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打非是指哪些
1、“扫黄”是指扫除有黄色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等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2、“打非”是指打击非法出版物,即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的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参与起草出版物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二)调查、研究出版物市场态势和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的动向,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参与制订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和重要管理措施。参与规划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总量、结构和布局。(四)对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查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规行为。(五)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查缴或组织查缴非法出版物。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扫黄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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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扫黄打非举报网举报有用。扫黄举报的渠道有拨打12390全国举报电话,登陆中国扫黄打非网,选择网上举报,再选择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信息举报。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举报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举报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举报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都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扫黄打非举报真的有奖励吗
法律分析:有奖励。为奖励举报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规范全国“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推动“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法律依据:《“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以下简称“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规范全国“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推动“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黄打非’部门”),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扫黄打非举报真的有奖励吗
扫黄打非举报有奖励。举报奖励部门应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删除有害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填写举报奖金发放单,由本人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账号寄回发放奖金实施部门。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扫黄打非”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二)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三)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第十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 基层“扫黄打非”网格员、志愿者等举报本网格内涉及“扫黄打非”相关线索的,纳入举报奖励,具体要求及奖励标准由地方“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如何举报不良网站
如何举报不良网站?任律师带您来看:1.将不小心浏览的涉黄网站页面截图,尽量选2个,一个是进入的初始界面,一个是点开某个项目后弹出的不堪入目的界面,并将两个界面的网址复制下来备用。2.打开浏览器,搜索“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网址www.12377.cn)弹出的举报入口,这里我们选择“色情类”。3.在举报前,请阅读下“举报指南”,阅读后,该页面下点击“我已阅读”,并点击同意,进入信息填报页面。4.网信办提供了3种举报方式:注册举报、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注册举报,适合经常举报的人员。这里小编斗胆选择了实名举报。注意,实名举报将需要你填写姓名、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网信办将会对你的信息保密。之所以会出现不良网站是因为这类网站的存在吸引着一些人的目光,这类网站一般是以赌博或是黄色的形式出现,很多人对于自身的控制力较差,很容易上在上网的时候就点开这类网站,一旦点开等于就是中了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他们从中可以获得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将个人信息进行售卖,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等于说用户就成为了他们从事违法活动的替罪羊,然而这些网站对于人们的危害也显而易见。
怎么举报不良网站
一、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主要包括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5.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6.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的;7.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8.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9.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二、举报方式1.登录举报中心官网https://www.12377.cn举报;2.下载安装“网络举报”客户端举报;3.关注举报中心官方微博“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点击“私信举报”;4.关注举报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帐号“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点击“一键举报”;5.拨打12377举报热线举报;6.发送邮件至邮箱jubao@12377.cn举报。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三、举报材料及要件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时,举报主体应提供与网络举报事项相应的信息网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举报信息的相关说明、样本截图等举报基本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等举报要件。四、举报协助处置举报主体在网上成功提交举报信息后,将收到一个查询码,通过查询码,可以确认举报的信息已收到。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将依据相关规定转交各地网信部门、相关网站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研处。五、注意事项1.举报主体应根据举报信息所属类别,选择相应类别的举报入口提交举报。若选择类别错误,所提交的举报可能无效。2.举报主体无需重复提交举报内容。为保障举报主体的合法权益,限制恶意重复举报,提高网上举报的运行效益,每位举报主体24小时内原则上最多举报50次,超过50次将无法举报成功。3.网络侵权信息举报请通过“侵权类”举报入口提交,举报人须实名举报。4.有待查证辟谣的网络谣言线索,请提交至“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5.举报主体应对举报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伪造举报证据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扫黄打非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举报电话有三个,分别是:12390、010-65212870、010-65212787这三个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非法报刊及非法新闻活动、互联网及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等各类案件线索。信件举报方式:来信举报寄: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联合举报中心邮编: 100052扩展资料:举报扫黄打非是有奖励的,具体如下:《“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含网上网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60万元);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营额(违法所得)低于5万元的,视案件情况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予以奖励;如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6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三)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10万元至2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按本条第二项执行。(四)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举报对象被依法处理,或有害信息被删除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每条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五)举报新闻敲诈、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六)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本条第五项执行。(七)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八)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九)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十)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奖励金可以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审批后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十一)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参考资料:广电总局-“扫黄打非”12390电话举报踊跃 建议群众网上快参考资料:中国扫黄打非网-“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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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打开“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net.china.com.cn/2.选择举报方式有三种方式可以进行举报:1. 网上填写2. 电话举报3. 邮件举报选择你所中意的一种方式进行举报3.填写举报内容并做好长期等待处理结果的准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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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以下简称“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规范全国“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推动“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黄打非’部门”),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向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提供线索并形成“扫黄打非”部门挂牌督办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含网上网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60万元);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营额(违法所得)低于5万元的,视案件情况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予以奖励;如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6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三)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10万元至2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四)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举报对象被依法处理,或有害信息被删除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每条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 (五)举报新闻敲诈、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 (六)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七)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九)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十)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奖励金可以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审批后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 (十一)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 第八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删除有害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填写举报奖金发放单,由本人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账号寄回发放奖金实施部门。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扫黄打非”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 第九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 第十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基层“扫黄打非”网格员、志愿者等举报本网格内涉及“扫黄打非”相关线索的,纳入举报奖励,具体要求及奖励标准由地方“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第十二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会同财政厅(局)及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安排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有关办法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扫黄打非”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确保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8日由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署、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的《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关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