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create_time]2022-09-05 12:03:23[/create_time]2022-09-20 12:03:23[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渐[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dd98d1001e9390144a2bdab69ec54e737d19686?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百度认证:上海律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view_count]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是我J.L分享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更多创业政策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网站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
[create_time]2022-07-12 20:44:22[/create_time]2022-07-27 12:41: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温屿17[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2ab3c6b.EGWNOK5JoOudI3wwHvt0TA.jpg?time=4578&tieba_portrait_time=4578[avatar]TA获得超过9465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2[view_count]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扩展资料网络贷款风险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贷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create_time]2022-12-08 14:25:15[/create_time]2022-12-23 14:25:1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IT168[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daad1d6d0d4f2f024409c92cde0b1d52.jpeg[avatar]百度认证:IT168官方账号,优质数码领域创作者[slogan]IT168是中国最大的个人和企业IT产品选购、互动网站,每日提供最新的IT产品报价、促销行情、手机、平板、笔记本、相机和企业等50个频道提供最专业的产品选购和使用建议。[intro]5[view_count]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绝对不能触碰的“十三条红线”,出借人可据此判断一家网贷平台的合规程度。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一、可以放贷款的机构有哪些
1、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
2、地方性银行。例如:上海浦发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农商银行,北京银行等等。
3、互联网银行。例如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苏宁银行,众邦银行等等
4、各种分期平台。例如大额信用卡分期等等,用于汽车分期或者小额的消费分期。
网贷平台。
5、各种各样的网贷平台,比如分期乐,买单侠等等。网贷平台额度比较低,利息不便宜,不建议用太多网贷。
6、私人或者企业放款。还有一种私人放贷,也就是民间借贷,只要贷款的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线,也是一直存在的。
[create_time]2022-12-14 16:20:42[/create_time]2022-12-15 11:32:5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姜超律师[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c4bd11373f08202b3eb50af59fbfbedab641b21?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avatar]律师[slogan]江苏法德东恒(宿迁)律师事务所[intro]1[view_count]
360借款平台是否正规吗
360贷款不能完全说是骗人的,但贷款需谨慎。其实360是一个正规网站,不是高利贷,不会骗人的,但可能会有风险,不过主要看借贷方具体情况,只要按时还款就没事了。但是360贷款不是你想贷就能贷的,首先你要有良好的证信,还要确保你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贷款。拓展资料360贷款是指360金融公司推荐的贷陪埋款,由于360金融公司本身不具备放贷的资格,因此360是与其他贷款平台合作。360帮助贷款平台获取流量,贷款平台则从360平台获取有贷款需求的精准客户。因此,360贷款本身不是贷款产品,更多的是为用户提供贷款导航服务。 用户在360中申请贷款,贷款服务由贷款机构提供,用户有任何问题需要直接与贷款机构联系。1.360借条是360金融推出的首款贷款产品,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安全服务提供商之一,奇虎360集团正发力互联网金融,虚乱拆建筑一个互联网金融新帝国。基于360大数据对客户信用进行整体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即时到账的现金贷款; 2.360借条的优势集中体现在用户数量多且活跃度高,拥有海量的用户信用数据及行为数据、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便捷的体验以及专业优质的团队;3.360集团拥有超过5亿的PC用户和超过7亿的智能手机用户,且用户使用率高。据第三方数据统计,360在移动端安全产品、PC端浏览器按用户使用时长和安卓手机应用市场运营的排名均为第一名。大平台大企业可以让用户更加放心哟! 360借条在安全方面怎么样?360借条在安全保障、风险防控方面采取了多重措施:1.建立用户信用画像,360借条基于充足的社交人脉关系数据,建立征信系统,将梳理出每一位用户的信用行为画像,为用户的信用额度进行差枣分级。2.360借条建立社交行为模型,360借条建立基于用户社交圈子的信用分计算系统,以用户的人脉关系作为信用评级参考。并且还会建立白名单黑名单制度。为信用优质用户开题绿色通道,另一方面提供黑名单用户查询,防止用户重复申请、非本人申请、虚假信息等,防范团伙性诈骗。 3.拥有者领先的安全技术,依托360领先地位的云安全系统,360借条多重技术保护用户的数据安全、隐私安全、账号安全。专业优质团队,360拥有国内规模领先的高水平安全技术团队和出自国内一线大型金融机构的风控团队。但是,生活很美好,贷款需谨慎!
