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互为补充。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差异主要在于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二者也有着不同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关。尽管一个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个是反对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两种法律制度是相互需要,有时候是交叉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简述反垄断法的实施。
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1.行政责任(1)《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2)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赔偿责任的情形:(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3)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3.刑事责任(1)《反垄断法》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2)虽然《反垄断法》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一、反垄断执法机构(1)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2)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非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二、反垄断调查(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2)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_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__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_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__(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__第四条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五条_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案例分析题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 案例分析题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答:千事可乐命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大腕明星代言并发布广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广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3、与其占市场份额达70%的主打饮料捆绑销售存在《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4、《消保法》中消费争议解决的问题.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轻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质量,可以通过退货等方式解决;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即对其他财产或人身造成了损害.第一种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情况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退货5、社会团体不可以推荐不合格产品【摘要】
案例分析题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 案例分析题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答:千事可乐命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市场混淆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是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大腕明星代言并发布广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此种行为应注重分析何谓“引人误解”.另外,注意此处与《广告法》相结合的知识点,即在何种情况下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3、与其占市场份额达70%的主打饮料捆绑销售存在《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4、《消保法》中消费争议解决的问题.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轻微后果,如商品不符合质量,可以通过退货等方式解决;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即对其他财产或人身造成了损害.第一种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情况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退货5、社会团体不可以推荐不合格产品【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