之中再脱离出去。比如说,一个新的联盟的任何一部分,在一两年之后,为什么就不会像现在的联邦中的一些部分坚决要脱离出去一样,执意要从从那个新联盟中脱离出去。所有怀着分裂联邦思想的人现在都正接受着分裂思想的教育。难道要组成一个新联邦的州,它们的利益竟会是那样完全一致,它们只会有和谐,而不会再出现脱离行动吗?
非常清楚,脱离的中心思想实质就是无政府主义。一个受着宪法的检查和限制的约束,总是随着大众意见和情绪的慎重变化而及时改变的多数派,是自由人民的唯一真正的统治者。谁要想排斥他们,便必然走向无政府主义或专制主义。完全一致是根本不可能的;把少数派的统治作为一种长期安排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所以,一旦排斥了多数原则,剩下的便只有某种形式的无政府主义或某专制主义了。
我没有忘记某些人的说法,认为宪法问题应该由最高法院来裁决。我也不否认这种裁决,在任何情况下,对诉讼各万,以及诉讼目的,完全具有约束力,而且在类似的情况中,—应受到政府的一切其它部门高度的尊重和重视。尽管非常明显,这类裁决在某一特定案例中都很可能会是错误的,然而,这样随之而来的恶果总只限于该特定案件,同时裁决还有机会被驳回,不致成为以后判案的先例,那这种过失比起其它的过失来当然更让人容易忍受。同时,正直的公民必须承认,如果政府在有关全体人民利害的重大问题的政策,都得由最高法院的裁决,作出决定那一旦对个人之间的一般诉讼作出裁决时,人民便已不再是自己的主人,而达到了将他们的政府交给那个高于一切的法庭的地步了。我这样说,决无意对法院或法官表示不满。一件案子按正常程序送到他们面前,对它作出正当裁决,是他们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别的人硬要把他们的判决用来达到政治目的,那并不是他们的过错。
我国有一部分人相信奴隶制是正确的。应该扩展,而另一部分人又相信它是错误的,不应该扩展。这是唯一的实质性的争执,宪法中有关逃亡奴隶的条款,以及制止对外奴隶贸易的法
律,在一个人民的道德观念并不支持该法的,社会里,它们的执行情况也许不次于任何一项法律所能达到的程度。在两种情况下,绝大多数的人都遵守枯燥乏味的法律义务,但又都有少数人不听那一套。关于这一点,我想,要彻底解决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寸巴两个地区分离。以后,情况只会更坏。对外奴隶贸易现在并未能完全加以禁止,最后在一个地区中必将全面恢复;对于逃亡奴隶,在另一个地区,现在送回的只是一部分,将来会完全不肯交出来了。
就自然条件而言,我们是不能分离的。我们决不能把我们的各个地区相互搬开,也不可能在它们之间修建起一道无法逾越的高墙。一对夫妻可以离婚,各走各的路,彼此再不见面。但我们国家的各部分可无法这么办。它们只能面对面相处,友好也罢。仇视也罢,他们仍必须彼此交往。我们维道能有任何办法使得这种交往在分离之后,比分离:之前更为有利,更为令,人满意吗?难道在外人之间订立条约,比在朋友之间制订法律还更为容易吗?难道在外人之间履行条约,比在朋友之间按法律办事还更忠实吗?就算你们决定。诉诸战争,你们,总不能永远打下去吧;最后当两败俱伤而双方都一无所获时,你们停止战斗,那时依照什么条件相互交往,这同一个老问题仍会照样摆在你们面前了。
这个国家,连同它的各种机构,都属于居住在这里的人民。任何时候,他们对现存政府感到厌倦了,他们可以行使他们的宪法权利,改革这个政府,或者行使他们的革命权利解散它或者推翻它。我当然知道,现在就有许多尊贵的、爱国的公民极于想修订我们的宪法。尽管我自己不会那么建议,我却也完全承认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合法权利,承认他们可以按照宪法所规定的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来行使这种权利;而且,在目前情况下,我不但不反对,而倒是赞成给人民一个公正的机会让他们去行动。
