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4名女士遭暴力殴打引众怒,施暴者打完人后为何能逃出省外?
唐山4个女子正常吃饭,想不到被别人搭讪,甚至还被殴打,这件事情引发了众怒,后来警方开始抓这些人,其中有几个人已经逃出了省外,为什么这些人能够逃出省外呢?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打完人之后就直接跑了,另外一方面,我认为跟他们熟悉规则也有关系,以为跑了之后就没有人管了,但是想不到警察穷追不舍,还是把他们全抓回来了,接下来跟大家具体说明。1、他们打完人之后就开始跑了,有的人连续驾车跑到了省外。根据当时目击者的描述,这些人打完人之后就迅速的跑开了,有的人乘坐出租车,有的人开着自己的车就跑了,所以等警察来的时候,这些人已经跑完了,像是那些开车跑的人,连续走高速跑,一般10个小时左右也能够出省,所以等抓捕的时候,有的人已经逃出省外也就不足为奇了。2、这也反映了他们非常熟悉规则,以为跑了就没事了。我认为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他即使违了法,应该也想不到要跑出省,但是里面的犯罪分子却知道应该开着车,赶紧跑出自己的省,所以他们是非常熟悉规则的,认为这样就能够逃脱抓捕,因为警力非常有限,所以可能就放过他们了,当然他们的这种想法是非常幼稚的,警察穷追不舍,即使出省了,也把他们成功抓到了,9个人,一个都跑不掉。总而言之,唐山的4名女士遭暴力殴打,这些人有的迅速的跑出了省,之所以能那么快,一方面是他们打完人之后就立马跑了,所以走高速的情况下连续开车10个小时左右确实能够出省,另外一方面,也可能是他们熟悉规则,认为跑出省就没事了,所以才会那么快速的跑出省。
唐山这起群殴女子事件,令人震惊!如何还社会一片安宁、法律一个公道?
这种事情的发生绝对不是普遍事件,所以社会的安宁和法律的公道一定是不会被破坏的。像这样子的事件,我觉得发生的频率应该是会越来越少的,因为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法治力度的加强像这样子的事情只会被抵制和消除,永远不能够成为主流。因此社会的安宁和法律的公道需要大家一起来恢复,首先还社会的一片安宁,就要公民从自身做起,每个人如果都遵守法律,都遵守社会规范的话,那么怎么会破坏社会的公道呢,所以关键的地方还在于公民自觉守法,自觉遵法,自觉维护社会的秩序,自觉遵守社会的规范,不要去做出一些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事情来要从自身做起,提高自己的自控意识,去制约自己的不良行为。只有大家都去遵守社会秩序,社会才会变得安宁和谐。如何还法律一个公道,这还取决于国家的治理制度,我觉得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非常的有效的。法律也一直遵循着公平正义的原则,执法机关也一直是公正司法的,相信只要这些程序不出问题,那么法律的公道一定是没问题的。我觉得唐山发生这样子的事情肯定不是偶然的,因为有一句话是这么讲当你看到了一只蟑螂,说明暗处的蟑螂已经满的溢出来了,这就说明了发生这一类偶然事件的话,说明当地或者其他地方肯定也存在着这样的事情,所以我们肯定是要把这件事情找出来消除,从本质上去除这些暴力事件和暴力行为,我们才能够得到真正的改善,才能真正的还社会的安定,才能真正的还法律的公道。不然的话,只能说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只能解决一时之急。
犯罪法律警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