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制

时间:2024-10-17 03:34:22编辑:莆田seo君

事业单位级别和职务级别

一、事业单位的职级分类事业单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工岗位”。二、事业单位的职级级别有哪些1.管理岗位一共有十级分别为:一级(部级正职);二级(部级副职);三级(厅级正职);四级(厅级副职、局级正职);五级(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六级(处级副职);七级(科级正职);八级(科级副职);九级(科员);十级(办事员)。2.专业技术岗位一共有十二级分别为:正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助理级(十一级、十二级)...3.技术工一共有6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普通工。一、事业单位的职级分类事业单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工岗位”。二、事业单位的职级级别有哪些1.管理岗位一共有十级分别为:一级(部级正职);二级(部级副职);三级(厅级正职);四级(厅级副职、局级正职);五级(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六级(处级副职);七级(科级正职);八级(科级副职);九级(科员);十级(办事员)。2.专业技术岗位一共有十二级分别为:正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助理级(十一级、十二级)...3.技术工一共有6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普通工。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事业单位管理岗工作人员能够像公务员一样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吗?

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可以分为管理岗、专技岗和工勤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职称,说明不是专技人员,也不是工勤人员,那么只可能是管理人员。去年,公务员才开始正式开展职级并行,事业单位目前还没有进行职级并行,那么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如何提升自身待遇呢?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晋升通道相对狭窄,特别是县、乡镇以下事业单位,要想晋升到上一级职员更为困难,省级、市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相对而言要稍微容易一些,个人认为,除了晋升上一级管理岗位,只能通过下面两种途径来提高自身待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是参照公务员职务职级设置的,其中管理九级对应科员,管理八级对应副科,管理七级对应正科,管理六级对应副处,管理五级对应正处,管理四级对应副厅,管理三级对应正厅等等。县镇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一般是科员或者副科,如果是领导岗位干部可能是正科待遇,可以调任到机关任职,不过这种途径也是非常困难,除了自身特别优秀以外,人脉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转岗相对而言更容易一点。事业单位管理岗可以转岗到专业技术岗,很多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都是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如经济学、会计学等。要想取得专业技术职称,首先必须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获得任职资格证书。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中级职称待遇相当于管理岗位正科待遇,副高职称相当于副处待遇,就拿中部地区来说,一个高校副教授每月到手工资大概7500元,公积金3500元左右,这个待遇还是相当不错的。今年是事业单位改革关键之年,目前有些地区也在试点探索事业单位职级并行,相信不久的将来,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也可以像公务员一样实行职级并行,解决向上晋升难的一大难题。

教育职员制度什么意思?

教育职员制度,即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非直接从事教学工作,但是为教学工作服务(包括教务、政务、后勤服务等)的人员人事制度。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职员只包括学校专职或主要从事行政的人员,而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类的人员。因此在学校中,学校工作人员又称作"教职员工"。随着人事制度的深化,工人系列的人员也开始推行技术职务认定评审制度,包括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职次。法律条文【教育法中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育职员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教育职员制度,即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非直接从事教学工作,但是为教学工作服务(包括教务、政务、后勤服务等)的人员人事制度。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职员只包括学校专职或主要从事行政的人员,而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类的人员。因此在学校中,学校工作人员又称作"教职员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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