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类标志海关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各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的规定,海关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AA类:是最高的,他的好处就是递单不用排队,审单没有这么严,查车机率少等等好处。A类:在企业基本信息查询中看到的“企业分类标志”中,“1”和“A”均表示企业的管理类别为A类,“1”和“A”的不同之处在于海关在实施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时,对A类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实施与A类企业不同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2.从事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3.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因此,为了区分上述情形的企业,海关在“企业分类标志”中,以“1”来表示上述情形的A类企业。B类:那是风险高的企业,查车机率很高。一般新注册的企业都是。C类:就是百分百的查车。D类:不能进出口。
企业分类标志海关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各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第四条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第二章 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第七条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一)有走私罪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第十一条 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第十八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第十九条 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第二十条 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尚在侦查或者调查中的。第二十一条 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第二十二条 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企业分类标志海关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各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第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一)有走私罪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第十一条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第十八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第十九条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第二十条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尚在侦查或者调查中的。第二十一条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第二十二条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