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供热条例关于报停的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create_time]2023-02-19 17:18:15[/create_time]2023-03-01 19:02:0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李良宵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8d21c7105bf1d3505cdad9dd416c0297.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7[view_count]
黑龙江取暖费报停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已出台了计量供热暂行管理办法,确定供热费用分为两部分:基础热费和计量热费。其中基础热费将占供热价格的30~60%。各城市略有差异。哈尔滨市原基础费为20%,现提至30%。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create_time]2022-04-29 10:36:42[/create_time]2022-05-14 10:36:4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凌灿伟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40c9a4ee2f471a6d12173b4caaa0bcf6.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1696[view_count]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鼓励应用先进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供热单位实行智慧供热,推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非节能建筑和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并明确改造完成时限。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create_time]2022-05-29 00:55:45[/create_time]2022-06-13 00:50:2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851[view_count]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第九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第十条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擅自排水放热;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create_time]2022-05-28 23:26:31[/create_time]2022-06-12 23:20:3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843[view_count]
2022黑龙江省最新供暖规定
一、收费标准和供热时间1、收费标准:本供热年度的供热价 格,居民采暖与上年度标准一致,非居民按照荣发改价格﹝2021﹞27号文件执行。2、供热时间:2022年11月中旬至2023年3月底,视天气情况适时提前或延后。10月7日起陆续对所辖区域一次、二次管网及室内采暖系统进行注水试压工作,期间会针对试水打压工作中出现的跑、冒、滴、漏等问题进行及时消缺,并对相关供暖设施进行维护。请用户及时关注 手机短信、电视公告、 社区网格群、 小区单元门等醒目位置的注水冷运通知,避免家中无人查看造成损失情况。二、缴费时间2022年10月11日-11月25日(节假日不休),自2022年11月26日起按暖费总额每日1‰收取违约金,并对未缴费客户的供暖系统进行关停,请需要供热的客户及早缴费,以免影响您今冬的正常用暖。三、缴费方式1微信缴费 缴费日期截止到11月25日登录微信→“我”→“支付”→“生活缴费”→“供暖费”→“荣成市供热有限公司取暖费”→“输入客户编号”,按提示操作完成缴费。2支付宝缴费 缴费日期截止到11月25日登录支付宝→“生活缴费”→“暖气费”→“荣成市供热有限公司取暖费”→“客户编号”→完成缴费。3银行代收缴费 缴费日期截止到11月25日1、银行柜台缴费:工商银行市区4个分理处、邮储银行7个网点(含俚岛、寻山、城西营业所)、光大银行、日照银行、民生银行、烟台银行、建设银行3个分理处、荣成农村商业银行所有网点;2、银行电子缴费: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荣成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个人网银和手机银行缴费。4供热公司营业厅缴费1、收费业务:客户持“供热缴费卡”到就近营业厅交费,因银行结账原因,营业厅现金收费时间为下午3点前,在现金结账时间截止后,客户可使用银行卡缴费。2、其他业务:客户可就近在营业厅办理的供暖业务有:开户、报停、过户、修改客户资料等。3、营业厅具体地址(首次开通供热客户,需到营业厅开户缴费)(1)供热公司服务大厅(青山东路516号,原看守所院内);(2)荣成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供热公司窗口(悦湖路59号)5临时收费点 缴费日期截止到11月25日(1)供热燃气服务中心(观海中路118号,原金茂大厦一楼大厅);(2)荣成港华燃气服务大厅(云光北路58号,成山奥苑东南角)6供热缴费收据和发票的开具1、客户使用微信、支付宝、网银等自助方式缴费,如需开具缴费收据,可持缴费记录(可截屏)到各营业厅开具纸质收据;2、客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每月25日前持缴费收据到供热公司服务大厅(青山东路516号,原看守所院内)开具。四、注意事项(二)疫情防控事项:现在是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为保证客户的健康安全,降低和防范疫情传播风险,请在进入各营业厅办理业务时,自觉佩戴口罩、主动出示健康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测温等防疫工作。在办理业务期间,请保持安全距离。(三)征信政策:依据荣政发【2019】1号文件《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有拖欠暖费行为的扣减个人信用20分;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有拖欠暖费行为的扣减个人信用50分;私自安装水嘴、私放供热用水、私接管道泵、私开暖气等供暖违规行为扣减个人信用50分;盗用供热公共服务资源扣减个人信用60分;破坏供暖公共设施,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减个人信用100分。我公司会及时将私接暖气、私开暖气、私放供暖热水、拖欠暖费及破坏控制箱、锁具等不良行为上报市征信系统进行处理。请广大供热客户自觉遵守供热秩序,共同维护用热环境
[create_time]2022-12-23 14:26:05[/create_time]2023-01-06 23:44:0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黄律师普法课堂[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597315637,3681407639&fm=3012&app=3012&autime=1695622423&size=b200,200[avatar]超过107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839[view_count]黑龙江供热条例2021?
