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全文(最新)
亲,您好呀,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最新担保法全文是:全文共计七章六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担保的定义、种类、范围、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性强的延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的担保制度,保护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哦[心]【摘要】
担保法全文(最新)【提问】
亲,您好呀,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最新担保法全文是:全文共计七章六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担保的定义、种类、范围、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性强的延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的担保制度,保护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哦[心]【回答】
[开心]亲,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全文共计七章六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担保的定义、种类、范围、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该法规定了担保的基本要件,包括担保的合法性、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担保的种类和范围、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等。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担保的种类,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定金及其他形式的担保。该法还对担保人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包括履行担保义务、提供担保物或者财产、接受债权人的追偿等。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权利,包括请求担保、优先受偿、查阅担保合同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担保的种类、范围、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问题。同时,债权人和担保人应当加强风险防范,合理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避免出现担保责任难以履行的情况。【回答】
以股权作为保证,工商登记中已经办理了变更,承担违约责任时以工商登记做为确认吗?【提问】
[开心]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时,股权的变更只是对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不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股权作为担保物,并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承担违约责任时,工商登记可以作为一种证明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确认方式。【回答】
[create_time]2023-04-08 14:40:05[/create_time]2023-04-23 14:33:5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法务咨询阿乐[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803221420,223102895&fm=3012&app=3012&autime=1688152829&size=b200,200[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97[view_count]
担保法全文(最新)
担保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担保活动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护担保活动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或者提供财产保证的行为。本法所称担保物,是指担保人提供的财产。第三条 担保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自愿协商、风险可控的原则。第四条 担保人应当具有从事担保活动的资格,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国家保护担保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担保人的工作安全和合法收益。第六条 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担保人应当遵守担保承诺。第七条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或者其他担保协议。第八条 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间、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条件、担保责任和担保费用等内容。第九条 政府、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可以提供担保。【摘要】
担保法全文(最新)【提问】
担保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担保活动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护担保活动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或者提供财产保证的行为。本法所称担保物,是指担保人提供的财产。第三条 担保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自愿协商、风险可控的原则。第四条 担保人应当具有从事担保活动的资格,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国家保护担保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担保人的工作安全和合法收益。第六条 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担保人应当遵守担保承诺。第七条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或者其他担保协议。第八条 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间、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条件、担保责任和担保费用等内容。第九条 政府、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可以提供担保。【回答】
[create_time]2023-05-08 21:26:27[/create_time]2023-05-23 21:23:1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法务张航坤[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73d6e2c0.sWgdcUkn9hJ7KVx5I7sBxQ.jpg?time=5267&tieba_portrait_time=5267[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620[view_count]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
1、《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该解释共134条2、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create_time]2021-11-25 17:49:46[/create_time]2021-12-10 17:49:4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甄婧颖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f6fd82a19469f329112e6874f0fcd6c5.jpeg[avatar]律师,甄婧颖[slogan]普及专业的法律知识![intro]6930[view_count]
最高院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全文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create_time]2022-04-27 19:19:10[/create_time]2022-05-12 19:19:1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郭春萍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343d84bd9afca66bc6182272bab4b1b8.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396[view_count]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担保法 是一个比较早公布的法条,该司法解释也是比较陈旧了。担保法本法有很多条文已经被 物权法 等相冲突的法律取缔。但是担保法以及其司法解释仍然在实务中散发出独特的光芒。回归正题,该司法解释是最高院集合全国各地法院的审判经验对担保法的适用以及现实状况作出一个具有很强实际操作性的法律规范,而且该司法解释可以说是对担保法的各制度都有相应的补充,特别是对人保方面的解释。那么该司法解释一共是分为七个部分。其中五个部分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五保。现在先简单普及一下“五保”,我们可以简单的分为“物保”、“人保”和“钱保”。这些都是属于担保法里面的最主要的制度,可以说是担保法的生命。其中大家最不熟悉却又在现实生活中接触最多的就是“钱保”—— 定金 。 那么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呢?在这里就大概提出一点吧。第一,担保法里面所涉及的担保制度都是为其他法律服务的,这也是它自身的特色和魅力。当其所服务的法律关系已经消失的时候,那么担保关系也会消息。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担保关系是必须附随着其他法律关系的。例如,周某欠王某一百万,保 证人 是小吴。那么只有周某不还钱的时候,才会涉及到保证人小吴。如果周某及时还钱,那么也就不会有小吴什么事情了。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涉及的内容很多,刚介绍的只是冰山一角。如果真的要作详细介绍那可以说上三天三夜呀。
[create_time]2022-09-20 02:00:44[/create_time]2022-10-05 02:00:4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汪天韵192[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c5a9be6b.7tXQpXYtuoq1_R0QmL3ylg.jpg?time=3553&tieba_portrait_time=3553[avatar]超过7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2[view_count]
担保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担保法 解释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 可以是 债务人 ,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 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 抵押 或者 质押 ,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 担保合同 无效。因此给 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的,担保 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 担保人 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 债务 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 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 诉讼 。 第十条:主 合同解除 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自己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来处理,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担保法的解释自己十分的清楚,但是对于有关的问题解决肯定有着实际的约束,因此对于案件的分析对于问题的解决有着实际的意义,因此自己积极的解决。
[create_time]2022-09-04 08:11:24[/create_time]2022-09-19 08:11:2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手机用户69743[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6b43f926.Roc7fkLdP4_cS5UOrgHZvQ.jpg?time=3383&tieba_portrait_time=3383[avatar]TA获得超过211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1[view_count]
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2021
法律主观:财产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2018财产诉讼保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第十四条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一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第十九条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条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第二十一条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第二十四条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第二十八条海事诉讼中,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create_time]2023-04-06 15:59:51[/create_time]2023-04-21 15:59:5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恒一法务[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9df30052.CABx0Riw9zaK1tVe9xXqPA.jpg?time=1163&tieba_portrait_time=1163[avatar]超过13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view_count]担保法司法解释2022