我还不禁要补充一点,在我看来,采取举行会议的方式似乎更好一些,这样可以使修订方案完全由人民自己提出,而不是只让他们去接受或拒绝一些并非特别为此目的而选出的一些人提出的方案,因为也可能那些方案恰恰并不是他们愿意接受或拒绝的。我了解到现在已有人提出一项宪法修正案——这修正案我并没有看到,但在国会中已经通过了,大意说,联邦政府将永远不再干涉各州内部制度,包括那些应服劳役者的问题。为了使我讲的话不致被误解,我现在改变我不谈具体修正案的原来的打算,明确声明,这样一个条款,既然现在可能列入宪法,我不反对使它成为明确而不可改动的条文。
合众国总统的一切权威都来之于人民,人民并没有授于他规定条件让各州脱离出去的权力。人民自己如果要那样干,那自然也是可以的;可是现在的行政当局不能这样做。他的职责,是按照他接任时的样子管理这个政府,然后,毫无损伤地再移交给他的继任者。
我们为什么不能耐心地坚决相信人民的最终的公道呢?难道在整个世界上还有什么更好的,或与之相等的希望吗?在我们今天的分歧中,难道双方不都是认为自己正确吗?如果万国的全能统治者,以他的永恒的真理和公正,站在你们北方一边,或你们南方一边,那么,依照美国人民这一伟****官的判决,真理和公正必将胜利。
按照目前我们生活其下的现政府的构架,我国人民十分明智;授于他们的公仆的胡作非为的权力是微乎其微的;而且同样还十分明智地规定,即使那点微乎其微的权力,经过很短一段时间后,就必须收回到他们自己手中。
由于人民保持他们的纯正和警惕,任何行政当局,在短短的四年之中,也不可能用极其恶劣或愚蠢的行为对这个政府造成严重的损害。
我的同胞们,请大家对这整个问题平心静气地好好想一想,真正有价值的东西是不会因从容从事而丧失的。如果有个什么目标使你迫不及待地要取得它,你采取的步骤是在审慎考虑的
情况下不会采取的,那个目标的确可能会由于你的从容不迫而达不到;但一个真正好的自标是不会因为从容从事而失去的。你们中现在感到不满的人,仍然必须遵守原封未动的老宪法,新个敏感的问题上,仍然有根据宪法制订的法律;而对此二者,新政府即使想要加以改变,它自身也立即无此权力。即使承认你们那些心怀不满的人在这一争执中站在正确的一边,那也丝毫没有正当的理由要采取贸然行动。明智、爱国主义、基督教精神,以及对从未抛弃过这片得天独厚的土地的上帝的依赖,仍然完全能够以最理想的方式来解决我们当前的一切困难。
决定内战这个重大问题的是你们,我的心怀不满的同胞们,而并非决定于我。政府决不会攻击你们。只要你们自己不当侵略者,就不会发生冲突。你们并没有对天发誓必须毁灭这个政
府,而我却曾无比庄严地宣誓,一定要“保持、保护和保卫”这个政府。
我真不想就此结束我的讲话,我们不是敌人,而是朋友。我们决不能成为敌人。尽管目前的情绪有些紧张,但决不能容许它使我们之间的亲密情感纽带破裂。回忆的神秘琴弦,在整个这片辽阔的土地上,从每一个战场,每一个爱国志士的坟墓,延伸到每一颗跳动的心和每一个家庭,它有一天会被我们的良知所触动,再次奏出联邦合唱曲。
林肯的总统就职演说
合众国的公民们:
遵从和政府本身一样古老的惯例,我在你们面前做一次简明扼要的演讲,并当场立下誓言,这是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在总统“行使职责之前”所要履行的仪式。
我觉得没有必要探讨行政公务,目前没有特别忧虑或高兴的事情。
南部诸州的人民看起来存在着疑虑:共和党执政意味着他们的财产、和平和人身安全将会出现危险。这种疑虑绝无明智的理由。真的,事实是最有力的证据,供大家去检视。你们可以从他几乎所有的演讲中发现这一点——就是现在在你们面前演讲的这人。我只能从这些演讲中挑选一篇,当时我发表宣言——我并不企图,直接地或间接地去干涉蓄奴州的惯例。我相信我没有这样做的合法权力,我也不倾向这样去做。