黑龙江日报7月16日讯 供热,是黑龙江冬季最大的民生,将室内温度由18℃提高到20℃一直是百姓的期盼。省委始终高度关注此项工作,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更将其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点民生项目,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扎实推进,提出修改供热条例,提高供热质量和标准,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以立法方式解决实际问题。15日,距离《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仅剩一天时间,立法参与者已全力奋战121天。【摘要】
黑龙江供热条例2021?【提问】
黑龙江日报7月16日讯 供热,是黑龙江冬季最大的民生,将室内温度由18℃提高到20℃一直是百姓的期盼。省委始终高度关注此项工作,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更将其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点民生项目,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扎实推进,提出修改供热条例,提高供热质量和标准,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以立法方式解决实际问题。15日,距离《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仅剩一天时间,立法参与者已全力奋战121天。【回答】
新的供热条例,查询不到已经发布。【回答】
综合看,2021年供热期间,室内温度提高到20度,是人心所向,板上钉钉。【回答】
[create_time]2021-09-24 05:57:51[/create_time]2021-10-09 05:43:2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胜辉解析生活[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4859d88fd88a7352dfcce1d02769d4c0.jpeg[avatar]财务,蒋胜辉[slogan]知无不言,言无不尽![intro]301[view_count]
家在东北,旧楼,还是顶楼,不把大山,外保温不好,供热不好,冬天怎样采暖性价比能高一些?
在室内贴上保温板,使室内保温性能有所提高,还可以安装上地热管,地热管比暖气片散热快保温性能佳,同样的水温安装地热管的房间比安装暖气片的房间温度要高上4 - 8 度,我最后祝愿你和你的家人能在这个冬天有一个温暖的家
[create_time]2011-07-26 17:11:17[/create_time]2011-11-16 12:18:48[finished_time]3[reply_count]3[alue_good]望人笑官6502[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3094e6c8.J2pNc9SIkpQ4gLThrvR-8Q.jpg?time=2967&tieba_portrait_time=2967[avatar]TA获得超过6.5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933[view_count]
哈尔滨取暖费收费标准2022年
具体收费标准(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发放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取暖费标准(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个取暖期的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分别提高到:省级1550元,厅级1100元,处级95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二)城市低保户每人每个取暖期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到600元。(三)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个取暖期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到200元。三、资金来源(一)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现行补助水平予以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二)城市低保取暖补贴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按取暖费原分担比例共同负担。(三)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取暖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取暖费等于房子或建筑面积乘以供暖单价:取暖费的费用是根据房屋的面积来计算的。房屋的面积越大,它的取暖费也就收的越多。比如1㎡的取暖费是15元。那么10㎡的面积,收费就在150元。所以说房屋的面积越大,收的取暖费也就越多。去开通供暖需要什么:开通暖气需要房产证明文件,比如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还有使用者二代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即可。用户办理好手续,到营业厅办理开通,签订供热合同和安全协议,之后供热单位就会安排工作人员安装挂表通气。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也就意味着取暖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规定的情况下,目前各个省市政府加大取暖保障力度,对于低保户,特别是困难户,由政府帮助解决部分取暖问题,给予减免费用等。
[create_time]2022-09-25 23:46:18[/create_time]2022-10-07 17:26:0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江庆尧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5c3f10f73d5e23ff45ddd9e9eeef8a2.jpeg[avatar]律师[slogan]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intro]3379[view_count]
黑龙江各地取暖费标准
一、黑龙江各地取暖费标准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是:
热用户应交纳年度热费总额除以年度供热期天数乘以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乘以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所得出的数额,即为退还热用户热费金额(退还热用户热费金额=热用户应交纳年度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
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的比例和退还热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二、冬季取暖费发放标准
冬季取暖补贴,是我国上世纪50年代就实行的一项制度。当时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冬季发放的一项费用,别的单位职工是没有的。而且,这个取暖补贴是由单位承担,即有取暖设备的,给予免交取暖费,没有取暖设备的,发给补贴,列入成本,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造册。当时,取暖补贴就是国家机关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对于私营、民办企业是否给予职工取暖补贴,我国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这些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自己决定。
三、取暖费发放标准2022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厅级每人每年1500元处级,每人每年1100元,科级每人每年900元,科员以下每人每年700元。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100元,技师、高级工每人每年900元,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700元。
取暖费发放标准内容是什么
取暖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取暖费和发放取暖物品。
1、对于发取暖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
2、对于发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create_time]2022-10-20 21:40:04[/create_time]2022-10-31 19:30:5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刘伟长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7a95a6e9f9a70adf7839ce90f51ce87d.jpeg[avatar]律师[slogan]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intro]666[view_count]
供暖是否需要一年一报停?
