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条例

时间:2024-05-31 00:37:34编辑:莆田seo君

军人评残等级规定和补偿金额

法律分析:
一级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create_time]2023-04-26 09:34:15[/create_time]2023-05-09 21:48: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百度网友b733921[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f9a0d67.hLkumfJ_ypvYRm7P9atB-A.jpg?time=9337&tieba_portrait_time=9337[avatar]超过4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0[view_count]

军人评残等级规定和补偿金额

法律分析:
一级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create_time]2023-02-22 09:56:49[/create_time]2023-02-26 23:48:0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刘欢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cc26e8f26769b4dadd4b25eb0f932c20.jpeg[avatar]律师[slogan]竭力提供法律优质服务致力提供务实解决方案[intro]0[view_count]

因公牺牲抚恤金标准

法律分析:1.一次性抚恤一次性给付是具有褒扬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社会津贴。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范围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革命烈士按牺牲时8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4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病死亡的,按病故时20个月的工资计发。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都按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对于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多次立功的,以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或最高立功等级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于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2.定期抚恤定期抚恤是带有救助性质的国家补助。具体对象包括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为了保障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的基本生活,定期抚恤金也随着物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调整。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create_time]2022-04-15 16:34:27[/create_time]2022-04-30 16:34:2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成亮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e26a9dbba1f8bceae8f3054624fc65ac7579.jpeg[avatar]律师[slogan]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intro]1784[view_count]

因公牺牲抚恤金标准

法律分析:1.一次性抚恤一次性给付是具有褒扬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社会津贴。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范围是革命烈士、因公栖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革命烈士按牲时8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公牺的,按牺牲时4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病死亡的,按病故时20个月的工资计发。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都按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对于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多次立功的,以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或最高立功等级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于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摘要】
因公牺牲抚恤金标准【提问】
法律分析:1.一次性抚恤一次性给付是具有褒扬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社会津贴。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范围是革命烈士、因公栖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革命烈士按牲时8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公牺的,按牺牲时4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病死亡的,按病故时20个月的工资计发。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都按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对于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多次立功的,以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或最高立功等级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于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回答】
2,定期抚恤定期抚恤是带有救助性质的国家补助。具体对象包括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为了保障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的基本生活,定期抚恤金也随看物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调整。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四条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煲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回答】
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金,标准是: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回答】


[create_time]2022-07-08 03:49:03[/create_time]2022-07-23 03:42:4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顾问老黄[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de8efb0.14oFKHuoyNaLar93qYNNPw.jpg?time=6600&tieba_portrait_time=6600[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15[view_count]

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新规定

法律分析: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create_time]2022-01-22 08:36:32[/create_time]2022-02-06 08:36:3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龚思永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44a41493249a49dd110362eb38872c05.jpeg[avatar]律师[slogan]法律乃善良公平之学问[intro]565[view_count]

军人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军人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工资标准计算。3、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现如今,国家和社会非常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create_time]2022-10-11 03:30:03[/create_time]2022-10-26 03:29:5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创作者lkOI93L10a[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8d74a0df47251ab1842da401d6577421.jpeg[avatar]著名职业律师团队,专注法律服务。[slogan]著名职业律师团队,专注法律服务。[intro]1484[view_count]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第三章 伤残抚恤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create_time]2022-05-29 11:55:38[/create_time]2022-06-13 11:50:20[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7[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0424[view_count]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create_time]2022-06-04 23:25:24[/create_time]2022-06-19 23:20:1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454[view_count]

15种退役军人优抚标准

军人是祖国的守护者,当我们在享受美好生活的时候,他们只能在部队接收各种训练,为了保护我们和国家的安全拼尽自己的全力。那么国家对于退役军人有什么补贴政策吗准备搜集了相关的内容,供需要的朋友进行参考。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待 第七条凡1949-10-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军人一律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的区分,一律统称退伍军人。 (一)、退役义务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同时依法享受公民的权利。凡完成义务兵役后退出现役的公民,年满60周岁,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岗志愿兵、初期士官,超期服役退伍军人),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2016年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包括1954-11-1日前所有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的战争创伤和核试验损害,退出现役时即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一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25%,二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20%,三等功功臣每月追加优待金15%。 (四)、为保障所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的病痛损害,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伤残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5-10级伤残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l-4级伤残等级补助标准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另行增补。 (六)、以上补偿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自然增长机制逐年递增。


[create_time]2023-01-28 15:20:02[/create_time]2023-02-12 15:20:0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普法小郭[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45246567.ForzU0mxZ6cAGIyl3kgqZw.jpg?time=2282&tieba_portrait_time=2282[avatar]TA获得超过292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6[view_count]