提名和选举我的这些人完全清楚,我已做了这个声明和许多类似声明,而且决不改变;不仅如此,在政纲宣言中,我接纳选举人的一项清晰明确的决议,这对他们、对我都是一个法律,我现在宣读一遍:
决议:保持各州的权利不被亵渎,特别是各州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去命令和管理自身机构的权利,这种权力平衡是必要的,能保证我们的政体尽善尽美和持久长远;我们公开抨击,用非法武力去侵犯各州或准州的土地的行为,不论用何种托词,都是最大的恶行。
我现在重申这些主张,只是向公众表明一个最鲜明的事实,没有哪个地区的财产、和平和安全会受到即将上任的政府的蓄意侵犯。我还要加上一句,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只要各州的要求合法,政府都会高兴地给予与宪法和法律一致的保护——对各州不会厚此薄彼。
对于遣返逃避服兵役和服劳役者这个问题有很多分歧。现在我宣布一个条款,这个条款和任何其他条款一样都是标明在宪法里:
任何据一州之法律在该州中服役或服劳役之人逃往另一州,不能根据另一州任何法律或条例判决,而解除其服役或服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服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该人遣送。
毫无疑问,这一条款的订立者是要求归还我们通常所说的逃亡奴隶,法律制订者的目的就是法律。所有国会议员都宣誓拥护整个宪法——这个条款和其他条款一样遵守。因此对于适合这一条款情况的奴隶“应该遣送”,他们的誓言是相同的。现在,如果他们平心静气地作一番努力的话,为何不能用差不多相同的看法,去通过一项法律,使得这一致的宣誓长久地保有?
这一条款是由国家还是由州政府来实施,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实际上这并非什么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个奴隶要遣返,那么不管哪个官方来实施,对他或其他人来说,都是没有影响的。对于怎样去履行一个誓言,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怎会只因一个非实质性的争论而不去信守诺言,谁愿意这样呢?
再说:在这个问题上,处于文明和人道的法律体系中,就不能把捍卫自由的任何法律让人人知晓,以便一个自由人不会在任何情况下被当作一个奴隶遣送?而同时,宪法的这一条款的法律执行不也是得到了贯彻吗?宪法不是保证“每一个州的公民拥有其他州公民一样的基本人权和豁免权”吗?
今天我庄严宣誓,既无保留意见,也不用苛求的尺度去分析宪法或法律。我现在不能做这样的选择:国会的某些特别法案要去彻底实施。但我做一个建议,不论是正式和私下场合上,配合和服从还未撤消的所有法令会更为安全,不要指望违背宪法而触犯其中一项会不受惩处。在我们的国家宪法约束之下,从第一位总统任职开始到现在已有72年了。其间有15位性格各异和非常卓越的公民先后执掌了政府的行政部门。他们克服了许多艰难险阻管理着政府部门,一般而言都赢得了伟大的成就。继承这些前人的经验和智慧,在这伟大而特殊的困境中,我担当起同样的工作,去度过宪法规定的四年短暂任期。联邦的分裂,以前只是一种威吓,如今却是难以避免的侵袭了。
我相信在普通法和宪法中各州构成的联邦是永恒存在的。在所有国家政府的基本法中如果没有明确指出这种永恒性,那也暗含着这一点。可以断定,没有一个合法政府为它的基本法规定了终结的期限。不断地执行我们国家宪法明文规定的条款,联邦将会永远存续,这不可能终结,除非是超越宪法本身的某些行为。
再说:如果合众国不是一个正规政府,而只是各州的一个契约性质的联盟,作为一纸契约,难道就能够不经过所有缔约者而无声无息地失效了吗?缔约的一方可以违反它——或者说,撕毁它——但不是需要所有的缔约者才能合法地废止它吗?
