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名词解释大全
质量监督释义: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过程或体系的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特点:质量监督是一种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监督的对象是产品、服务、质量体系、生产条件、有关的质量文件和记录等;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各种质量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从生产、运输、贮存到销售流通的整个过程;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作用:技术保障树立产品信誉保证消费安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社会信用
名词解释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制造的。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反映用户使用需要的质量特性归纳起来一般有六个方面,即性能、寿命(即耐用性)、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 [1]
产品质量(Quality)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产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所组成的,这些要素亦被称为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特性,其总和便构成了产品质量的内涵。产品质量要求反映了产品的特性和特性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能力。顾客和其他质量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质量要求可以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通常包括使用性能、安全、可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几个方面。
产品的使用性能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或者用途。
产品的安全性是指产品在使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免受能力。
产品的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度和能力。一般可用功能效率、平均寿命、失效率、平均故障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等参量进行评定。
产品的可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迅速维修恢复其功能的能力。通常采用平均修复时间等参量表示。
产品的经济性是指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同时,亦包含其可获得经济利益的程度,即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能力。
产品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遇到质量问题,可以向以下部门进行相关的投诉:第一,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当地的市场监督局管理局以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第二,消费者可以选择到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法律授权的组织进行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反映投诉,进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产品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产品质量问题找投诉的部门如下:1、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当地的市场监督局管理局以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2、消费者可以选择到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法律授权的组织进行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3、消费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反映投诉,进行维权。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哪些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法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三十三条【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从监督的角度如何理解商品质量管理?
从题目描述来看,使用“商品”以及“监督”这样的词汇,感觉是从市场监管的角度,目的是保证商品的质量。
通常来说,监督就是确保执行主体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和/或标准执行,并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要求。因此,无论是准入审查(比如说具体各体相关产品认证、保证体系认证)、工厂检查(针对某些特殊要求的商品),还是从市场上购买商品进行抽检,甚至包括相关售后服务履行的监管(比如说召回,三包制度等),都是在这个商品质量监督的范畴。其方法和目的,就是确认执行主体(通常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或要求,包括产品、产品宣传、产品包装和售后服务等,通过发布检查确认结果、辅以各种行政及市场奖惩手段督促执行主体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出货的商品质量。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第四条 抽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第五条 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抽检工作程序第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第七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第八条 抽检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制订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第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第十一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
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第十三条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购买的样品经检验符合要求,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明确了将所有实体店销售,包括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等,以及网络销售,包括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都纳入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范围,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并且对线上线下的商品质量进行双随机抽查,即执法人员随机选定,被抽查的商品也随机选定,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二、分析详情指以货币为媒介交换商品的领域。它连接生产和消费,是社会生产不可缺的一个环节。流通领域不创造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则: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