供暖报停不需要一年一报,在上报后即可停气。通常是在需要开通的时候需要上报缴费,再次开通。北方常见的暖气设施为水暖方案,实际上最早的设计需求主要来源于在气温会达到0℃以下的地区在冬天时自来水管冻结,藉由此现象而产生的应对策略。简而言之,暖气是城镇居民供水需求的配套服务或者附带作用。暖气其他情况简介。暖气由管道(即暖气管)将锅炉产生的蒸汽或热水输送到房间或车体内的散热器(即暖气片),散出热量,使室温增高,然后流回锅炉重新加热、循环。有规则规定供暖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人民健康。供暖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环境。供暖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供暖企业形象。秦岭-淮河以南的城市,一般没有全城规模的暖气网络,但存在较小规模(如一个住宅小区内、一个校园内、一个厂区内)的暖气网络。
[create_time]2021-09-21 16:06:31[/create_time]2017-12-16 00:16:10[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11[alue_good]ray聊教育[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ebc3305d307f38cb68b2eba1dff9fb63.jpeg[avatar]解答你所关心的各种问题[slogan]解答你所关心的各种问题[intro]13352[view_count]供暖报停后如何再次开通?
供暖报停后再次开通只需携带房屋相关证明、采暖报停单、用户服务卡等证件到市热力公司各服务网点办理即可。扩展资料:供暖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低温热媒在热源中被加热,吸收热量后,变为高温热媒(高温水或蒸汽),经输送管道送往室内,通过散热设备放出热量,使室内的温度升高;散热后温度降低,变成低温热媒(低温水),再通过回收管道返回热源,进行循环使用。如此不断循环,从而不断将热量从热源送到室内,以补充室内的热量损耗,使室内保持一定的温度。参考资料:百科百科-供暖系统
[create_time]2019-09-06 18:47:52[/create_time]2010-09-06 16:35:35[finished_time]6[reply_count]103[alue_good]花心萝卜不是坑[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c4b7e02.0PevHdMJUNDKxRB00rf9RQ.jpg?time=4525&tieba_portrait_time=4525[avatar]TA获得超过5756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64817[view_count]供热报停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申请供热报停的房屋不存在拖欠供热费用的情况。2、申请报停的房屋需要全部停止供热,不能够部分停止。3、停报之后不能够影响到其他用户的供热。4、采暖设施周边设施都需要自行拆除掉。5、需要按照当地物价局的标准缴纳报停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 第五条 供暖温度: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
[create_time]2022-05-12 19:19:18[/create_time]2022-05-27 19:19:1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曲骆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ae0dca632def88c06e4b5da63dcd41de.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1867[view_count]供暖温度达到18度就达标,这合理吗
合理的。1、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2、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扩展资料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create_time]2019-06-22 16:16:37[/create_time]2017-04-08 22:41:04[finished_time]4[reply_count]13[alue_good]封疆大吏02[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601186128,1077022941&fm=3012&app=3012&autime=1689259305&size=b200,200[avatar]醉心答题,欢迎关注[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8385[view_count]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地热、核供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第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限制污染大、耗能多的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供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正常供热,并实行市、县(区)长负责制。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第九条 市、县城市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经当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热电工程项目,应当以热定电进行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房屋、旧城连片改造区和热力网敷设区内的供热,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采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现有的锅炉供热,应当限期改造。
集中供热的规模按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当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第十四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国家投资、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及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多种渠道筹措。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确需在市、县范围内集资或收取供热配套费和上网费的,应当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上级财政和供热主管部门核准,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五条 申请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供热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用户,应当安装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热计量仪表。用热计量仪表的使用,应当符合供热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合同,不予供热。
有工作单位的居民用户,供热单位应与居民用户的工作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用户,供热单位与居民用户个人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供用热量、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印制,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国家规定的当地居民供热起止时间,并应严格执行。如遇有异常气候应当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第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 。市、县可规定高于16℃ 的室内温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室内温度检点,抽查居民室内温度。
[create_time]2022-05-31 06:32:02[/create_time]2022-06-15 06:30:2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56[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