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时间:2024-05-26 10:33:12编辑:莆田seo君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1、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2、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3、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create_time]2022-01-18 12:36:45[/create_time]2022-02-02 12:36: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郝丽君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936ec028e290039baabbd96e159c6d1b.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14[view_count]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 评价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 审查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create_time]2022-05-30 22:55:14[/create_time]2022-06-14 22:50:1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487[view_count]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内容中,不属于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是(  )。

【答案】:A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②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create_time]2023-05-19 06:42:04[/create_time]2023-06-03 06:27: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

(2018年真题)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内容中,不属于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

【答案】:A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包含的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create_time]2023-05-20 14:06:06[/create_time]2023-06-04 13:37:1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内容中,不属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是( )。

【答案】:D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create_time]2023-05-20 10:03:24[/create_time]2023-06-04 09:41:2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内容中,属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应当包括的有(  )。

【答案】:A、C、D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②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③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④跟踪评价的结论。


[create_time]2023-04-02 12:59:03[/create_time]2023-04-17 12:37:1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view_count]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评价内容中,不属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应当包括的有( )。(

【答案】:B、C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create_time]2023-04-03 02:05:16[/create_time]2023-04-18 01:42:1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掌握环境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第2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此定义中的关键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没有这个前提,就没法界定环境。例如恒星就是不是我们说的环境。
二、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第3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此处的其他海域:不是领海,而是指我国有权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领海属于我国领域,
三、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四、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17、18、19条
第17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尤其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任何生产设施)
第18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19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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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_time]2023-02-04 05:48:12[/create_time]2023-02-19 05:37:1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中达咨询[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0ff8f4a1687c783ff992f2e0c84b3cce.jpeg[avatar]工程/服务/采购类标书制作,15年行业经验[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0[view_count]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一、掌握环境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第2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此定义中的关键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没有这个前提,就没法界定环境。例如恒星就是不是我们说的环境。
二、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第3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此处的其他海域:不是领海,而是指我国有权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领海属于我国领域,
三、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四、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17、18、19条
第17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尤其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任何生产设施)
第18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19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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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_time]2023-02-02 11:37:58[/create_time]2023-02-17 11:12:2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中达咨询[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0ff8f4a1687c783ff992f2e0c84b3cce.jpeg[avatar]工程/服务/采购类标书制作,15年行业经验[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4[view_count]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影响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中,应当根据该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减少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各种对策和措施;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也可以对该项目提出必要的环保对策和措施要求。例如,实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化工艺方法等。依照本条规定,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开工建设后,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同时也必须实施环境影


[create_time]2023-02-03 14:08:57[/create_time]2023-02-11 21:16:3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甜度不限定[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90aa4298.NlhTifeeTOpOdjGpM9-9MQ.jpg?time=7407&tieba_portrait_time=7407[avatar]TA获得超过461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4[view_count]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的制定部门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对这类建设项目与环境有关的一些基本因素,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予以调查分析、研究论证和评价的,反映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就构成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必备的内容。依照本款和现行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点;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并应说明原有规模)、占地面积及厂区平面布置(应附平面图);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职工人数和生产区布局;土地利用情况和发展规划;采用的主要原料、燃料及其来源和储运;水的用量、来源及回用情况;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废物等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产生的噪声、震动的特性和数值;废弃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等。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包括建设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应附平面图);建设项目周围的地质、地形、地貌和土壤情况,江、河、湖、海、水库的水文情况,气候与气象情况,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植物、农作物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现有工矿企业分布情况,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健康状况、地方病等情况,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交通运输状况,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的现状等。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包括预测环境影响的时段;预测和评估的范围。主要有:(1)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周围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疗养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量对周围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及居民生活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噪声、震动、电磁波等对周围生产、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等;(2)预测的内容及方法;(3)预测结果及其分析、说明等。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即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减少环境影响的各种措施,包括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等,并对提出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的研究论证,提出各种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估算。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即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进一步分析研究这些环境影响可能造成的经济上的损益情况,既包括有利的影响,也包括不利的影响。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主要包括:(1)关于环境监测布点原则的建议;(2)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人员、设备等的建议;(3)关于监测项目及范围的建议等。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必须清楚说明下列主要问题:(1)建设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2)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3)建设项目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4)是否需要再做进一步的评价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除了包括上述七项内容外,还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二、本条第二款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提出了特殊要求,即必须要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护方案。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二条的规定,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本款就是为了与《水土保持法》的衔接而作出的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再由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则只须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要求另外进行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为了便于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登记表,并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避免人力和物力的不必要浪费,本款授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作出规定。


