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黄蓝外教猥亵

时间:2024-08-31 15:58:48编辑:莆田seo君

红黄蓝幼儿园前有虐待儿童事件,今有外教猥亵儿童,它还能得到家长的信任继续开下去吗?

我认为他是得不到家长没得信任的,至于开不开的下去就不清楚了,但还还是要加强儿童的教育,但还最好要提升孩子的教育,个人觉得对少年儿童特发性文化教育是当下现代教育里头十分缺乏的这项基础教育。是否会教坏小孩子,这一点儿必须父母和老师开展合理的正确引导及其讲解。合理的性启蒙教育是为了让小孩子学好防范意识!出事地这个幼稚园经常出现类似恶性事件,竟然仍在继续运营。幼龄小孩子阶段的成长发育针对一个人危害相对来说是挺大的,哪家做父母的也不希望这种缺德事的事情出现在自己小孩子身上,警示我们要谨慎挑选教育培训机构外,父母们平常也要多给小孩子灌输自身防范意识的有关基础知识。在这以前,红黄蓝幼儿园也因曾出现过“出来6只小虫子”“虐待儿童”“猥亵女童”等诸多问题,而遭受一些惩罚,但经过这种大风大浪以后,这个幼稚园竟然还在正常运营。难道不怕还有这类恶性事件出现?希望有关政府机构能予以足够高度重视,提升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标准文化教育市场行业。而作为教育培训机构也要对内部结构的教师开展严格挑选,制定更完善标准规章制度等具体措施。

红黄蓝幼儿园外教猥亵儿童,这会对孩子今后产生哪些心理阴影?

我认为会对孩子今后的心理产生影响的,未成年少女因为诱因遭到性侵害或被陌生人晓得后,通常会对自身导致比较严重的不良影响。一要导致自身身理上的危害。非常容易出现出血、腹痛等,以及身理上的其他比较严重伤到甚至落下来终身残废及至遇害事情。二是未成年少女受害后易导致本人头昏昏沉沉,惊慌恐惧感,恶梦连连,悲观压抑,心情越来越不正常比较敏感、比较敏感、内向,进而超过厌学心理、辍学或是转校。 有的则行成人格障碍,自甘堕落,时常流落于街头,有的被罪犯诱使、拐骗、绑架到酒店聚众淫乱后而自甘堕落;有的行成偏激的心理和性格陷害他人和社会;有的在遭到性侵害后遭受变相的歧视、嘲笑、辱骂,失去生存下去的胆量寻短见自尽。未成年少女被性侵害后,遭到危害的远不止未成年少女本人,她的亲人都将遭受不同程度的心理危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某些家庭的幸福快乐、和睦摧毁在此,某些家庭主要成员形影不离的关系将蒙住黑影或导致微妙的变化。过早被性侵害的这些未成年女人在超过成年交友或结婚年龄段时,因已不是处女之身,在与男友交往时,通常会很紧张,有的女人不敢告之男友真相,通常隐瞒事实真相,干预结婚前过度紧张,婚后离婚缺憾。

红黄蓝外教猥亵,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红黄蓝外教猥亵最新消息
7月25日,红黄蓝教育方面向记者回应称,该幼儿园在1月28日接到家长的情况反映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陪同家长查看了监控,并与当事外教核实情况。因就监控视频内容尚无法判断其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在尊重家长意见的基础上(因涉及孩子隐私,家长要求保护孩子隐私),当天晚上幼儿园陪同家长向警方报案。
红黄蓝在回复中指出,涉事外教名叫Daniel,哥伦比亚籍,男,1984年生,系持有正规工作签证外教,园所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监控视频显示,在1月25日14时许,该名外教在配班老师上卫生间时进入班级,并把手伸进幼儿的被子里,时间约1分钟,其间无其他行为,在配班老师回到班级后,该外教起身离开教室(全部视频资料已交由公安机关保存)。1月29日,幼儿园向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在2名园长协助下,配合公安机关将涉事外教抓获。
对于外教趁其他配班老师不在场之际实施猥亵行为,红黄蓝方面表示,公司历来有严格规定,外教不能单独接触幼儿,不能参与幼儿保育照料等工作,并要求班级同时必须有两名教师在岗,即使在班是女教师,也必须有两名教师,对于园所没有严格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对外教管理不到位行为,总部和园所高度重视,对于园长和配班教师当时予以撤职处理。
此外,红黄蓝方面向记者表示,涉事幼儿园已于今年4月开放了监控视频家长手机端。现在家长都可全天实时查看园所情况。
二、红黄蓝外教猥亵,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责任承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惩罚猥亵类犯罪分子。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仅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绝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课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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