担保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我国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我国,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担保物权都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物权的权益等,避免在物权被侵害的情况的发生。
[create_time]2023-01-28 15:20:02[/create_time]2023-02-12 15:20:0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悦悦说法[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ab78c491.c93dcSAx4LRGvto0aHxWZA.jpg?time=7678&tieba_portrait_time=7678[avatar]TA获得超过230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6[view_count]
建筑施工合同担保规定
建筑施工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主体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提出的要约或承诺的内容,都是自己独立意志的表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内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内容合法,主要是指标的合法,即合同标的不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或者须特价但未经许可要经营的物或行为。
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屋买卖个人居间有效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个人居间是否有效主要看是否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create_time]2022-12-17 09:45:46[/create_time]2022-12-28 11:29:2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李俐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faedab64034f78f0e8456a666b310a55b2191cd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律师[slogan]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事务[intro]1[view_count]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范围
关于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范围,主要有下列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担保业务主要有:
一、发包人主要是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承包人
1、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当前,承包人可运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方式替代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降低和减少支付环节的成本和风险,发挥资金流通的最大效应。
[create_time]2022-12-06 15:22:07[/create_time]2022-12-11 12:49:4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创作者DKEIFHCB3360[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2968847230,1323093677&fm=3012&app=3012&autime=1687935245&size=b200,200[avatar]超过14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是: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做担保人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如袭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4、与本案无牵连关系;5、闭脊能履行担保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渣态兄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create_time]2022-12-19 05:30:45[/create_time]2023-01-03 05:30:3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贾宝骅律师[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574e9258d109b3ded75598fddebf6c81810a4cb8[avatar]律师[slogan]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处理各类诉讼纠纷。[intro]11[view_count]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分为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附则等五个部分,共69个条款。以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为基础,总结了近年来的司法审判思路,对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等原有规范内容进行修改或延续。增加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 拓宽融资渠道。动产担保更加完善,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create_time]2022-04-15 16:34:46[/create_time]2022-04-30 16:34:4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王敬芬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34f4a087594d2be2d21f0a396aad001f.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21[view_count]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仅盖章无签字是否有效?
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已经实行,仅盖章无签字是有效的。合同的订立规定内容: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2、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4、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的履行规定内容: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5、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create_time]2022-03-01 12:02:43[/create_time]2022-03-16 12:02:4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法师兄法律咨询[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efeb2fff1114daa8ce20228fb7e27695.jpeg[avatar]百度认证:法师兄官方账号[slogan]法师兄,用科技守护公正。专注法律产业,用科技的力量赋能产业上下游,通过科技+自营+全国严选律师的服务模式,累积为超过3700万用户(含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下载、严选律师服务。[intro]1126[view_count]
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合同是否生效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合同是生效的。1、依法成立的只有盖章没有签字的合同有效,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是有效的。2、盖章、签名、按指印都是有效的签字方式,而合同一般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摘要】
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合同是否生效【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合同是生效的。1、依法成立的只有盖章没有签字的合同有效,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是有效的。2、盖章、签名、按指印都是有效的签字方式,而合同一般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回答】
法律依据: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合同是生效的~签合同时只盖了公章没有签字这份合同可以生效。签字和盖公章只要执行一项,即意味着合同成立。公章代表公司的意思,只要合同真实合法,则加盖公章的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回答】
[create_time]2022-07-22 19:51:14[/create_time]2022-08-06 19:50:1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法务董小姐[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effe00bf.OqNIRGx25fbBsr9aiUPhEw.jpg?time=1448&tieba_portrait_time=1448[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13[view_count]
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法律分析: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reate_time]2022-01-19 16:11:23[/create_time]2022-02-03 16:11:2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创作者DKEIFHCB3459[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fee022a8a908adc3447536d5125c6dc7.jpeg[avatar]金融维权,债权债务,专业高效[slogan]金融维权,债权债务,专业高效[intro]10[view_count]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一、我是股东也是法人我现在想退出怎么办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发生交易的股东没有法定通知义务。
2、交易双方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需将该事实通知其他股东,也不会因为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3、但是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时是需要原股东会决议和新股东会决议,否则不便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4、因此有必要再合适的时间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还要提议或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不管股东是否同意、是否签字,一定要提前15天通知召开股东会。
5、其实如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的变更,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但是绝大部分工商局要求新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必须有其他股东全部签字才予以办理,有的甚至要求全部股东到场核对身份、签字确认才予以办理。
二、工商部门对公司变更登记是否出具核准表?
公司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应该出具公司变更登记核准表。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三、企业转让股权质押的规定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一般规定具体如下:当事人如果以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出质行为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reate_time]2022-12-18 21:54:37[/create_time]2022-12-29 16:39:4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周业恳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54fbb2fb43166d222eede501542309f79152d289?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专注于刑事诉讼、公司事务、民商事诉讼事务[slogan]专注于刑事诉讼、公司事务、民商事诉讼事务[intro]0[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