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场所禁烟区域有哪些
法律分析:禁止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吸烟。法律依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create_time]2022-01-21 19:49:50[/create_time]2022-02-05 19:49:5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张新明律师[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ae51f3deb48f8c541b6802ba28292df5e1fe7fe8[avatar]律师[slogan]关注社会热点,传播法律知识![intro]200[view_count]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烟草专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一百米内设置销售网点;(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明显标识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二)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三)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一百米内设置销售网点。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抽烟的危害很多:1、抽烟对于呼吸系统影响最大,可以引起慢性咳嗽,咳痰,肺气肿等,含有的毒素属于一类抗癌药物,容易引起肺癌。2、烟草中含有一定量的尼古丁和焦油,可以导致胃黏膜下血管收缩,胃酸分泌增多,出现胃痉挛,贲门口以及幽门口松弛,导致恶心呕吐的症状。3、此外,烟草还可以导致血管硬化,血管弹性差,会导致神经系统疾病,比如脑梗塞等。法律依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create_time]2022-08-10 03:22:47[/create_time]2022-08-24 22:50:3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刘彤律师说法[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b1c9b7167d85f95b38f422c8a6eeb4b9.jpeg[avatar]通俗语言讲解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slogan]通俗语言讲解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intro]321[view_count]
公共场所吸烟罚款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公共场所抽烟将会罚款十元,情况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如果遇到不听劝阻的个人,则会进行相应罚款。对于多次被举报的场所,相关部门可到现场进行取证处理。法律依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create_time]2022-05-24 21:26:32[/create_time]2022-06-08 21:26:3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龙昌琼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a2aecbaecc83faf955836f2d988ff9db.png[avatar]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2488[view_count]单位吸烟罚款怎么处罚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公共场合吸烟怎么处罚个人违反《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车吸烟扣分罚款吗开车吸烟是要扣分罚款的,开车吸烟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接听、拨打手提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否则会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并记2分。开车抽烟虽没有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但也算是妨碍安全驾驶,因此会罚款200,并扣除驾驶分2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接听、拨打手提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否则会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并记2分。
[create_time]2022-07-20 03:32:17[/create_time]2022-08-03 07:19:4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刘彤律师说法[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b1c9b7167d85f95b38f422c8a6eeb4b9.jpeg[avatar]通俗语言讲解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slogan]通俗语言讲解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intro]799[view_count]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create_time]2022-05-29 01:40:16[/create_time]2022-06-13 01:35:0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4[view_count]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吸烟危害健康,为了减少吸烟,维护公众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北京市出台了控制吸烟条例,下面就跟我来了解下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2]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create_time]2022-09-11 06:54:20[/create_time]2022-09-25 19:28:3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成大文化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7f9927e0.DNwLxPeDj1Jjpw4k5dcFUg.jpg?time=689&tieba_portrait_time=689[avatar]TA获得超过1万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6[view_count]北京马路上可以吸烟吗
北京马路上可以吸烟,前提是周围没有行人的情况下。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明确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区域及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所以北京马路上可以吸烟,前提是周围没有行人的情况下。
基于保护妇女儿童的目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对室外禁烟区域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等均被列入室外禁烟范围。公众发现有人在“禁烟区域”吸烟,可以拨打北京市统一举报电话12320,也可通过“无烟北京”微信进行投诉。
[create_time]2022-03-05 20:48:33[/create_time]2022-02-12 09:15:4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居家能手小晴[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357530568,3421586513&fm=3012&app=3012&autime=1689342854&size=b200,200[avatar]世界很大,慢慢探索[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327[view_count]
北京大街上可以抽烟吗
北京大街上可以抽烟吗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过去,可以在公共场所、办公室和餐厅里随便抽烟。但是,近年来,中国政府开始加强对吸烟的监管,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
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
公共场所吸烟现象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通病。在北京,你可以在公园,商场和餐馆里看到很多人吸烟。这造成了公共场所的空气污染和其他健康问题。
吸烟的危害
吸烟是导致各种癌症的主要因素之一。吸烟会增加肺癌、口腔癌和鼻咽癌的风险。此外,吸烟还会导致其他健康问题,如心脏病和中风。
政府采取的措施
为了减少公共场所吸烟现象,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政府立法禁止了在公共场所吸烟。此外,政府鼓励人们戒烟,并提供医疗服务和支持。政府还鼓励各种烟具公司生产低温、低焦油的香烟。
戒烟的建议
戒烟是非常困难,但是你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方法来减少吸烟。首先,你可以使用替代品,例如口香糖或糖果。你还可以尝试使用贴片或口含片来控制你的烟草渴望。如果你要戒烟,请咨询医生,了解适合你的最佳方式。
结论
在北京大街上,你不应该随便抽烟。政府对公共场所吸烟进行了管制,以减少公共场所的空气污染和其他健康问题。吸烟是有害的,会增加各种癌症的风险。所以,如果你在吸烟,请考虑戒烟并咨询专业医生的建议。
[create_time]2023-06-06 21:20:17[/create_time]2023-06-21 21:05:1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惠企百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343825d09bee196abf9cec8955c23e80.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京惠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惠企百科网是一家科普类综合网站,关注热门中文知识,集聚互联网精华中文知识,本着自由开放、分享价值的基本原则,向广大网友提供专业的中文知识平台。[intro]106[view_count]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将
法律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卫生“十二五”规划和控烟“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控制烟草流行,是落实《宪法》和国家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2015年6月1日起,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将走上街头,开展控烟执法。市民可通过统一举报电话12320、“无烟北京”微信公共账号进行投诉举报。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北京市及各区县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烟草专卖局和工商部门同时进行责任范围内的监管。不听劝阻个人最高罚款200元条例实施后,不听劝阻的个人,则会进行相应罚款。对于多次被举报的场所,相关部门可到现场取证处理。2015年6月1日起,北京全市范围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环境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将禁止吸烟;室外也对吸烟多有限制,如排队时禁止吸烟。违者将被处以个人最高200元,单位最高1000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create_time]2023-01-17 16:57:20[/create_time]2023-02-01 16:57:2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贾宝骅律师[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574e9258d109b3ded75598fddebf6c81810a4cb8[avatar]律师[slogan]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处理各类诉讼纠纷。[intro]2[view_count]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第四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第七条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第八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第九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第十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予以处理。
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卫生局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create_time]2022-05-30 20:21:33[/create_time]2022-06-14 20:20:1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5[view_count]
公共场所吸烟罚款怎么处罚
一、公共场所吸烟罚款怎么处罚1、公共场所吸烟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排队等候的队伍中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则处200元罚款。2、法律依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二、开车吸烟怎么处罚开车吸烟罚款200,并扣除驾驶分3分。开车抽烟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抽烟、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否则会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并记3分。开车抽烟虽没有在法律上铭文规定,但也算是妨碍安全驾驶,因此会罚款200,并扣除驾驶分3分,各位车友要引以为戒。
[create_time]2022-08-09 06:57:35[/create_time]2022-08-24 05:46:4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肖红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3fbef7807080d7af3166b557f6440394.jpeg[avatar]律师[slogan]人生百态、悲欢离合。[intro]557[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