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那让交33500元,拉60个人都交这些钱,就出局可得1200万,这个是不是传销?我也拿不定主意
典型的传销,拉人头分钱。【摘要】
临桂那让交33500元,拉60个人都交这些钱,就出局可得1200万,这个是不是传销?我也拿不定主意【提问】
典型的传销,拉人头分钱。【回答】
我被女朋友骗去,在桂林临桂山水凤凰城那里,那条街租房子的大都是东北搞传销的,投资335000两年1200万,还有个美美火锅店传销聚集老巢,什么两馆一院区政府等建筑好像都是为他们而建,当地政府应该严厉打击,不应该为了蝇头小利而无动于衷。【回答】
临桂交33500是传销。在临桂交33500加入“阳光工程”或是进行“西部大开发”的都属于传销组织幌子。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与同伙在桂林市临桂县城以交纳33500元申购加入“阳光工程”资本运作项目等方式,在北京、天津、山东、河北、陕西等地的发展下线2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600万元。9月2日,王某在案发后潜逃。孰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潜逃才一周就被佛铁警方抓获。警方提示,像“阳光工程”此类以拉人头、交纳会员、发展下线谋取非法利益的活动组织已被确认为是新式传销组织,民众应擦亮双眼谨防被骗。【回答】
传销行为有以下三点特征:第一交纳或变相交纳高额入门费,即交入门费或高价购买商品后才可以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传销的本质是通过虚构事实及高额收益,骗取他人购买不存在任何价值的商品,或投资虚构出来的项目,而其每一级人员所获得的的所谓返利,均是来源于下线缴纳的入门费或商品购买费。【回答】
尽可能远离传销。【回答】
临桂33500是传销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李素艳在桂林市临桂区交纳33500元后,加入以“移民经济”(或称“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对团队进行管理,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参加人员分为五个级别,并规定了相应晋升条件。高级业务员负责管理下线、上传下达、发放提成款或者收取申购款。
被告人李素艳于2012年7月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业务主任,其直接上线为吴某某,后其发展赵某甲、周某某、赵某乙为直接下线。2015年10月被告人李素艳升为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被告人李素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三层90人以上,涉案金额为380万余元。
2018年11月10日公安人员在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某小区2号楼一单元楼下将被告人李素艳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查询单及银行流水、自画传销体系图、医学院的疾病诊断、出院证明等书证;同案人赵某甲、赵某乙、齐某某、王某的供述和被告人李素艳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素艳加入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三级以上人员达50人以上,涉案金额达380万余元。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素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叶秀文娜、张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素艳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李素艳用他人名义购买份额,空挂在其名下的部分,不存在被害人,社会危害较小,应予以扣减;被告人李素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当庭表示认罪,主动预缴罚金,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