[create_time]2023-01-30 18:30:47[/create_time]2023-02-13 03:59:49[finished_time]2[reply_count]0[alue_good]蒋律师讲法[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1e0e39699a8625ee3f633c617b549c2a.jpeg[avatar]实习律师[slogan]受人之托,忠人之事。[intro]9150[view_count]360借款平台是否正规吗
您好,360借款平台是正规的平台,是属于有金融牌照的平台。【摘要】
360借款平台是否正规吗【提问】
您好,360借款平台是正规的平台,是属于有金融牌照的平台。【回答】
但是目前市面上已经出现了假的360借款平台,这种平台使用的时候会出现卡号错误,资金冻结的情况,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充值解冻。【回答】
这种平台即使交费了也不会解冻,并且他们还会有其他的借口让再次交费,直到把您骗干净为止,正规的平台在绑定银行卡的时候是会接收到短信验证码的,并且会开通快捷支付,开通了快捷支付之后,平台可以从银行卡扣款,而这种假的套路的平台绑定银银行卡不需要接收验证码。正规的360借款可以通过手机应用市场或者软件商店下载,并且是可以搜到的。不要从网站或者是别人给的衔接下载这种的,一般都是假的,套路贷平台。【回答】
使用手机应用市场或者软件商店下载的时候搜索360借条。不建议通过其他的途径下载,因为其他途径下载的很可能就是这种套路贷的平台。正规的360借条下款前不会收取任何的费用,如果您下载的360借条下款后,以各种理由收取费用,那么就是假的360借条不要使用。【回答】
[create_time]2022-12-27 19:48:45[/create_time]2023-01-11 19:42:5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金融导师不迷路[uname]https://gips0.baidu.com/it/u=552262105,3508016182&fm=3012&app=3012&autime=1690529918&size=b200,200[avatar]TA获得超过221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013[view_count]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create_time]2022-12-28 21:59:40[/create_time]2023-01-08 15:06:1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律临赵瑞玉律师[uname]https://midpf-mp-pub.cdn.bcebos.com/09e1e8c3798e84fd876e97c035a4cba4.png[avatar]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slogan]律临法律服务平台认证律师[intro]6[view_count]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create_time]2022-05-30 22:55:17[/create_time]2022-06-14 22:50:2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08[view_count]
网上贷款不还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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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_time]2022-10-25 03:06:42[/create_time]2022-10-27 03:19:24[finished_time]3[reply_count]0[alue_good]度小满有钱花[uname]https://cambrian-images.cdn.bcebos.com/f049ea859389f3f619b1d7a921f5bf38_1541153736736.jpeg[avatar]百度认证: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slogan]“有钱花”是原百度金融信贷服务品牌(百度有钱花),提供面向大众的个人消费信贷服务,打造创新消费信贷模式。有钱花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风控技术,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intro]499[view_count]做贷款网贷中介的违法吗
1、做贷款网贷如果不违反相关规定就不违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2、法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一、网贷平台限制提现合法吗
1、一般情况中,网贷平台限制提现的话,首先就得看下你们和平台签好的合同,一般关于提现这些重要条款,都会通过合同明确的,所以,你发现提现被限制了,可以先找那份合同看看。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说一次性提现多少要受限啥的,那么平台的做法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已经构成实际违约,投资者现在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款项。
2、网贷平台要是出现提现限制时,你就一定要抓紧保留证据,证据主要包括平台证据和投资凭证。比如平台截图(包括注册信息)、投资的项目描述、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账户投资记录、充值记录、提现记录、银行流水等。这些其实你可以自己收集的,要是对其中的项目不是很熟悉的,其实你可以多留意下平台信息。当然,你要是不确定哪些证据能够使用的,那么建议就是可以及时找个专业律师问问。
3、你要是发现平台故意拖延或者失联,这是很危险的举动,一旦发现的话就要及时报警,并向警方提供证明材料。
4、网贷平台出现提现限制的,你作为平台投资人,要觉得有问题,就可以拿着你的证据直接委托律师,比起普通投资人。
[create_time]2022-12-04 12:21:45[/create_time]2022-12-10 04:31:55[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刘伟长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7a95a6e9f9a70adf7839ce90f51ce87d.jpeg[avatar]律师[slogan]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intro]5[view_count]
做贷款网贷的中介违法吗
什么叫借名贷款,什么叫假冒名贷款,区别区别是被借人是否同意你使用他名字进行贷款。冒名贷款和借名贷款的主要区别:冒名贷款是用户本人不知情,但是用户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借名贷款是用户本人知情,另一方使用用户的名义去申请贷款,这样双方都需要承担还款的责任。本质来说,借名贷款的情节是更严重的。另外,不管是冒名贷款还是借名贷款,对于用户本人来说都会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样用户会遭受资金损失。一个是串通好被使用名义的一方受连带责任。一个是被使用名义一方对情况完全位置属受害方不会受到连带责任。前者两人共同承担责任 后者冒名贷款者承担责任,道德上讲前者的情节更为严重。如果你没有亲自去办理,比如签字不是你的笔迹,这种情形你可以申诉不是你的贷款,从而拒绝还贷,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个银行应该承担审核不严,造成失误的责任。名义借款人和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一是冒名贷款。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农户贷款时,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借名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取得贷款。如曹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的身份证及名章在农村信用社办理冒名贷款5万元。