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管理

时间:2024-05-20 23:49:28编辑:莆田seo君

车辆管理有哪几方面?

有以下方面:1、负责公司车辆的管理工作。2、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下级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3、负责组织、监督各级单位进行每年度的车辆保险、养路费等车辆相关费用的办理工作。4、负责车辆保险、养路费等手续的具体办理工作。5、负责组织各级单位处理事故后公司车辆、人员、货物保险理赔事宜。面临问题公车私用公车私用时下俨然成为了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无论是政府单位还是公司企业,公车私用已成诟病!用油量异常货车用油量严重超过实际用油量致使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一直困扰领导者的一个大难题,以往是以员工的个人素质与职业道德来自我约束的,但是在巨大利益的诱使之下不少司机铤而走险,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司益特别是油价不断上涨,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利润亏损!

[create_time]2021-10-02 11:46:51[/create_time]2021-10-12 13:20:5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四叶草聊职场[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00a28b07456c9775a87da124dfd71b2b.jpeg[avatar]专注于职场的能力提升[slogan]专注于职场的能力提升[intro]2126[view_count]

车辆管理有哪几方面?

车辆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流程方面:梳理清晰车辆使用的完整流程,并加以规范;如:申请–审批–调度–出车–入库–归档;有了规范的用车流程,可以避免许多纠纷,提高使用效率。2、资产管理方面:从车辆的资产管理角度看,严格按照车辆从采购-入库-使用-报废全过程资产管理。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可以避免相关财务审计风险。3、奖惩机制方面:任何制度、流程都是死板的、固化的;而使用车辆的人,却是灵活多变的。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一方面调动使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杜绝、惩罚使用者的违规行为。车辆使用管理制度:1、由行政部门负责所有车辆的基本档案、车辆维护监督、保险办理和行驶运营手续保管的事项,2、由行政部门派遣及使用办公用车,并对各部门用车的监督和协调。3、驾驶员和行政部关注车辆的车辆保险期、保养期、年检验期、运营证件等手续的时效,即时处理,避免耽误正常运行。4、工程技术中心为工程用车辆的使用单位,也是工程用车的相应负责人,负责工程用车辆的调度、使用、管理、安全、维修、维护等相关事项。5、车辆使用根据一下原则进行调度派遣,原则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公共交通优先;原则二、根据事件的紧迫性、安全性原则进行车辆调度;原则三、根据节约成本原则进行车辆调度。原则四、除财务需要或特殊情况外的简单事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6、车辆使用须由用车人或驾驶员填写《公驾驶员动车使用申请表》,交予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行政部备案,方可动用车辆。7、车辆使用完毕,相应驾驶员如实填写《驾驶员出车情况汇报表》,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无误后存档。8、驾驶员在接到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公驾驶员动车使用申请表》后,应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并作记录后,按照申请表要求安全出车,返回后填写《驾驶员出车情况汇报表》的相关情况。9、车辆申请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10、车辆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办完事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如遇特殊情况停放,须确保停放地点安全。11、车辆驾驶员须有驾驶证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熟悉目的地路况。12、公司车辆严禁私自出租、出借、出售,未经允许不得公车私用。13、公司所有车辆钥匙一把由车辆指定驾驶员个人保管,另一把由行政部保管。

[create_time]2022-01-18 16:45:40[/create_time]2022-01-14 18:07:0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3[alue_good]精彩的娱乐达人[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9922720e0cf3d7ca1dd7c3e7e01fbe096b63a97a?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avatar]我不是娱乐的生产者,但是我是娱乐的搬运工[slogan]我不是娱乐的生产者,但是我是娱乐的搬运工[intro]4275[view_count]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create_time]2022-05-29 11:42:00[/create_time]2022-06-13 11:40:2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1[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4766[view_count]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新颁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主要有六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三章销售市场秩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最后一章附则。在汽车销售方面主要推进了四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二是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注重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三是促进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充分发挥零供双方积极性,对零供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四是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

