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法规

时间:2024-09-25 09:09:25编辑:莆田seo君

交通法规2023年新规定

亲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定如下:一、司机的基本义务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掌握安全驾驶知识,坚持安全驾驶技术,确保安全行车。2、服从交通管理,准守交通规则,维护道路秩序,严格执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3、不携带、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合格期满的机动车,不酒后驾驶、不拒检。二、行人的基本义务1、要求行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要道上行走,不得乱站、乱坐、乱走。2、应当尊重行人的安全,文明行走,不得欺负、殴打、侮辱他人,不得在道路上吸烟、喝酒、赌博等行为。3、要求行人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走,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独自上路。三、其他1、新规定了机动车司机只有经过安全驾驶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并获得驾驶证才能驾驶机动车。2、新规定机动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要确保佩戴安全带,不能穿着拖鞋、拖拉鞋等高跟鞋上路。3、新规定货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要确保佩戴安全带,不得超载。【摘要】
交通法规2023年新规定【提问】
亲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定如下:一、司机的基本义务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掌握安全驾驶知识,坚持安全驾驶技术,确保安全行车。2、服从交通管理,准守交通规则,维护道路秩序,严格执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3、不携带、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合格期满的机动车,不酒后驾驶、不拒检。二、行人的基本义务1、要求行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要道上行走,不得乱站、乱坐、乱走。2、应当尊重行人的安全,文明行走,不得欺负、殴打、侮辱他人,不得在道路上吸烟、喝酒、赌博等行为。3、要求行人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走,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独自上路。三、其他1、新规定了机动车司机只有经过安全驾驶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并获得驾驶证才能驾驶机动车。2、新规定机动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要确保佩戴安全带,不能穿着拖鞋、拖拉鞋等高跟鞋上路。3、新规定货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要确保佩戴安全带,不得超载。【回答】


交通法规2023年新规定

2023年,交通法规的新规定如下: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新交规的意义:1、新交规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格的交规,驾照申领、违章处罚都比以往要严格的多。如果我们一贯这样严格要求自己,今天就不会感觉新交规的严厉。正因为以往的处罚宽松,违章成本太低,交规培训学习流于形式,所以才有那么多的违章发生。2、新交规要求确实更严格,但如果能执行到位,肯定会增加道路安全、减少伤亡,其最大的意义就是能让大家自觉遵守新交规,共创良好安全的交通环境。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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