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南京烧狗事件的发布源头是什么呢?
网络“哄客”不太平
◎文 /实习生陈哲莉 记者李超◎图 /本报资料照片
4月25日下午,南京某小区内,几名男女手持装满汽油的雪碧瓶,来到第11幢楼后的小花园———一只母狗和两只小狗的家。他们将汽油浇在小狗身上,点燃打火机。刹那间,小狗的惨叫声、刺鼻的焦糊味和四处弥漫的滚滚浓烟,打破了小区的平静。
南京平安阿福伴侣动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得到网友的通报后,第一时间把受伤和死去的小狗接了回去,并持续在网上公布伤狗的最新消息和照片。
故事说到这儿,本来倒也让人心中的一块石头落了地。但救助者没想到,在一群网络“哄客”的“热情帮助”下,事态渐渐失控了……
“哄客”的角色“主哄”一声吼,“群哄”盖“大楼”
他们都是论坛上的草根无名氏,但也有所谓的“分工”:“主哄”者发出主帖,“群哄”者跟帖助力。前者的帖子还算有内容有逻辑,后者则基本上是“宁可信其有”,一路跟风表态……
4月26日,越来越多的事件信息和照片,经媒体和网友曝光。可如果不是进入了“哄客”的视线,“烧狗事件”就像网络里漫天遍地的社会新闻一样,恐怕很快就会被人忘记。
“主哄”在各大论坛发帖声讨,粘贴、复制对烧狗事件的新闻报道或新闻链接,当然,在帖子的开头或结尾还要“义愤填膺”地写下声讨号召。
声讨的文笔、逻辑都不重要,但一定要打起“江湖道义”的大旗,目的是用网络的手段惩治“凶手”:“实在是太可恶了,现在已经有1万多名网友对此发表评论了。在南京的朋友们,拿起你的相机,去南京××小区把那几个禽兽不如的东西拍下来,在网上曝光!让他们接受网络的审判!”
这样的“网络通缉令”迅速得到各路好汉“拔刀相助”———“群哄”开始了。“群哄”的要点再简单不过,就是一哄而上。
一时间,论坛里跟帖不断,几十几百页的帖子迅速盖起“大楼”———“网络法庭”建起来了,“断头台”搭建好了,“执法人”站起来了,哄客们嚷嚷着要惩治烧狗的“凶手”。
当时的场景,正如某评论所说:“马甲与高帽齐飞,口水与暴力一色”。
“哄客”的阵地小论坛起头,大论坛“开战”
话头也许诞生在名不见经传的小论坛里,一旦转战到那些著名论坛,“哄客”们便开始“兴风作浪”,事件也被无限放大。
“烧狗事件”中,“七月丫头”的ID(用户名)在网络上算是积攒了一些名气,因为伤狗的最新信息,最早都是由他发布的,然后才被广为转发。他的一些帖子只是客观记录,还称不上“哄客”帖。
但这样的帖子一在宠物论坛上出现,言论就百分百地一边倒了,许多爱狗的网友无意中就成了“哄客”一份子。然后,阵地继续转移……
先是天涯社区内一个ID为“谁是谁非谁知道”的网友,自称是事发小区的一位“75岁老妇”。此人发帖说:自己为狗吠所困,这次多亏了烧狗者大义出手。
其文其人迅速遭到众人质疑,又在论坛上掀起风浪。4月28日,学者鄢烈山在《南方周末》发表大作《为烧狗者一辩》,在天涯上遭到“哄客”更猛烈的反击。
救助伤狗的南京平安阿福动物保护中心,则在西祠胡同设置了版面。这里对事件的报道是最详细的,保护中心的人员本想呼吁网友理性对待,没想到事与愿违,西祠也成了“哄客”血口厮杀的阵地。
“哄客”的“杀手锏”线上出恶言,线下不饶人
论坛上的恶言,多则加上5个以上的感叹号,并把字体放大数倍;“哄客”还会以“私家侦探”般的速度,迅速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的信息……
“把她的孩子放在她面前烧给她看!”