[create_time]2023-01-29 09:53:44[/create_time]2023-02-10 19:03:4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哲哥聊历史2333[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2bc5058.uDLqq7qJv72XkTo3E4qqOA.jpg?time=6618&tieba_portrait_time=6618[avatar]TA获得超过199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3[view_count]

环评师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的环境影响(1)

一、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一)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对象、适用角度分析

  1、编制篇章和说明的情形:一地、三域+指导性专项规划

  (1)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对象:一地、三域和十个指导性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水利)

  《规划环评条例》第10条第2款: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3)适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编写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情形:10项

  (1)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对象: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林业)

  (3)适用: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编写


[create_time]2023-01-30 07:01:02[/create_time]2023-02-09 12:11:4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炸鸡大汉堡[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aeae36d0.BiLh9eJRaGn1OI9BVtFJIA.jpg?time=9282&tieba_portrait_time=9282[avatar]TA获得超过1093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3[view_count]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彩讲义(六)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节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
1. 适用范围(注意环境定义)
2. 监督管理
“两大特点”:横向配置、纵向配置
“五种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技术手段
3.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四层含义”
4.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标准定义
标准体系由“三级”、“五类”构成;
5. 环境监测和状况公报制度
环境监测定义;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状况公报制度
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关规定
1. 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特殊区域
2. 农业环境的保护——农业环境
3. 海洋环境的保护
4. 城市环境保护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 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申报登记,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
2. 污染严重单位的法律义务及污染事故的处理
限期治理,及时处理,及时通报
3. “三同时”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三同时”管理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立项后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 2000年3月20日颁布《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
3.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优先保护,设立保护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分等级及保护要求,保护区适用标准
4. 防止地表水污染
5. 防止地下水污染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主要是粉尘和二氧化硫。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预报制度
3. 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
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主要防治措施4点
4.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工业生产)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 环境噪声及其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定义
2. 规划布局减轻噪声污染
3. 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管理
4.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5.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开工15日内申报
6.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固体废物定义——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
1. 适用范围——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纺织部适用该法
2. 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三化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
3.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及选址要求
4.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
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 适用范围——适用于规定的地域管辖,和保护性管辖,即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于该法。
2. 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3.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特殊污染源控制
4.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环境
5.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环境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 适用范围
2. 核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 自然资源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1. 《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基本草原及特殊草原的保护、保护草原生态措施
2. 《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天然林保护区
3.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定义及保护分级、保护措施
4. 《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条件、自然保护区分级、自然保护区的分区及保护要求
二、《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1. 水法
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2. 防洪法
三、《水土保持法》和《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
1. 《水土保持法》
2. 《防沙治沙法》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四、《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1.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1. 《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 关闭矿山
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 矿产资源的开采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六、《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1.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2. 《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七、《城市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1. 《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 总体现划和详细规划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现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现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2. 《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八、《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create_time]2023-03-09 19:58:23[/create_time]2023-03-19 01:08:3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哲哥聊历史2333[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2bc5058.uDLqq7qJv72XkTo3E4qqOA.jpg?time=6618&tieba_portrait_time=6618[avatar]TA获得超过199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0[view_count]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是( )。

【答案】:D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create_time]2023-04-12 05:57:17[/create_time]2023-04-27 05:46:0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内容中,属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是(  )。

【答案】:A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②评价方法的适当性;③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④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扣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⑤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create_time]2023-05-19 06:41:42[/create_time]2023-06-03 06:15:4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

(2020年真题)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公众参与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A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前提必须是‘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


[create_time]2023-04-12 20:13:30[/create_time]2023-04-27 19:46:4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

(2016年真题)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规划中,需要进行影响评价的规划是( )。

【答案】: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create_time]2023-04-12 20:12:08[/create_time]2023-04-27 19:49:2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考试资料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a1a6b96a94de8451994b608ca7e87353.jpeg[avatar]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view_count]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法律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create_time]2022-04-27 10:32:27[/create_time]2022-05-12 10:32:2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陈盼盼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db2242c78378ef33fb2d22930a21a4b8.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376[view_count]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法律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create_time]2022-04-27 10:32:27[/create_time]2022-05-12 10:32:2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资深律师陈钢[uname]https://cambrian-images.cdn.bcebos.com/5ca8f6d9a310075cef81f24e3b428c84_1528773684165.jpeg[avatar]律师[slogan]受人之托,忠人之事。[intro]170[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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