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侵权

时间:2024-12-16 17:44:52编辑:莆田seo君

泰囧侵权案的侵权质疑

原告列出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三大“罪状”。首先,被告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人囧》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囧》原出品人、原班人马精心打造并奉献的又一部力作;其次,被告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称,导致观众严重地混淆、误认;第三,将《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两部电影进行的比对中清晰地发现,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  原告的律师表示,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不过是把片名改了一个字,将“在”换成了“再”,表达的意思就是“再一次”,令观众产生这是续集的联想。此外,光线影业老总王长田关于《人在囧途3》将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的言论也表明被告至今仍在使用《人囧》的名称,继续实施着侵权行为,导致观众的误认和混淆在进一步扩大。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说:“从报道来看,此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著作权问题,一个是不正当竞争问题。”  对于著作权问题,付明德解释道:“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内容,如果认为《泰囧》抄袭了《人在囧途》,必须是前者的表现形式与后者相同或雷同,而不是思想内容相同或相近。二者的表现形式是否相同,需要对二者进行比对,以确定二者全部或者部分情节、表达方式存在相同或雷同。”  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确定了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这一侵权行为至少需要满足下列要件:1、被侵权商品是知名商品;2、使用了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误认。” 应当说《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名称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付明德指出,“但是《人在囧途》是否是知名商品则是确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这一点。”  公开资料显示,电影《人在囧途》于2010年6月4日上映,总票房约5000万元,这算不算“知名商品”?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所有权人是否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看其在宣传时,是否通过虚假宣传,使人产生如下误解:两部作品的生产者相同,这同样需要原告举证。”付明德指出,“在举证时应当注意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泰囧被告侵权

1.原告主张被告:不正当竞争、侵犯著作权
2.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权人应对被侵害的经营者因其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该法还特别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作为被侵害者的损失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据传,原告索赔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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