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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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证人女主结局是什么?

结局:男主成功的逃脱了,被判无罪,法庭上只有女主和爵士的时候,女主向爵士炫耀,真凶就是被告,为了遗嘱的8万英镑杀了人,爵士等人都被骗了,女主做这一切都是因为深爱被告。这时被告回来,女主却发现被告有了新欢,她被抛弃了,在激动状态下(爵士在旁边拼命用眼镜暗示啊,不停用眼镜反光照在刀上)用刀捅死了被告,爵士决定为女主辩护,影片结束。拓展资料:《控方证人》是由美国联美电影公司发行的惊悚剧情片,由比利·怀尔德执导,泰隆·鲍华、玛琳·黛德丽、查尔斯·劳顿领衔主演。该片于1958年2月6日在美国上映。该片根据侦探小说家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原著改编,讲述了英国刑辩律师为谋杀罪嫌疑人辩护的故事。伦敦著名刑案辩护律师威尔弗里德爵士(查尔斯·劳顿饰)接受了心脏病治疗,但是身体依旧虚弱,第一天回家休养,护士一直严厉监督他服药,并杜绝烟酒。管家为了便于上楼,还专门为他修了电梯。但是,种种关心照顾,对于这位桀骜不驯、牙尖嘴利的大律师根本不起作用,反倒是一纸诉状令他倍感兴奋。律师梅休和当事人沃尔(泰隆·鲍华饰)登门拜访,请他出山打官司。原来,沃尔结识了富婆,两人相见甚欢,虽然仆人对他发明的打蛋器充满鄙夷,但是富婆却对他充满爱意,甚至为他修改了遗嘱,把8万英镑留给了他。然而,富婆却惨遭毒手。于是,沃尔成为警方的头号嫌疑犯。他的唯一证人是妻子克里斯汀(玛琳·黛德丽饰),然而后者登门时的冷漠与淡定,令韦菲爵士怀疑这其中另有隐情。在扑朔迷离的案件背后,隐藏着一个个环环相扣、不可告人的秘密。百度百科_控方证人

控方证人结局是什么?

答:《控方证人》结局是:男主成功逃脱,被判无罪,法庭上只有女主和爵士时,女主向爵士炫耀,真凶就是被告,为了遗嘱的8万英镑杀了人,爵士等人都被骗了,女主做这一切都是因为深爱被告。这时被告回来,女主却发现被告有了新欢,她被抛弃了,在激动状态下(爵士在旁边拼命用眼镜暗示啊,不停用眼镜反光照在刀上)用刀捅死了被告,爵士决定为女主辩护,影片结束。拓展资料《控方证人》导演: 比利·怀德 编剧: 阿加莎·克里斯蒂 / 比利·怀德 / 哈里·库尼兹 主演: 泰隆·鲍华 / 玛琳·黛德丽 / 查尔斯·劳顿 / 爱尔莎·兰切斯特 / 约翰·威廉姆斯。是美国1957年上映的悬疑犯罪剧。剧情简介: 伦敦著名刑案辩护律师韦菲爵士(查尔斯•劳顿 Charles Laughton 饰)接受了心脏病治疗,但是身体依旧虚弱,第一天回家休养,护士一直严厉监督他服药,并杜绝烟酒。管家为了便于上楼,还专门为他修了电梯。但是,种种关心照顾,对于这位桀骜不驯、牙尖嘴利的大律师根本不起作用,反倒是一纸诉状令他倍感兴奋。律师梅休和当事人沃尔(泰隆•鲍华 Tyrone Power饰)登门拜访,请他出山打官司。原来,沃尔结识了富婆,两人相见甚欢,虽然仆人对他发明的打蛋器充满鄙夷,但是富婆却对他充满爱意,甚至为他修改了遗嘱,把8万英镑留给了他。然而,富婆却惨遭毒手。于是,沃尔成为警方的头号嫌疑犯。他的唯一证人是妻子克里斯汀(玛琳•黛德丽 Marlene Dietrich饰),然而后者登门时的冷漠与淡定,令韦菲爵士怀疑这其中另有隐情。在扑朔迷离的案件背后,隐藏着一个个环环相扣、不可告人的秘密……

诉讼活动中所说的控方证人 是被告的人还是原告的人?

一,控方证人是刑事诉讼里边的称法
在刑事诉讼里没有原告或者被告的称法,起诉的叫做公诉人,即检察院,它同受害人一起可以理解为原告,可以把犯罪嫌疑人理解为被告。控方证人是帮助受害人和检察院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存在犯罪行为的人。
二,普及个小知识,被告和原告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称法(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存在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控方证人和证人区别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特征
  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法条
  (一)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三)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保护
  如果证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依法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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