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江苏造价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司法鉴定 评估在法律 诉讼 案件中提供了重要的判断信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需要收费的。为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行为,江苏省就规范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作出通知。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向委托方收取司法鉴定费。 凡未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其他鉴定事项、鉴定机构不得比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收费。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三、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定收费项目、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项,并严格按照《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四、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委托事项既提供鉴定咨询又进行鉴定的,只能收取鉴定费,不得收取咨询费。委托人只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按照本通知附件关于鉴定咨询收费的标准计算收取。 五、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生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收费,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收费规定: (一)终止鉴定收费。在鉴定过程中,不是因司法鉴定机构或 司法鉴定人 的过错,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列举的情形之一,需要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及时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后,从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已收费用中扣除已发生的实际支出,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 (二)补充鉴定收费。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列举的情形之一,需要进行补充鉴定的,受委托的原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不超过规定最高标准的60%收费;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项目标准收费。 (三)重新鉴定收费。在鉴定过程中,因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过错,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列举的情形之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全额退还已收的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收费,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遇有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双方协商,可在原鉴定收费最高标准上上浮30%收费。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鉴定,如确需咨询有关专家意见的,经委托人同意,专家劳务费按照《 南京 市司法鉴定机构收费项目标准》有关规定计算收取。 七、司法鉴定收费及代委托方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方收取任何费用。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后,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据。 八、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予以减免收费。 九、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除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鉴定时间延长作为理由,要求委托人多付费用。 十、司法鉴定人在提供鉴定服务过程中,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具体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当事人代为收取并交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当事人重复收费。 司法鉴定机构征得委托方同意后,代其支付的查档费、资料费等,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向委托人提交鉴定文书一式三份。如果委托方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提供外文译本的,另加收工本费。鉴定文书的中文本每份不超过10元,译文本每份不超过40元。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年审制度,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关收费规定项目、标准和价格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方和社会各方面的的监督。 十三、委托方认为司法鉴定机构不执行司法鉴定收费规定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鉴定行业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除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事项外,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其他司法鉴定事项,按照现行规定标准收费。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下发起生效实行,在实行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二级造价师考试时间
江苏二级造价师考试时间:2022年10月29日,上午09:00~11:30,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下午14:00~17:00,考《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分2个半天进行。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专业科目分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基础科目试题为客观题,专业科目试题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均采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的方式。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按照试卷扉页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数量应满足应试人员作答需要,考后收回。符合免试条件或者报考增报专业只需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报考人员,考试合格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江苏二级造价师考试时间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22年2月29日举行,以下是江苏二级造价师考试时间及过程。1、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1月10日。考试报名2022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信息比对——网上缴费——考后审查的报名组织方式。2、考前比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审核报考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并结合“学信网”等大数据进行信息比对。3、网上缴费。网上报名结束后,请报考人员实时关注“服务平台”,可进入缴费环节的报考人员须于2020年1月16日前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4、准考证打印。2020年2月19日至28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服务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5、考后审查。审查对象:按照成绩滚动管理办法,2020年度相应考试科目均合格的考生进入考后资格审查环节。江苏二级造价师介绍:二级造价工程师,相较于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一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难度相对比较小,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各省自主命题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水平,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和招投标诈骗现象的发生,制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由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制定。该办法针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投标报价、设计文件审核、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等方面。《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工程的投标报价必须基于真实的成本和市场价格,并严格限制不合理低价中标的情况。在设计文件审核和合同签订方面,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文件合规性和合同合法性;在工程结算方面,要求结算应基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资金使用情况和质量检验结果。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如何保证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为保证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社会各方面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认识和重视,使全社会形成共同维护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良好氛围。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和招投标诈骗现象的发生。我们应该在实际操作中遵守法律规定,增强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认识和重视,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基于真实成本和市场价格,并严格限制不合理低价中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