从这些普遍法则来推理,我们发现从法律上去考察这种永恒性的主张,已被联邦自身的历史永久地确立。联邦比宪法古老得多。事实上,它是在1774年联合订约而成立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使其完善并延续下来。1778年联合政府条款使其进一步成熟,当时13个州由此明确宣誓和保证联邦会永恒存在。最后在1787年,宣布制定和认可宪法的一个目的是“组成一个更完美的联邦。”
但如果只由一州或一部分州破坏联邦而合法化,那么联邦比没有宪法之前更不完美,它已丧失了永恒性这一要素。
从这些观点推断,没有哪个州能根据自身意图就可以合法地脱离联邦;所作出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是徒劳的,一州或数州反抗美国执政当局的暴力行动,可依其实际情形,认定为反叛或革命。
从宪法和法律的观点出发,我认为联邦是不可分裂的,我将竭尽全能、精心细致地依据宪法本身明确授予我的权力,使联邦的法律忠实地在各州得到实施。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只是应尽的一个基本职责,我将依实际情况来履行它,除非我的合法主人——美国人民限制必要的手段或采取一些郑重的方式指示我相反的做法。我相信这不会视作一种危害,只是把它视作联邦明确表示的意图,即它要用宪法来维护和延续自身。
做到这一点并不需要流血或暴力,不会有上述情况发生,除非国家执政者被迫去这样做。给予我的权力将是执掌、使用和保有属于政府的财富和名分,征收普通税和关税;为了这些目标所必需的措施之外的手段,将不会涉及,不会使用暴力去反对或离间任何地区的人民。要是国内任何地方对联邦的敌对势力强大和普遍,因而可以阻挡称职的公民去就任联邦职务,这个地方的人民就不会强迫那位讨厌的异类人去任职。尽管政府有充分合法的权力去执行这些职责,但这种实施会引起极大的愤怒,是缺乏洞察力的,因之我认为这段时间暂缓落实这些职责。
邮件,除非是受到拒斥,仍将在联邦的各处予以投递,竭尽所能采取一切办法,将会使各地人民得到完全安全的感觉,这最有助于从容地思考和反省。这里讲述的措施将会予以实施,除非目前的事态和过去的经验表明需要适当的调整和改变,在任何情况和危机状态中,我将极其清醒地履行职责,以应对目前的实际形势,心中怀抱和平解决国家动乱的信念和希望,恢复友爱和融洽的和谐秩序。
在某些地方有些人寻找各种理由去破坏联邦,为得到任何借口而欢欣鼓舞,这是否属实,我无意肯定也无意否定。但如果真是如此,对他们我不需要去说什么,然而对那些真心爱恋联邦的人,我不应该说说话吗?
在进入事关我们国家组织和它的利益、记忆和希望这样重大的问题之前,详细阐释我们为何要介入这个问题,不是很明智吗?当你们要逃避的苦难完全可能并不真正存在,你们愿意如此绝望地走出冒险的一步吗?比起你们要从一切真实的灾难旁逃避而言,这种逃避使你们遭遇更为巨大得多的灾难,你们愿意冒险寄希望于这样可怕的一个错误之上吗?如果宪法的所有权利都得到了保障,那么人们都会承认处于联邦之中是满意的。那么现在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是否已被否定?是这样吗?我想不会。让人快慰的是,人们的想法是如此的一致,没有哪一方敢如此大胆行事。想想吧,如果你能,那么就举出一个宪法明文规定数量的威力去剥夺少数派宪法上明文规定的权利,那么从道德上看,革命是有理的;如果这项权利举足轻重,那么就更是如此了。但我们这里并非这样的情形。少数派和个人的所有重要权利在宪法中通过保证和拒绝、担保和禁令这样的方式得到明确的保证,有关宪法的争议从未涉及到这一方面。但从没有哪一部根本大法能制定出一项特别条款去解决实际行政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既没有人有如此先见之明,也没有任何精确适度的文件,能圈定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逃奴是由国家还是州政府去遣送?宪法没有明确说明,国会是否可以在准州禁止奴隶制?宪法没有明确说明。国会是否必须在准州内维护奴隶制?宪法没有明文规定。
从这类问题导致了我们全部的宪法争论,我们由此分成了多数派和少数派。如果少数派不愿服从,那么多数派必须让他们服从,否则政府就此毁灭。不存在其他的可取之道,为了延续下去政府要从属一方或另一方。如果少数派宁愿脱离而不愿服从,他们就制造了一个榜样,这榜样反过来将分裂和毁灭他们,因为当他们中的多数派不愿服从少数派的支配的话,那么少数派将从中脱离出去。比如说,一个新联盟的任何一个部分一年或两年以后为什么就不可以随心所欲地再次脱离呢?目前联邦中的某些州宣称脱离联邦不也是这样?那些坚持分裂意见的人现在正受到这种性质的教育。
这些组成新联盟的各州存在纯粹同一的利益吗?会做得亲密无间,能防止再一次脱离吗?
