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企业家人身受限

时间:2024-12-10 18:19:54编辑:莆田seo君

女商人为何会在宾馆被看守23天呢

这名女商人是一家民营公司的董事长,之前在河北滦南县投资了一项公路建设项目,但是却因为这项投资卷进了一场职务侵占的诉讼,当时检方并没有批准逮捕,然而滦南县公安局却因为职务侵占的立案在2020年6月份将该名女商人关押在了看守所,然后又转到一个宾馆,并对其进行全天24小时的轮班看守。一般只有两种情况才会采取这种监视居住的强制管制行为,一就是满足逮捕条件却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羁押的情况;另一种是满足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金的情况,而该名女商人当时显然都不符合这两种情况,所以很明显,滦南县公安局当时的强制错失是不合理也不得当的,更值得注意的是,该女商人是在宾馆被进行强制监视而不是在自己的住所,因为一般法律规定的是只有没有固定住所的人才会考虑在宾馆被执行强制监视,所以不管从哪方面来说,该女商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犯。2020年7月份,滦南县公安局称其6月份实施的采取强制监视错失属不当行为,出具了予以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至此,该名董事长已在宾馆被连续监视了23天。解除监视后,该女商人立刻向唐山市检察院控告,认为滦南县公安局错失不当,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权益,要求追责。检察院也受理了此项控告,相信会在不久给出一个合理的评判。人民的人身自由只要没有违规违法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管你是国家机关还是政府机构,即使有这方面的相关权利,也不应该借着各种理由或者说辞滥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毕竟政府部门是帮人民维护权益而不是相反侵害权益的,还希望有关部门能正视问题本身,给该名女商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应有的赔偿。

如何看待女商人在宾馆被看守23天这件事呢?

事情发生在河北滦南县,据了解这名女商人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提起诉讼,后来经检方调查后不予批捕,原本以为事情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但没想到的是,当地公安局对其强制进行了居所监视,先是看守所后是宾馆,这位女商人仿佛被监禁一样没有自由可言。后来,当地公安局解除了对女商人的监视,到此为止这位女商人被关押了23天。我认为这件事有几点值得考量。疑点之一便是当地公安局监视一事是否合法。一般情况下,对嫌疑人执行监视措施,说明这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亦或者是需要取保候审的人员,但这名女商人显然不符合以上条件,而且检方还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所以说当地公安局的这种行为,有些不符合法律程序,而且不知道当地公安局是否能出具相关监视手续,这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疑点之二为什么是宾馆监视呢?按正常逻辑这位女商人即便是被监视,也可以在其住所进行监视,这点我有点想不通。同时,据了解,这件事已被当地确认为“不当行为”,也就是说在这件事中,女商人为受害者,根据相关法律,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经济赔偿。在这件事中,相关部门明显存在一些不当行为,不禁让人怀疑他们这样做是否符合程序。众所周知,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最为基础的权利,如果不是犯下严重罪行,人身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说相关部门的做法确实有些不妥,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妥善处理这件事,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件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严格执法,措施不当等等,这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什么是属于我国女职工应享有的人身权利范畴

?一、享有就业权:女性职工享有和男性一样的就业权,包括获得合伙人、经理等职位的机会。二、享有薪酬保障:女性职工应享有和男性同样的工资标准,以及男女职工应享有的同等工资待遇。三、享有工作工时权: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男性和女性职工的工作工时制度应当给予平等的尊重。四、享有平等的晋升机会:政府的性别平等政策要求拥有同样能力和素养的女性职工与男性职工应具备同样的晋升和发展机会。五、享有劳动保护:女职工和男职工应具有同样的劳动保护,必要时应享有免受性骚扰的保护。六、享受社会保障:女职工与男职工按照相同的方式享受国家和社会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和服务。


什么属于我国女职工应享有的人身权利范畴

【法律分析】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帆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尘轿握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一、 第二条修改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派庆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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