“恶毒的女人,太可恶了!狗男女!”……帖子里的这些恶言,只能算是逞口舌之快的“轻量级”武器。
“烧狗事件”发生当天,就有人发帖“跪求南京烧狗凶手信息”。短短几小时后,烧狗者的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就出现在网上,成了“公众人物”。
4月26日下午,激动的网友要求见她的领导,希望他们给个说法。当晚,烧狗者的住处成了“讨伐”的重点,大门上被黑漆喷上了“死”、“瘟”等大字。
“哄客”们更来劲了,他们拿起相机、摄像机记录下整个讨伐过程,在网上视频曝光。
更“厉害”的,公布了烧狗者单位领导的电话,甚至他们子女的信息。
“哄客”们不断更新信息,而同道中人的“顶帖”、“称赞帖”,成了对他们的最好“嘉奖”。
事发至今已经近一个月,仍有人在网上发布事件的后续消息。直到今天,通过搜索引擎还是能搜到烧狗者的隐私信息。
在“烧狗事件”上,“哄客”们的热情已经渐渐褪去,但这样的网上起哄,还远远没有落下帷幕……
好事怎么就变成了坏事?
“烧狗事件”,本来只是一次单纯的过激伤狗行为。大量“哄客”的介入,却让事件“转型”成了网民对当事人现实生活的干扰,称得上是“以暴治暴”。
“哄客”确实也想追求道德良心,但他们试图通过本身行为的不道德不文明去实现,必然不会使事件得到最公正的解决。
档次更低的“哄客”,甚至只是追求一种哄抬事件的态度———唯恐天下不乱,为了起哄而起哄,把事件本身当作了一次“集体娱乐”。他们不理会是否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甚至他们从来就没有认真对待过事件本身。
网络的匿名性,使表达很容易变得不够节制,言语的宣泄也更加情绪化。他们以“无名氏”的方式,在网络丛林中放出暗箭,狙击那些被设定为“有罪”的猎物。其实更多时候,他们只是在发泄自己对工作和生活的不满。
“哄客”的史上名案
“高跟鞋虐猫”事件
2006年2月,一个名为“碎玻璃渣子”的网友,在某网站发出一篇《愤怒:半老徐娘血腥虐杀小动物》的帖子,通过一组图片披露一名时髦中年妇女的恶举:将一只可爱的小猫放到地上,用高跟凉鞋的鞋跟踩进小猫的嘴巴和眼睛,直至小猫因脑袋被踩碎而死。
该帖引起了网民愤怒,一些网民自发地将杀猫照片制成通缉令,寻找虐杀小猫的凶手。更有网友自发“悬赏千元”,发出“宇宙A级通缉令”。
6天后,网民锁定了踩猫者,随后,踩猫者的个人资料被完全公布在网上,过犹不及的是,其所在单位也遭到骚扰。无奈之下,3月8日,单位决定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停发工资,向社会道歉。
“铜须门”事件
一位悲情丈夫在猫扑论坛上痛斥:身为魔兽游戏玩家的妻子“幽月儿”与魔兽某玩家会长“铜须”的婚外情。
“哄客”们发起声讨行动,贴出“江湖追杀令”,甚至有人建议“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
几天之内,“哄客游击队”达到数万人。“铜须”的真实身份和地址被查出,他本人和所在的学校、家庭,甚至身边的同学、朋友先后遭到匿名骚扰。“铜须”被迫休学,他的家人则因此不敢出门,甚至不敢接听电话。
“铜须”曾用长达6分钟的视频来否认这一事件;那位“受害者”丈夫,也承认对其妻的说法多有不实之处,请求网民取消“追杀”,但还是无法平息这场网络骚乱。
南京烧狗事件的恶徒怎么处理了
事发后第三天,朱某夫妇的工作单位迫于舆论压力,对它们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此后,一些人还是不依不饶,26日晚,近200人聚集到事发的和燕园小区,悼念死去的小狗,烧狗者朱氏夫妇的住处成了网友讨伐的重点,当晚,她家的门被黑漆喷上了“死”“瘟”等大字。朱家再也不敢回小区居住,并向警方申请保护,小区开始戒备森严。居民:“来了很多人,这个有些炒作了,到了我们这个小区以后不是为了狗的事情,以狗这个事情挑起事端 。”小区居民:“再这样下去我们的小区简直是没法过了 ,小区处在水深火热中,一点都不夸张,人满为患。”
连日来,面对铺天盖地对朱氏夫妇的咒骂声和成百上千前来寻找的人群,小区居民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干扰,同时也逐渐地冷静地思考,很多人开始对朱氏夫妇由愤恨转为同情,和燕园小区的一些居民认为,朱氏夫妇过激的做法固然不对,但是,也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他们。在小区,流浪狗有时确实会比较吵闹甚至容易传染一些疾病,而这个问题,包括朱氏夫妇在内的多位居民都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过,而流浪狗却一直没被带走。居民:“南京市的政策法规要求圈养狗 但没办法实施,到处是狗 没人管。”居民:“但是向公安机关反映过的 也向居委会反映过的 把流浪狗带走 他们就一直没来解决。”业主委员会:“我们认为这个事情不是什么大事情,跟我们我们讲,我们撵一撵,撵不走也算了,无所谓的事情,我们认为这个不是多大的原则性的问题 。”