很明显脱离联邦的核心观念是无政府主义。多数派在宪法的检验和约束下执掌政权,总是能随着大众那种深思的意见和深厚的情感而顺应变化,那么这样的多数派就是自由人民唯一的真正领袖,谁拒绝它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或专制之中。全体一致是不可能的。少数人的统治,以长治久安之道而言,是完全不可取的;因此,拒绝多数人的原则,所剩下的只会是某些形式的无政府状态和专制。
我并没有忘记一些人提出的设想——把宪法问题交给最高法院来裁断,我也不否认这类裁断在任何案例中对诉讼当事人及诉讼对象都有约束力,而他们也有权在所有同类案件中受到政府所有其他部门非常高的敬意和重视。尽管在司法中这类裁断可能出现错误,仍会产生不良后果,但局限在特定的案例中,有机会可以去改变,决不会成为其他案例的一个榜样,比起其他实践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它更容易忍受。与此同时,公正的公民必须坦承,如果政府事关全体国民的方针无法逆转地由最高法院来裁断,那么一当这种用于个人诉讼当事人中间的一般诉讼介入的话,人民就会失去了他们自身的主宰地位,到了这个地步,实际上已顺从地把人民的政府交到显赫的大法官手上。从这个观点看不存在对法官或法庭的指责。对于严格地按程序交到他们手中的案件作出裁断那是他们无法推诿的职责,要是有人寻求把法官的裁断转变为政治意图,这可不是他们的错误。
我们国家一部分区域的人相信蓄奴制是对的,应该继续下去,而另一部分区域的人相信它是错的,不应该继续下去。这是唯一本质上的分歧。宪法中有关逃奴的条款和禁止外国奴隶贸易的法律都得到良好的执行,也许,就像人民的道义观念不完全同意法律本身,但法律仍得到执行一样。对于两项事实所引起的无趣的法律义务,人民中的绝大多数是遵从的,很少数的一部分均予以违反。对于此,我认为,不可能完全予以消除,在一部分地区分裂出去之后,会比以前更糟。外国奴隶的流入,现在没有完全消失,但之后会在一部分地区毫不限制地复苏过来;而逃亡奴隶,现在只是部分的遣返,但在另一地区,将来是完全不遣返。
就地缘而言,我们不可能分离。我们不能彼此各自迁移开去,也不能建立起不可逾越的高墙隔开彼此。丈夫和妻子可以离婚,不再相见,互不来往,我们国家的不同部分却不能这样做。他们不只是要面对面,而且要交往,不管和睦的还是仇视的,彼此必须不停地交往。那么交往在分裂后会比分裂前更为方便或更为适当吗?外国人之间订立协议会比朋友间制定法律更容易吗?陌生人之间的协议会比朋友间的法律更为忠实地被执行吗?假设你要进行战争,你不能一直打下去,当双方损失巨大、毫无所获时,你会停止战斗,作为交往的方式,这个完全同一的老问题再次摆在你的面前。这个国家,和它的社会事业机构属于居住其间的人民。任何时候他们对现政府产生了厌恶,他们可以根据改进政府的宪法权利来行动,或者用革命的权利进行分割或者摧毁现政府。我不可能不知道这些事:许多可敬的和爱国的公民渴望修改国家宪法。尽管我没有提出修改的建议,但我坦承人民在整个事情上拥有合法的权利,去运用宪法自身规定的任一模式;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不会阻碍而会帮助人民运用公正的机会正实行这种权利。我决心加上一条意见,对我而言,更喜欢人民代表大会的模式,它允许人民自己去提出修正案,它可以代替那种由别人提出的倡议,而人民仅仅被允许赞成或反对的模式,这些倡议并非专门为了人民的意图而特别选定的,而且不可能像那些人所希望的那样,仅仅赞成或否决那样简单明了。我知道一项宪法修改的提议——这项修正案,毕竟,我没有看到——国会已经通过了,其目的是联邦决不能介入各州内部机构,包括人员服役的事宜。为了避开对我已说的发生误会,我脱离我的意图,不再谈及特定的修正案,尽管这样,我还是要说一句,现在把这一条款作为宪法意味的法律,明文确定,不得更改,我并不拒绝这样做。
