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 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create_time]2022-06-02 03:10:33[/create_time]2022-06-17 03:05:1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109[view_count]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必须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十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域内的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的组织工作。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六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七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create_time]2022-06-05 01:15:53[/create_time]2022-06-20 01:15:1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180[view_count]
辽宁产假2023年新规定
辽宁产假2023年新规定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3、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create_time]2023-02-28 13:42:21[/create_time]2023-03-15 13:42:2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昆山李红艳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50f4bfbfbedab640432a355e536afc378311ee6?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律师[slogan]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intro]1544[view_count]
辽宁产假2023年新规定
法律主观:辽宁在2022的新规定中的产假是158天。根据相关规定,辽宁省对于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并且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客观:《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create_time]2023-04-11 10:27:33[/create_time]2023-04-26 10:27:3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木易法务[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8c6c8cd.7ZnTy4amUWKzLR86fUGlUg.jpg?time=5718&tieba_portrait_time=5718[avatar]TA获得超过120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07[view_count]辽宁产假2022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辽宁产假增加60天2022年实施。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1、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我国女性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生育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create_time]2022-03-30 11:27:36[/create_time]2022-04-14 11:27:3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上海法和[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f6b1198a2d7782392793ebdfcdf9674f.jpeg[avatar]百度认证:上海法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826[view_count]
辽宁护理假国家规定2023
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create_time]2023-06-19 16:31:02[/create_time]2023-07-04 16:31:0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康哥说法律[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75a6e7daf5c9031eb247ba99ed99580.jpeg[avatar]法律顾问[slogan]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intro]46[view_count]辽宁省对婴幼儿护理假的规定
你好[给你小心心],依据《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辽宁省对婴幼儿护理假的规定如下:1.女职工生育后享受98天产假。2.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结束后,如果需要继续照顾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可以申请婴幼儿护理假。婴幼儿护理假最长不超过6个月,除非公司同意延长。3.婴幼儿护理假期间,公司应当保留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并支付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必须在假期结束后复岗。【摘要】
辽宁省对婴幼儿护理假的规定【提问】
你好[给你小心心],依据《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辽宁省对婴幼儿护理假的规定如下:1.女职工生育后享受98天产假。2.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结束后,如果需要继续照顾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可以申请婴幼儿护理假。婴幼儿护理假最长不超过6个月,除非公司同意延长。3.婴幼儿护理假期间,公司应当保留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并支付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必须在假期结束后复岗。【回答】
婴幼儿护理假是指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因照顾未满一周岁的婴儿而申请休假。婴幼儿护理假最多可延长至婴儿满一周岁。在这段期间,女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工资或者低于基本工资的津贴。另外的话,如果女职工需要延长婴幼儿护理假期间,应当提前向公司申请,并经过公司同意后方可延长。同时,公司也可以要求女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以,辽宁省对婴幼儿护理假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照顾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时能够有所依靠。女职工在享受婴幼儿护理假期间,公司必须予以尊重和支持。【回答】
[create_time]2023-05-15 23:27:09[/create_time]2023-05-30 23:22:4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芊梦法务[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3800127663,1981684507&fm=3012&app=3012&autime=1694140764&size=b200,200[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view_count]
辽宁省婚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
【法律分析】:辽宁省婚假新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7、符合晚婚年龄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create_time]2022-04-25 13:07:05[/create_time]2022-05-10 13:07:0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法律部落[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d1234a6a1dbfc64bd75be98062a8940f.jpeg[avatar]百度认证:品牌企业,法律部落官方账号[slogan]部落网秉持“让法律,更简单”的理念,通过电脑、手机、智能电视等多终端,切实畅通用户与法律服务提供者间透明、直接、详尽的供需信息渠道,让老百姓“找得到律师、用得起服务、解决得了问题”。[intro]3264[view_count]
辽宁婚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7、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法律依据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create_time]2022-08-09 06:21:52[/create_time]2022-08-24 06:06:4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说律答[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02c28943cc6c2b661e000e08a7d5b318.jpeg[avatar]百度认证:山东律说律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693[view_count]
辽宁育儿假多少天2021新规定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拓展资料:育儿假1、育儿假是目前其它国家实施的一项福利政策,但目前我国还在制定方案,相信过不了多久有小孩的家庭都能享受到育儿假。一般来说,享受这项福利的必须是工作已满一年以上的育龄夫妇,与产假衔接,直到孩子满周岁假期结束。2、“育儿假”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在宝宝满3周岁以前,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3、随着育儿假的逐步推行和落实,如果除女性享有产假外,男性享有同样长的育儿假,则一方面可以增加男性对抚育后代的责任感,体会女性生育的辛苦,增加家庭的和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落实我国人口政策提供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无论聘用男性和女性都要给予同样长的生育假期,用人单位将不会认为聘用女性的用工成本远高于聘用男性,会更关注于聘用的人。
[create_time]2021-12-27 17:16:55[/create_time]2022-01-11 17:16:5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3[alue_good]蛋蛋的存钱小日记[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4f8ea41a6dfd2b838fd84f0ff97331a67277.jpeg[avatar]财务[slogan]自己喜欢的人在一起应该是快乐的[intro]2894[view_count]
辽宁省育儿假规定
辽宁省育儿假规定新增10天育儿假。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加大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力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产妇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育儿假,享受这项福利的必须是工作已满一年以上的育龄夫妇,假期在一年左右,与产假衔接,直到孩子满周岁假期结束。休育儿假的不只是准妈妈,也包括准爸爸,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三分之一的父亲选择在孩子出生一年内休育儿假,而且趋势大幅增加。如果想请育儿假,必须在产假结束前一个月,向雇主邮寄一封带回执的挂号信。如果孩子母亲已经在产假过后重新开始工作,那么就要在给雇主的挂号信中写明开始时间。信应当在育儿假开始的2个月之前寄出,如果希望延长育儿假,应当在前一个育儿假结束的1个月之前,向雇主邮寄带回执的挂号信进行申请。立足促进人口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政策支持措施等,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将为三孩生育政策实施提供重要法治依据和制度保障,对激发公众生育潜力,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create_time]2022-02-28 12:39:23[/create_time]2022-03-15 12:39:2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法师兄法律咨询[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efeb2fff1114daa8ce20228fb7e27695.jpeg[avatar]百度认证:法师兄官方账号[slogan]法师兄,用科技守护公正。专注法律产业,用科技的力量赋能产业上下游,通过科技+自营+全国严选律师的服务模式,累积为超过3700万用户(含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下载、严选律师服务。[intro]2484[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