15种退役军人优抚标准

15种退役军人优抚标,就是根据不同的地方政策给予退役军人相关的补助。1、对受伤的退役军人提供伤残补助。根据规定,受伤的退役军人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的时期。2、给退役军人提供居家养老保障。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保障是指,退役军人可以获得几项特殊福利,如护理补贴、养老金等,以便他们能够在家里安心地享受晚年生活。3、给退役军人提供就业补助。根据规定,政府会对退役军人提供就业补助,以帮助他们尽快重返社会,并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4、给退役军人的家属提供抚恤金。政府提供的抚恤金是指,在退役军人去世后,政府会给他们的家属提供一定的财政补助,以缓解他们所遭受的损失。5、对退役军人和家属提供医疗补助。政府会为退役军人和家属提供医疗补助,以帮助他们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6、为退役军人提供旅游补助。政府会定期为退役军人提供一定的旅游补助,以帮助他们能够更好地放松身心,享受休闲娱乐。7、对退役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津贴。政府为退役军人的子女提供定的教育津贴,以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学习机会,为将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8、为退役军人提供特殊补贴。政府会向退役军人提供一定的特殊补贴,以帮助他们解决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经济困难。9、为退役军人提供住房补贴。政府会为退役军人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以帮助他们能够购买或租赁自己的家园。10、给退役军人提供养老保险。政府会给退役军人提供养老保险,以帮助他们确保晚年生活的安全和舒适。11、为退役军人提供技能培训补贴。政府会为退役军人提供一定的技能培训补贴,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12、为退役军人提供结婚补助。政府会为退役军人提供一定的结婚补助,以帮助他们顺利地进行结婚登记,并为彼此创造更美好的未来。13、为退役军人提供就医补助。政府会为退役军人提供一定的就医补助,以减轻他们的就医费用。14、为退役军人提供残疾补助。政府会为退役军人提供残疾补助,以帮助他们在残疾情况下获得抚恤金和就医报销等支持。15、政府为退役军人提供特殊抚恤。政府提供的特殊抚恤是指,对参加过重大军事行动、战争的退役军人提供一定的抚恤金,以表彰他们为国家作出的牺牲。退役军人优抚申请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完成建档立卡。优待证申领工作,主要面向工作启动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已经确认身份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户籍地在我市的人员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对户籍地不居住地的申请人,需在常住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年以上或有常住地房产证明的,才可以居住地申领优待证。申领工作按照先面向复员军人、“三属”等信息档案完整对象开放,然后再面向其他对象的顺序进行。

[create_time]2023-03-21 20:51:37[/create_time]2023-03-26 00:00:0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民生社会喵[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2e7e93b7c1a1bac533fd345050d95537.jpeg[avatar]人事专员、社会领域创作者[slogan]哈啰~欢迎咨询社会本喵~[intro]125[view_count]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义务。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并免费播发拥军优属公益广告。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按规定发给一名持证人。第八条 持证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按下列顺序发放证明书: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发放证明书。

  证明书的持证人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第九条 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现役军人的身份、死亡性质、工资标准等事项,以及烈士批准机关、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确认机关有异议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协商确认。第十条 证明书发放后,持证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其不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其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自发证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有两人以上且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定期抚恤金由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分别发放。


[create_time]2022-06-03 03:25:52[/create_time]2022-06-18 03:20:1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view_count]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义务。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并免费播发拥军优属公益广告。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按规定发给一名持证人。第八条 持证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按下列顺序发放证明书: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兄弟姐妹。
  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发放证明书。
  证明书的持证人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第九条 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现役军人的身份、死亡性质、工资标准等事项,以及烈士批准机关、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确认机关有异议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协商确认。第十条 证明书发放后,持证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支付。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其不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其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的,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自发证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不予核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有两人以上且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定期抚恤金由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分别发放。


[create_time]2022-06-03 23:06:16[/create_time]2022-06-18 23:05:1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44[view_count]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引用时间2018-1-18]

[create_time]2018-03-30 23:28:14[/create_time]2017-04-04 13:21:44[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1[alue_good]百度网友b1a886bd8[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c74d9f4e.RuXzDrsyGET_BtUh9bmWfA.jpg?time=7152&tieba_portrait_time=7152[avatar]TA获得超过9433个赞[slogan]哦哦[intro]3708[view_count]

