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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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

法律分析:供电营业规则是1996年10月0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文号为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供 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第二章 供电方式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第十条 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第十一条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第十二条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趸购转售电单位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
  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续。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
  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电营业规则2022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章名】 第二章 供电方式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第十条 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第十一条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供电营业规则2022

【章名】 第二章 供电方式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第十条 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第十一条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供电营业规则是否已废止

法律分析:没有废止。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 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一址多户的定义是以什么

供电一址多户就是指一个地址(一个用户单位)上有多个用户共用。供电公司对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一址多户逃避基本电费的违约用电行为。用电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出具《用电检查工作单》,通知警方出警留存有力证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用电检查人员要求两家企业申请并户,并接受相应处罚。客户申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资料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1、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客户允许办理并户。2、原客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3、新客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和。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供电一址多户的定义是指

供电公司对户的规定和公安部门不太一样,供电公司对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供电半径的应用:供电半径是电气竖井设置的位置及数量最重要的参数。250米为低压的供电半径,考虑50米的室内配电线路。取200米为低压的供电半径,当超过250米时,每100米加大一级电缆。低压配电半径200米左右指的是变电所(二次为380伏)的供电半径,楼内竖井一般以800平方左右设一个,末端箱的配电半径一般30~50米。低压供电半径指从配电变压器到最远负荷点的线路的距离,而不是空间距离。城区中压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于3公里,近郊不宜大于6公里。因电网条件不能满足供电半径要求时,应采取保证客户端电压质量的技术措施。0.4千伏线路供电半径在市区不宜大于300米。近郊地区不宜大于500米。接户线长度不宜超过20米,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客户端电压质量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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