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工商查询
法律主观:企业工商信息可通过如下方式查询:申请人前往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站查询。企业的信息一般每年会在该网站上申报,并进行公示。法律客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上海工商咨询电话
上海工商局(上海市市场监察管理局)人工客服电话为5423680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负责本市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加强对市场的监测、预警及信息引导;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信息公开方式有:(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公开渠道1、“中国上海”门户网站。2、《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4、“上海发布”新媒体。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同时,在市档案馆、上海图书馆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册公司名称查询方法
公司名称注册查询及流程,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一、申办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如果是公司投资的话,提供公司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办人提供公司名称2—10个,写明经营范围(只要求写一到两项与行业相一致的,写的越多名字重名越多,会容易通不过),及出资比例。 二、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例:杭州(地区名)+某某(字数二个、企业名)+贸易(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浙江快牛企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三、行业名要规范。行业名为。‘实业”的,经营范围要求跨五大行业,并且必须要有生产、加工。 四、名称核准后的有效期限:名称核准单的有效期为半年,到期后可以延期半年(只 能延期一次),总共有效期为一年。 五、名称撤销重报要求: 1、一般撤销(变更投资比例,注册资本),申请人写份情 况说明书,全体投资人签字、重新填写查名单,由办理证件中心报送区名称登记窗口; 2、变更投资人,申请人填写企业名称注销申请书,全体投资人到区名称窗口,由窗口干部核对全体投资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自己申报的名称需撤销的,都由投资人到区名称窗口填表、核对身份。同时,交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所有相关申请材料。 六、名称迁出:要求:需要填写企业名称迁出申请,写明迁出理由、迁往何地,并且由全体投资人盖公章或签字。
上海公司注册核名查询怎么查
上海公司注册核名查询怎么查 公司注册就是注册公司,对于那些想要创业的可以去注册一个公司来发展自己的事业。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上海公司注册核名查询怎么查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上海公司注册核名查询怎么查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依次点击【导航】-【上海】-【查询】即可。 具体查询流程: 第一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点击右上角的【导航】选择所属区域。选择【上海】区域 第二步:在搜索框输入公司拟定的名称,然后点击【查询】按钮,查看查询结果。 第三步:若查询显示有结果,查到的公司名与申请人想要注册的公司名相同,则该公司名无法注册使用。若是查询无结果,或查出来的公司名称不是完全相同,则可以进行注册使用。 拓展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