退役军人事务部1号令施行后,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还属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对?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提问者: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2020年2月1日施行后,不再存在“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证》但是原来的“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在换证前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还是可以领取相应等级国家规定抚恤金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2020年2月1日施行后,一改“公务员”可以评定“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一花独秀的不正常现象,公务员也要占有中国绝大多数的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地要符合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才能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才能享受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金。《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create_time]2020-01-13 10:14:11[/create_time]2020-01-23 21:58:45[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5[alue_good]khjjxqlx[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73876b93.yH7_x2sUXfi_fdaNTDGRQw.jpg?time=2870&tieba_portrait_time=2870[avatar]TA获得超过11.9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897[view_count]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有效版本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有效版本,第一条 为巩固国防,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本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含家属户籍迁出本省的)和具有本省户籍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和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他们的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四条 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制定抚恤优待具体措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摘要】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有效版本【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有效版本,第一条 为巩固国防,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本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含家属户籍迁出本省的)和具有本省户籍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和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他们的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四条 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制定抚恤优待具体措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回答】
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革命烈士家属凭规定的审批机关发给的《革命烈士通知书》,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换取《革命烈士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抚恤手续。第八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发给定期抚恤金;已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救济费或退休待遇的,其金额高于定期抚恤金标准时,不另发给定期抚恤金;其金额低于定期抚恤金标准的,补给不足部分。第三章 伤残抚恤第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接收安置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享受抚恤。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退出现役后的军人,一般不再办理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确实需要补办评残手续的,按国家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由省荣誉军人休养院集中供养:(一)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二)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第十一条 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可在本人或父母、配偶户籍地的城镇之间选择安置,所需建房经费和房屋维修费,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其配偶及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是农业户口需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分散供养的特等革命伤残军人和分散供养有下列伤残情形之一的一等伤残军人发给100%的护理费:(一)两肢自腕、踝关节以上部分失去,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3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的;(二)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的;(三)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的;(四)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的;(五)颅脑损伤致成痴呆的;(六)双目失明的;(七)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的;(八)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的。集中供养的不发护理费。护理费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回答】
亲亲,第三章 伤残抚恤第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接收安置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享受抚恤。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退出现役后的军人,一般不再办理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确实需要补办评残手续的,按国家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由省荣誉军人休养院集中供养:(一)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二)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第十一条 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可在本人或父母、配偶户籍地的城镇之间选择安置,所需建房经费和房屋维修费,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其配偶及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是农业户口需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分散供养的特等革命伤残军人和分散供养有下列伤残情形之一的一等伤残军人发给100%的护理费:(一)两肢自腕、踝关节以上部分失去,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3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的;(二)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的;(三)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的;(四)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的;(五)颅脑损伤致成痴呆的;(六)双目失明的;(七)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的;(八)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的。集中供养的不发护理费。护理费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病需要进入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治疗者,住院期间停发护理费,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分散供养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出院后恢复发护理费。第十四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医疗终结评残发证1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凭县(市)以上人民医院或驻军医院证明,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或部队按规定办理追认革命烈士手续,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回答】
第四章 优 待,第十五条 农业户口义务兵的优待,其优待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优待金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储存,待义务兵退伍回乡后一次付给。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平衡负担的办法统一筹集。第十六条 城镇义务兵入伍前是在职工人(包括集体所有制和合同制工人)的,由原单位按入伍前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优待金。服役期间,原单位普调工资,按同类人员对待。入伍前是待业青年,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优待。其优待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优待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第十七条 农业户口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国家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酌情优待,保障其生活略高于本乡(镇)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十八条 农业户口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其生活困难的配偶,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生活仍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使其生活不低于本乡(镇)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十九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孤老父母、孤老配偶和孤儿,以及孤老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除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外,是农业户口的,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给予“五保”待遇;是非农业户口无稳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社会救济。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应于每年年底前兑现。第二十一条 农村确定提留或摊派义务工的负担,孤老烈属全免、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免服义务工,现役军人不得计入家庭人口摊派提留和义务工。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优待对象发展生产,在贷款、供应种子、农药、化肥、油料等生产资料时,给予优先照顾。第二十三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按双职工对待,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家属无工作单位的,其住房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农村在划分宅基地时,对现役军人家属应当给予照顾。【回答】
法律分析: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回答】
亲亲,您还有什么不懂得可以随时咨询我,只要您需要,我一直都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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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法律主观: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9号令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确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批权限,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应确定为因公牺牲军人的,由市(地)民政部门审批。《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符合民政部有关规定,申请追认革命烈士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省人民政府的《革命烈士通知书》,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持证明书的家属户口所在县(市、区)的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以前死亡的军人,执行其死亡时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包括志愿兵、专业军士

[create_time]2023-06-29 17:19:31[/create_time]2023-07-14 17:19:3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黄辉125[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4d227cad9da74393224cbd638241a35.png[avatar]律师[slogan]东莞市资深刑事、离婚、工伤律师[intro]0[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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