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时间:2024-09-24 05:47:58编辑:莆田seo君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地址

法律主观:一、社会救助基金有哪些来源 交通事故 出现一些当事人逃逸等情况后,需要一些社会上的帮助,那么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都有哪些:1、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二、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1、可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总体上造成贫困的原因是社会因素大于个人因素,因而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则有助于避免陷入贫困的人在贫困中越陷越深,保障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2、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追求效率和财富,强调优胜劣汰,它在本质上对强势群体有利,不能自发地保护弱者。而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的成本代价可能由部分人所承担,因此,政府和社会有责任关注和保护他们。政府和社会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将部分国民收入再分配给贫困者,为市场机制的高效、平稳运行提供一个合理、公平的基础。3、有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的目的是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寻求适度平衡。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通过对社会财富的二次、三次分配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救助的现代价值观念是在解决社会救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上确立的,其核心是“困难群众有要求和接受社会救助的权利”。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基金,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生存风险,则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三、社会救助是什么社会救助一词,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通常来说,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贫济穷措施,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而救助则更多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因此,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 社会保障 制度。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 社会救助基金有哪些来源 问题的详细解答,社会基金救助是由国家以及政府进行建立的,所以说是一个比较良好的政策可以稳定保障居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网站专业律师。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待遇?

律师分析: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成立于1984年,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的全国性公募慈善组织,致力于为一些困难群体提供援助。其主要任务是围绕社会赤贫、孤老、伤残、儿童、女性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其中,待遇包括临时救助、长期救助、住房救助和医疗救助等,以及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和援助。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实施的各项救助措施均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现行的慈善法规定。临时救助是指在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突然意外等情况下,基金会为受灾群众提供的短期救助;长期救助是指对一些没有生活来源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长期性财政援助;住房救助是指对一些因生活困难无法维持住房的人提供的租金或者住房补助;医疗救助是指对一些因病致贫或者因意外产生高额医疗费用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医疗费用财政援助。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正是通过这些救助措施,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如何申请救助

1.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政府收到书面申请之后,应该立即同村委会开展户口调查,核定收入情况,民主评估、公告等工作,然额公告期不得少于五天 ,然后立即初步确立救助金额,最后填写区(县)民政部门打印的临时救助申请,然后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表,申请之后报告区县民政部门再批准。

2.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之后,立即作出审批的决定,然后通过村居委会公布的审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分配。临时助理人员一般以现金支助为基础,必要时以现金等价物质支助为基础【摘要】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如何申请救助【提问】
1.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政府收到书面申请之后,应该立即同村委会开展户口调查,核定收入情况,民主评估、公告等工作,然额公告期不得少于五天 ,然后立即初步确立救助金额,最后填写区(县)民政部门打印的临时救助申请,然后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表,申请之后报告区县民政部门再批准。

2.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之后,立即作出审批的决定,然后通过村居委会公布的审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分配。临时助理人员一般以现金支助为基础,必要时以现金等价物质支助为基础【回答】
1.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政府收到书面申请之后,应该立即同村委会开展户口调查,核定收入情况,民主评估、公告等工作,然额公告期不得少于五天 ,然后立即初步确立救助金额,最后填写区(县)民政部门打印的临时救助申请,然后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表,申请之后报告区县民政部门再批准。

2.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之后,立即作出审批的决定,然后通过村居委会公布的审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分配。临时助理人员一般以现金支助为基础,必要时以现金等价物质支助为基础【回答】
1.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政府收到书面申请之后,应该立即同村委会开展户口调查,核定收入情况,民主评估、公告等工作,然额公告期不得少于五天 ,然后立即初步确立救助金额,最后填写区(县)民政部门打印的临时救助申请,然后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表,申请之后报告区县民政部门再批准。

2.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之后,立即作出审批的决定,然后通过村居委会公布的审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分配。临时助理人员一般以现金支助为基础,必要时以现金等价物质支助为基础【回答】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的介绍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009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设立登记,业务主管部门为民政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宗旨是汇集海内外华人爱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理念为以仁爱为本,解困者之忧,尽社会之责,行天下之善。为了规范基金会操作,特制定中华救助基金会章程。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的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推荐理事候选人;(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义务:(一)履行本基金会宗旨;(二)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尽力工作;(三)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四)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五)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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