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哪些制度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工时、工资、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劳动合同订立条款中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条款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工时、工资、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 2、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及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加大了试用期内对劳动者的保护。二、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劳动者比用人单位更自由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 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2、而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相比之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有法定事由,并且要严格履行通知程序,否则这种单方解除行为是无效的,而且是违法的。 3、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同时又规定在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迟延履行的债务有申请支付令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并无相应的对等权利。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四、劳务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五、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本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更好地维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六、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赔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新增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在加班时间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的条款 3《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八、工资的规定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给工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2《劳工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九、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法》第五十七条 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十、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至六十五条 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的保护做了特别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等,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十一、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十二、劳动争议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有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就大大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与有一些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应有相应的惩罚。 从上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以上十二个方面都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等方面,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加以利用。相信大家对《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实际生活中一定要加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的哪些制度体现了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与需要履行的义务是相统一的,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在请跟我们一起来学习宪法、劳动法规定了哪些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吧。 一、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2.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对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一周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婚丧假等作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4.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6.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7.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劳动者需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款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