[create_time]2022-11-01 12:01:54[/create_time]2022-11-09 00:00:0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chl社会[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e4989c0f.vc-a2Tr09SDSVteK0djuFg.jpg?time=12766&tieba_portrait_time=12766[avatar]TA获得超过478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9[view_count]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已被废止。法律依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废止)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create_time]2022-09-26 11:13:17[/create_time]2022-10-11 11:13:1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渐[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dd98d1001e9390144a2bdab69ec54e737d19686?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百度认证:上海律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40[view_count]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废止后行业管理依据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从车辆数量、车辆技术等级、流动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方面设定了汽车租赁的开业资格,明确了汽车租赁的发展原则、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对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后,交通运输部对汽车租赁的管理政策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汽车租赁的行政许可,《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废止,汽车租赁业缺少了行政许可依据。按照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具体内容是: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

目前,国家尚无针对汽车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全国部分城市依据地方道路运输条例或政【摘要】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废止后行业管理依据【提问】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从车辆数量、车辆技术等级、流动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方面设定了汽车租赁的开业资格,明确了汽车租赁的发展原则、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对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后,交通运输部对汽车租赁的管理政策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汽车租赁的行政许可,《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废止,汽车租赁业缺少了行政许可依据。按照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具体内容是: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

目前,国家尚无针对汽车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全国部分城市依据地方道路运输条例或政【回答】
请问如果租车合同里已明确规定车辆折损费,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吗?承租人不愿意赔偿,我们公司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提问】
一方面若根据双方租车合同约定,存在车辆折损情形的拒绝赔偿可能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基于租车行对车辆的所有权,根据折损情况可提出相应的物权主张,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答】
承租方说我们的合同是无效的?说是租车公司自己起草的,因此是无效的?他说的对吗?【提问】
亲亲 这种情况我们也无法下定论 建议您可以联系一下律师为您解决【回答】
那请问一下,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提问】
按责赔偿是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支持按责赔偿的条款是怎么约定的呢,我们可以先学习一下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比如,人保的车损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中约定的内容包括碰撞。

责任免除,第八条约定,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5%,负同等事故责任免赔率8%,负主要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全部事故责任免赔率15%;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30%。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其他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约定基本上和人保的条款【回答】
亲亲 有些条例还需自行询问的哦【回答】


[create_time]2022-02-20 11:19:12[/create_time]2022-03-07 11:17:1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资源管理小源[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578b8932.5Shepm8WuDcFHAVvMp95ug.jpg?time=432&tieba_portrait_time=432[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885[view_count]

汽车专业都学哪些内容?

汽车专业有哪些1.车辆工程车辆工程专业是研究汽车、拖拉机、机车车辆、军用车辆及其他工程车辆等陆上移动机械的理论、设计及制造技术的工程技术领域。2.汽车服务工程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汽车技术、汽车运用、汽车服务等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现代汽车诊断、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和其它汽车服务的系统训练,具有从事汽车技术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基本能力。3.汽车维修工程教育汽车维修工程是以应用基础为指导,以实用的工艺技术为基础并综合运用各相关学科的先进方法来解决汽车技术状况的维护、性能指标的恢复以及使用寿命的延长等问题的技术与实践专业。4.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专业主要面向现代汽车制造及零部件生产与装配行业,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

[create_time]2022-01-07 16:21:37[/create_time]2022-01-22 16:19:30[finished_time]12[reply_count]1[alue_good]仙女可爱到炸[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9213b07eca8065388a3b436e87dda144ac3482fe?x-bce-process=image/resize,m_lfit,w_450,h_600,limit_1[avatar]策划专员[slogan]只要我一直被宠,总有一天会可爱到炸[intro]1094[view_count]

车辆管理专业学什么

车辆管理专业学什么《物理》、《高等数学》、《机械制图》、《理论力学》、《工程力学》、《汽车机械基础》、《汽车英语》、《电工与电子技术》、《车辆技术评估与检测》、《汽车构造》等。 车辆管理专业前景 现代交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车辆检验,驾驶人员考核,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秩序的维护,交通信号指挥与控制,交通警卫,人行道、车行道及停车场所(见停放车)的管理,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隔离墩、安全岛和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布设,交通的合理组织,交通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以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等。在中国,城市交通由公安部门管理,其他交通由交通部门管理。 依照《2015年本科毕业生薪酬最高的100个专业及排名》,交通管理(原航运管理)毕业五年平均月薪为8812元,排名21位,其中北上广深就业比例超过66.09%。 车辆工程三大主要专业方向 车辆工程本科专业大体上分为车身设计、发动机设计、底盘设计三个大的方向,还包括维修、汽车检测、仪表、营销、物流与信息、交通管理等一些交叉学科。考生选择这个专业时,具体要看院校侧重、专业设置、培养目标。 如吉林大学车辆工程专业主要培养从事车辆设计、制造、实验研究以及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华南理工大学主要培养从事汽车设计和制造、运用管理、保养维修,工程车辆的研究、设计、制造与运用管理等方面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北京理工大学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是掌握汽车总体、主要零部件、电控及信息等现代汽车技术,为汽车工业培养汽车产品设计、制造、研究和检测及试验等方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create_time]2022-06-23 06:57:02[/create_time]2022-07-07 00:57:2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白露饮尘霜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8208c21a.f9V9VBE3sEUezgRl5aWFkg.jpg?time=4585&tieba_portrait_time=4585[avatar]TA获得超过1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25[view_count]

