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释义

时间:2024-09-24 01:04:41编辑:莆田seo君

行政许可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以两款分别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笔者以为说明了三点: 1、将行政许可确定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执法行为)。行政许可法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该文件不具有直接的 强制执行 效力,它所针对的事实是规范发布以后的事实,是对未来之事作出“假定”、“处理”、“制裁”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释义」 本条是对推广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

  一、电子政务的内涵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在政务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办公自动化技术等进行办公、管理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全新的管理方式。电子政务实际上就是政务工作信息化,而推行电子政务的政府便被称为电子政府。电子政府与传统政府的区别,就在于它所具有的虚拟性,电子政府在传统的实体政府之外,又存在着一个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对社会和公众不断提供各种在线服务的虚拟政府。因此,电子政务更具透明度,能更好地实现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电子政府可以将原来需要大量的人力来处理的行政事务,在数字化的设备和虚拟空间中轻松甚至自动地完成。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对推进电子政务、加快政府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早在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就提出建设全国行政首脑机关办公决策服务系统的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全国政府系统推行办公自动化。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制定了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五年规划,对我国政府信息化的指导思想、方针和政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我国在政府信息化的建设方面,大体用3—5年建设以“三网一库”为基本的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化枢纽框架,即政府机关内部的办公业务网,国务院办公厅与各地区、各部门连接的办公业务网,以因特网为依托的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系统共建共享的电子资源库。第二,我国推动政府信息化的指导原则是:“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协同发展,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第三,我国政府信息化的任务主要集中在以下七个领域:一是大力推进政府业务的应用建设。具体包括政府机关内部的应用系统建设、公文、信息无纸化传输系统、多媒体应用系统以及办公决策服务系统。二是加强政府办公业务网和办公业务资源网网络建设。三是筹建办公业务资源网及政府公众信息政府网站。四是建立和完善共享信息资源库。五是做好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工作。六是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工作。七是抓好与系统建设和应用相关的法规工作。

  二、推进电子政务在行政许可中的作用

  推进电子政务,将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提高透明度、更加规范化等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新观念,主动接受电子政务这一新管理手段。我国目前的政府管理运作方式,多数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确立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构的改革,一些问题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机构设置不合理,政府各部门职能交叉、重叠,审批过多过滥,办事缺乏严格的程序,行政流程不合理,透明度低、暗箱操作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成为推动政府信息化的重要障碍。推行电子政务,对于政府公共服务将会产生积极影响。政府可以通过网络,向社会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时了解政府的各种公共服务信息提供有利条件,从而改变以往政府公共服务技术手段落后的问题,同时大大提升政府管理的有效性,满足社会以及公众对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期望。还可以保证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真正做到一视同仁。

  在行政许可方面,推行电子政务,对于实现行政许可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及时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府机关内部的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和电子资源库,可以实现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使申请人和公众能够便捷地了解有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同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一个行政机关之后,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机关可以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既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也可以避免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释义」 本条是对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是一部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行政许可法为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恰恰是为了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上,可以说行政许可法是一个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法。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也需要申请人的参与,需要申请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法律对申请人设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法律作出这种规定,首先,是保证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性的需要。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申请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第二,是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事前管理的手段,法律规定需要经过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都是关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事项。申请人以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了行政许可,其后果与行政机关未经许可无异,申请人的活动可能会对他人利益甚至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行政机关也无法实现以行政许可的手段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根据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是诚信原则的要求。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之方法。这一原则原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进而扩充到行政法的领域。一个尊崇诚信的社会,对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有序地发展十分重要。在行政法中,诚信原则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但行政行为离不开公众的参与,个人和组织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与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相关的问题是,申请人因采用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在从事许可活动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害人除向申请人要求赔偿外,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负责。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形式审查或者实质审查。行政机关进行形式审查时,不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例如,在进行公司登记或者企业法人登记时,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行政机关进行实质审查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行政机关未尽到实质审查的责任,违法颁发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均应承担责任。

  二、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根据行政公开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公开势必会涉及申请材料的公开,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开义务的过程中,还负有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行政机关在申请的环节,即应注意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以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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