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禁放烟花爆竹

时间:2024-09-23 23:48:04编辑:莆田seo君

河南允许放烟花爆竹吗

【法律分析】河南春节不能放烟花爆竹。河南省自2019年8月开始部署实施烟花爆竹全域禁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市级人民政府出台全域全时段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推进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全域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政策规定,在全省全域全时段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法律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段,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


郑州可以放烟花嘛

郑州不可以放烟花。近年来,郑州一直执行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相关政策。留意到,郑州召开2022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会议,决定2022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郑州市收听收看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后,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全市贯彻落实工作,其中明确突出抓好“两客一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专项治理,做到查处一批、立案一批、整治一批。禁止放烟花爆竹的原因1、放烟花爆竹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2、容易引起火灾和发生伤人事故等。烟花爆竹的制作原料是纸张、树木,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街头巷尾的鞭炮碎屑需要人清理,会增加人力负担等。3、火灾也是禁燃禁放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老城区或者农村干燥柴火多的地方。4、燃放烟花爆竹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隐性而持久的。

郑州烟花爆竹燃放规定2023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15年12月2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 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规定。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郑州烟花爆竹燃放规定2023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市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第六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规定。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八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市、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区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十五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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