现在,朱氏夫妇却再也没有回来居住,而小区居民也不愿再提起烧狗事件,和燕园小区逐渐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南京烧狗事件是什么时候的事
什么是南京烧狗事件?南京烧狗事件指的是2016年2月,南京一名路人将家养的两只金毛犬放入救火通道内点燃,导致两只狗烧死的事件。这起事件引起了网友的极大愤慨,也引发了社会对动物保护意识的关注。事件经过据报道,当时一名男子在路上看到两只金毛犬在小区门口,并询问路人是否有狗狗的主人,但没有得到回应后随即将狗狗带入救火通道,点燃引燃狗狗后离开。狗狗被点燃后发出惨叫声,最终烧死在救火通道内。事发后,南京市公安局立案调查。社会反响这起残忍的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谴责,网友们在社交媒体上纷纷表达了对该名男子行为的愤慨和悲痛。同时,也有网友呼吁加强法律的保护力度,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法律责任据报道,烧狗男子最终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于这一判决,有网友认为太轻,呼吁加强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力度。同时也有人呼吁公布烧狗男子的名字和照片,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警惕性。总之,南京烧狗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和反思,也让我们更加重视和尊重动物的生命权和权利,同时也呼吁对类似事件加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南京徐老太事件的法律解读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此案经历三次庭审,原被告均提交了关于本案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徐寿兰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承担完全举证责任,而被告彭宇无需自证清白。各方观点但纵观本案,原告方并没有强有力的直接证据证明自己被彭宇撞伤。 与刑事诉讼的严格证据标准不同,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优势证据原则。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本案仍有可供查明事实的证据,法院对事实认定之所以引起争议,与法官未能充分运用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法有关。整个证据体系中,徐寿兰已经占据了证据上的优势,法官完全可以作出对彭宇不利的判决,没有必要通过推理进一步说明。 “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法院采用“证据推定”原则 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法院根 据原告举出的“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从而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此案中除了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外,媒体的片面报道不但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也给司法公正审判造成巨大舆论压力。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舆论评判,需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是考虑如何应付媒体和说服公众。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原则进行了分析推论,但经传媒质疑后,法官便回避了原本是正确的诉讼规则。在有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一些人的认识路径而引起舆论质疑后,法官的后续推理便受到了影响。
农民工在公安局泼汽油事件怎么判行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