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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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法官队伍建设既是我国司法建设的重点,也是自由心证对法官品质的内在要求。可以说,法官精英化是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内部保障措施


自由心证通俗解释是什么?

自由心证通俗解释是内心确信。自由心证名词解释又称内心确信。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623上创立的一条新的评断证据的原则。指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取舍证据的标准。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自己在调查证据,听取辩论过程中形成的内心确信自由地评断证据。首创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来相继为一些国家采用。自由心证制度十七,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和人权理论是自由心证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启蒙思想家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洛克提出天赋人权以反抗封建等级观念,强调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并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不为罪等思想。

什么是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扩展资料自由心证人员介绍1、当事人由于实体法上的权益发生纠纷,或与特定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进入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有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行政诉讼当事人。与刑事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并在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为刑事诉讼当事人。2、公诉人指不用当事人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直接提起诉讼,在中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就是公诉人。引 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基本职能;公诉工作,既是一门充满斗争艺术的检察官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由心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当事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诉人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自由心证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有何区别?

一、特点不同:1、自由心证制度: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2、法定证据制度:一切证据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二、原则不同:1、自由心证制度:在自由心证时要依据证据讲话,要依次符合证据法则的证据,而不使用臆断的语言,要“过而不作”。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证据具有科学性、社会性、运动性、逻辑性的特点,在自由心证时要善于运用这些特点进行研究分析,得出科学的结论。2、法定证据制度: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依据,准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且要求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扩展资料16到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法定证据制度盛行于欧洲,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国,直到19世纪后期还在实行。最早规定这种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是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自由心证的主体是裁判官,在我国就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和道德素质对“心证”的结果是否公正至关重要。法官独立性是它的最高品质要求,正是这种独立性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性。自由心证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没有可靠的人来行使就必然会出现大量的权力滥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证据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由心证制度

论法官自由心证的限制

法律分析:自由心证是指对证据取舍、证据证明力以及由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法律不予先以成文规定,而由法官按照自己良知、理性形成确信,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的证据制度。也有学者认为,自由心证即是内心确信,是指关于法院认定用于判决基础的事实,应遵从由组成法院的法官基于审理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自由形成的具体的确信的原则。笔者认为,从法律适用角度,自由心证首先表现为一种权力,即它是审判权力的派生物,是法官在对证据的判断取舍上作出主观认定的权力。其次,自由心证是法官从事其职业,审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的基本方法。在证据规则不能穷尽的地方,在纷繁复杂的证据迷宫中,常人往往茫然无绪,而自由心证象路标、象灯塔为法官指引方向,达到彼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一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官自由心证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并且被告人得对法官心证形成加以控制,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2)审判公开,约束法官随意形成心证,保障法官判断的合理性。(3)回避制度,保障法官能够进行理性和中立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一、特点不同:1、自由心证制度: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2、法定证据制度:一切证据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二、原则不同:1、自由心证制度:在自由心证时要依据证据讲话,要依次符合证据法则的证据,而不使用臆断的语言,要“过而不作”。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证据具有科学性、社会性、运动性、逻辑性的特点,在自由心证时要善于运用这些特点进行研究分析,得出科学的结论。2、法定证据制度: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依据,准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且要求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扩展资料16到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法定证据制度盛行于欧洲,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国,直到19世纪后期还在实行。最早规定这种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是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自由心证的主体是裁判官,在我国就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和道德素质对“心证”的结果是否公正至关重要。法官独立性是它的最高品质要求,正是这种独立性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性。自由心证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没有可靠的人来行使就必然会出现大量的权力滥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证据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由心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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