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基线

时间:2024-12-07 23:06:03编辑:莆田seo君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

法律分析: 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1、正常基线法2、直线基线法3、混合基线法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公约》 第5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7条 直线基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是什么如下:1、正常基线,以海水退潮线为准,海岸平直的国家大多采取这种方式;2、直线基线,也叫折线基线,即在大陆沿岸或沿岸岛屿上选定一些点作为基点,然后将基点相连;3、混合基线,即前两种方式的混合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领海基线的意义是什么1、基线不仅对沿海国的领海主张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他的海洋区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至关重要;2、确定沿海国基线的位置是确定不同海洋管辖区域的必要前提,对测量不同区域的具体宽度非常关键;3、它表示国家陆地领土边界的外限,或基线向陆一侧的内水的边界。


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领海规定

法律分析:领海由一个国家确定其宽度,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条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海洋法公约》关于毗邻的规定,是指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多少海里

24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领海基线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这在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即:“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这早在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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