二是借名贷款。借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并取得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情况下,以多个借款人名义取得多笔贷款,获得较大贷款额度。此类问题比较突出,如某市13个县(市、区)27家农村信用社中该类贷款占该辖区冒名贷款总笔数和总金额的86.37%和79.73%。三是假名贷款。部分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混乱,为完成收息任务,虚构借款人名义和个人资信等信息资料,违规放贷。如某社为了完成贷款利息收入任务,信贷员虚构5人姓名,伪造个人信息资料以贷收息5笔共计9.35万元,贷款后直接转入利息收入科目,虚增贷款利息收入9.35万元。民间借贷是违法的吗?家里有闲钱可以拿去放贷吗?现在的民间借款许多早已背驰了初心,最初的民间借款该是根据礼教血缘关系和其它各种各样人际关系所造成的零星短期贷款资金周转个人行为,但如今基本上早已变成运营赢利性生活了。我还记得几年前以前有部分省区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依法查处了一些民间借款个人行为,在司法界异议特别大。并且民间借贷纠纷非常容易与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子造成恩怨。近期人民法院也关注了这种情况,局部地区设立了职业放贷人规章制度。对职业放贷人的案子是严格把握的,有关借款合同能够被确认失效。也有一部分人民法院协同税务机关对民间借贷纠纷实行回家的账款征缴个税。家中余钱去发放贷款,依据《合同法》的要求,彼此中间产生“借款协议”,法律性质为“借款协议关联”,也就是常说的民间借款。民间借款违不违法,重点在于贷款利息合不合理合法,贷款的目标总数,因此这儿说起一下贷款利息和贷款总数的难题。亲戚家这种抵押借款,一定要记住好像房、车、船等房产或独特动产抵押,以这种独特资产为负债作保证的归属于质押,应当在登记机关开展备案,不然,假如负债期满后,借款人回绝清偿债务,债务人可能遭遇无法执行的困境。如果以自筹资金开展发放贷款,并且以发放贷款为业,且贷款目地具备生产经营性,归属于从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别名为”职业放贷人“,其所签署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背强制性规定。会被人民法院确认为而失效。”职业放贷人“的借出个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中行商业保险监管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安部、我国市场监督质监总局、中央人民银行,四部门也下发文件,《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说明我国严厉查处职业放贷个人行为,由于此情形比较严重搅乱在我国金融体系,搅乱金融业纪律,导致金融体系监管混乱。借名贷款法院如何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借名贷款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借用人属于实际用款人。出借人明知是借名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实际形成隐名代理关系,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一、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借名贷款的法律规定借名贷款法律责任一般由名义贷款人承担,有以下判断标准:1、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2、是否出现代位权、撤销权、买卖不破租赁等法律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3、名义借款人是否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create_time]2023-04-26 01:51:42[/create_time]2023-05-11 01:40:5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亦有所知[uname]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b03533fa828ba61ed0c3dab75334970a304e597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450%2Ch_6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avatar]百度认证:杭州亦芷真悦电子商务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view_count]如何判断P2P平台能否顺利通过备案?
很多坚守在自己所信任平台的投资人,不失时机地观察着平台面对备案力求平稳着陆的动态。最近,颇有了解的宜贷网就是通过“分布在国内不同的区域,邀请投资人到现场与高管面对面”、下架了带有理财性质且短期标的的宜享产品。在转换兑现期内,给投资人足够的选择时间和优惠政策,且马不停蹄(昼夜奋战,从投资人账户每分钟变更动态就观察到平台后台的工作辛劳),且把宜享承接人产品与申请人初期官方标的对应转换,每笔都做的很完美。由此可见,宜贷网真心的在整改瑕疵,努力地让自己合规合法,以通过备案,给投资人安全的投资环境,也给自己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类似的平台就有希望通过备案。
[create_time]2023-04-03 15:39:20[/create_time]2023-04-18 15:39:20[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猪八戒网[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c958ab6d003b1ca8df45ae4fa0226ac5.jpeg[avatar]百度认证: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官方账号[slogan]猪八戒网(zbj.com)创建于2006年,现已形成猪八戒网、天蓬网和线下八戒工场的“双平台+一社区”服务模式,是中国领先的人才共享平台。 [intro]4[view_count]投资者如何查询P2P平台的ICP备案
ICP备案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非经营性的ICP备案也就是域名备案,国内网站想要上线想正常访问,都需要做这个域名备案,简单说90%的企业都是有这个域名备案的;而ICP经营许可证是一个企业资质,全称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对申请企业有一定要求,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申请下来;所以对于P2P平台来说经营性的ICP许可证才是让投资者更信服的资质,而且不仅要有ICP许可证,正规运营的平台也必须具备银行存管、以及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备案(至少要三级,简称等保三级)等;ICP许可证可以通过输入公司名称或许可证编号,到工信部的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查询,具体如下:我们以百度为例往下拉一点,找到搜索栏输入公司名称可以看到百度的资质可以说是非常齐全了,不仅有ICP证,还有呼叫中心、SP证、EDI证、ISP、IDC、VPN、内容分发网络、域名解析业务等等,百度的业务比较多,资质肯定也是比较齐全的;如有其它问题可以私信我,以上
[create_time]2018-07-03 17:43:00[/create_time]2018-07-09 08:57:4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momo萌萌哒100[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d3118058.i6eSr6AcxLhaqfgVbLJLMQ.jpg?time=6284&tieba_portrait_time=6284[avatar]超过6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slogan]代办互联网资质WX18911097499[intro]911[view_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