车辆管理专业学什么

车辆管理是对车辆及驾驶员的技术监督和安全管理。管理范围包括:登记检验车辆信息,考核审验驾驶员,核发车辆号牌、行车证和驾驶证,监督车辆的制造、保养、维修和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管理非机动车。目的在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交通安全,预防犯罪分子利用车辆进行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车辆管理对企业而言,应当包括车辆档案管理、驾驶员档案管理、行车安全管理、车辆定位管理、用车记录管理、加油管理、维修管理和费用管理等几大方面,目的在于增加车辆安全行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车辆管理必须结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车辆管理制度,并结合较为流行的路歌管车宝车辆管理软件,从制度到技术两方面提高对车辆的监控力度,降低管理难度。车辆工程主要课程。物理、高等数学、机械制图、理论力学、工程力学、汽车机械基础、汽车英语、电工电子技术、汽车技术评价与检测、汽车结构;汽车科学、汽车内燃机、汽车电控技术、自动变速器、汽车故障诊断与检测、汽车电器设备与维修。

[create_time]2023-07-06 17:05:35[/create_time]2023-07-20 14:52: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小良ih7C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e1e841.2hM9UY-wyuYb7mSWYGC0OA.jpg?time=9632&tieba_portrait_time=9632[avatar]超过24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8[view_count]

车辆管理专业学什么 有哪些课程

车辆管理是汽车服务与管理专业,是针对汽车售后服务与管理而设定的专业,汽车服务包括汽车维修,销售,服务顾问,保险理赔等,管理包括营销管理,售后管理,车间管理等。 车辆工程专业主要课程 《物理》、《高等数学》、《机械制图》、《理论力学》、《工程力学》、《汽车机械基础》、《汽车英语》、《电工与电子技术》、《车辆技术评估与检测》、《汽车构造》; 《汽车学》、《车用内燃机》、《汽车电子控制技术》、《自动变速器》、《汽车故障诊断及检测》、《汽车电器设备及维修》; 《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汽车设计》、《汽车试验学》、《机械原理》、《机械设计》。 车辆工程三大主要专业方向 车辆工程本科专业大体上分为车身设计、发动机设计、底盘设计三个大的方向,还包括维修、汽车检测、仪表、营销、物流与信息、交通管理等一些交叉学科。考生选择这个专业时,具体要看院校侧重、专业设置、培养目标。 如吉林大学车辆工程专业主要培养从事车辆设计、制造、实验研究以及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华南理工大学主要培养从事汽车设计和制造、运用管理、保养维修,工程车辆的研究、设计、制造与运用管理等方面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北京理工大学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是掌握汽车总体、主要零部件、电控及信息等现代汽车技术,为汽车工业培养汽车产品设计、制造、研究和检测及试验等方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create_time]2022-06-02 11:57:19[/create_time]2022-06-10 12:58:3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天然槑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7a3084cb.ATR7THZ25E9Imhl_JAp6UA.jpg?time=4576&tieba_portrait_time=4576[avatar]TA获得超过8962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9[view_count]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详细法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法规如下: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八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

[create_time]2021-06-20 19:32:51[/create_time]2016-05-28 16:44:16[finished_time]4[reply_count]0[alue_good]爱生活hcy[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7ee9b33b.up8-5bRNMURCjqlASxFcqw.jpg?time=8507&tieba_portrait_time=8507[avatar]致力于成为全知道最会答题的人[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549[view_count]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第九条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create_time]2022-06-01 21:10:12[/create_time]2022-06-16 21:05:1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3[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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