最高执政官所拥有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他们从未指定他去确立分裂各州的条款。如果他们要做抉择,他们能够自己去这样做,但与执政官没有什么干系。他的职责是管理他执掌的政府,把政府毫无损害地传递到他的继任者。
为何不对人民最终的裁断抱着坚毅的信任?在这世界里就没有更好或同等的希望了?在我们当前的分歧中,双方就不相信自己是正确的?如果统率万国的万能之主,带着他的永恒真理和正义,站在你们北方这边,或站在你们南方那边,经过美国人民这位伟大法官的裁决,真理和正义将真正地大白于天下。
作为我们赖以生存的政府机构,人民为了避免伤害明智地只给予他们的公务员一点点权力,同样高明的是规定只隔很短的时间就把那点权力收回到他们自己手中。当人民保有正直的品性和警醒的心灵,即便行政机构极度腐败或愚蠢都不能在四年的短暂舞台上,对政府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
我的国人们,所有人一起冷静地、好好地思考这整个问题。没有价值的事情会随着时间而消失。如果你们中任何一个人慌慌忙忙对一个目标迈出了热情冲动的一步,这一步你绝对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这个目标随着时间流逝而无法抵达,不好的目标只能受到挫败。你们当中不满的人仍拥有古老的宪法,它未受到损害,再者还可以微妙地表明,你们有自己在宪法之下的法律;而新政府如果有心,也没有直接权力去改变其中任何一项。如果表明不满的人在这场争论中占据了正确的一边,也没有单独的好理由去贸然行事。理解力、爱国心、基督教精神,还有对上帝的坚定信仰,他从未放弃这块偏爱的土地——这一切仍可以用最好的方式充分调解我们目前的全部困难。
在你们的手里,我的同胞,不是在我的手里,握有内战的抉择权。政府不会袭扰你们。你们不会受到攻击,除非你们自己挑衅。你们没有向天发誓去毁坏政府,而我要做一个最严肃的承诺,要去“维持、保卫和支撑它。”
我不愿意就此结束。我们不是敌人,而是朋友;我们必须不成为敌人。尽管激情会让我们的情感关系扭曲,但没必要绷断。回忆的神秘之弦,从每一片战场和爱国者之墓伸展开琴弦,在这宽广的国土上与每一颗搏动的心房、温暖的壁炉联结起来,当我们本性中的更为美好的天使——只要他们真的乐意——去再次触抚琴弦,我们仍将陶醉于联邦大合唱之中。
已经是三月底了,安德森那里的情况越来越危急,或许现在要塞里的将士们已经开始挨饿了。此时的白宫却正在举办总统就任后的第一次大型招待会:身穿一套崭新燕尾服的林肯和身材姣好、光彩照人的玛丽站在一处迎接着来宾。上百双幸灾乐祸的眼睛在等待着林肯出丑。可今天,他却一直自然地和众人聊着天,自始至终表现得十分得体。明天的泰晤士报记者准又能写出这位新任总统讲的许多故事了:关于他喝醉了的马车夫,或是他在西部生活时遇到的种种趣事。告辞时,客人们或许还会想,当前的局势似乎还并不太危险。事实上,这歌舞升平的一幕不过是林肯有意安排,避人耳目的。招待会期间,他就以十分严肃的态度通知了各位部长,当晚要召开一次紧急会议。招待会结束之后,部长们都留了下来,林肯通知大家说,斯科特将军催他们赶快放弃萨姆特要塞,问大家该怎么办。那天晚上,每位部长回家时,心里都一定是忐忑不安的。几个小时之后,也就是第二天一早,他们还要再去参加一次会议,听取总统的意见。林肯决定派一艘船给要塞运送给养;在此之前要通知南部的官方,船只不过是给要塞里断了口粮的将士们送粮食的。倘若南方反应正常,那么一举两得:一则政府的声望得到了保障,再则要塞内官兵性命也都保住了;若是南方真像几个星期以前所叫嚣的那样,动用起武力来,那么虽然战争打响,但挑衅的罪名却自然而然地落到了南方人的头上,是他们先放了第一炮,引发了紧张局势,他们理应为此负责。同时,北方人民的愤怒也会被激了起来,要知道,没有这种群情激昂,战争是打不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