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咨询电话
南京公积金咨询电话1232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南京公积金咨询电话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25-84552800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51号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具体事宜可以登录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信息。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南京住房公积金
如果要缴公积金,必须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和个人各须承担一半。
南京地区公积金缴纳的最低标准是以1583为基数来缴纳,缴纳比例一般为8%、10%、12%不等,这个比例是由公司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公司以最低标准1583元为基数来缴纳,缴纳比例如果是10%的话,那么,公司每月为你缴纳的公积金数为1583*10%=158元(本来是158.3,但是小数一般会省略),同时你自己也需要交158元。
按国家规定来说,一般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应该是你基本工资的数额,比如,你的基本工资是3000,那么单位如果按10%的比例来交的话,按理说每月是要给你交300的,同时你自己也需要交300,但是目前南京的企业一般都会以最低基数也就是1583元为标准来缴纳,只有外企才会严格以你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来缴纳。
希望对你有帮助 :)
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律师分析:
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等工作。南京市的企业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核定、管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职工提供相关服务。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有其他职责,如对职工提供公租房或廉租房时,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开展公积金理财等工作,增加公积金的收益等。如果南京市的职工在公积金提取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前往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和申诉。此外,南京市的职工还可以在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上查询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信息,方便快捷。
南京市的职工还可以在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上查询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信息,方便快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满1年以上、申请提取的情况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情形等。具体的条件应以当地规定为准。
拓展内容:
公积金提取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和条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满1年(含1年)以上,并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2. 申请提取的情况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情形;3. 已在该单位正常工作12个月的且已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个月的,可申请提取余额部分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同时,不同地区的条件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应以当地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南京住房公积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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