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厅
(1)人事处
(2)财务处
(3)秘书处
(4)行政处
(5)信息化技术管理处
(6)老干部处
(7)会议处
2.组织部
(1)会员处
(2)地方处
3.宣传部
(1)宣传处
(2)教育处
(3)网络编辑管理处
4.参政议政部
(1)一处
(2)二处
(3)三处
(4)综合处
(5)民主监督处
5.社会服务部
(1)扶贫处
(2)综合处
6.研究室
(1)理论处
(2)会史处
(3)年鉴处
(4)联络处
7.机关服务中心[1]
历史沿革雷洁琼
中国民主促进会于1945年12月30日在上海成立。它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上海的民主运动中逐渐形成起来的一个反对内战、争取和平、民主的社会性政治团体。[2]1946年10月,民进通过了对时局的宣言,提出改革政权、实现民主、国民党无条件还权于民、停止内战、撤出外国军队等八项政治主张。
1947年底民进被迫转入地下。
1949年9月,民进派代表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了制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组建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民进不少领导人和会员担任了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务。民进各级组织带领全体会员,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恢复国民经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做了许多工作。民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赵朴初
1988年11月,民进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对民进的性质、政治纲领等作了新的规定。章程规定,民进是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一个民主党派。民进宗旨是:以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多年来,民进从实际出发,发挥自身优势,针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以民进中央的名义,围绕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就教育、文化、出版等方面的工作向政府提出了多份提案,其中有的被评为全国优秀提案。1995年,为庆祝中国民主促进会成立50周年,党和国家领导人题词祝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的题词是:“肝胆相照,谱写新篇”。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题词是:“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实现中华民族的振兴而奋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的题词是:“久经考验的战友,并肩前进的同志”。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的题词是:“发展民主,促进团结”。
1997年11月,中国民主促进会举行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许嘉璐为民进中央委员会主席,完成了民进中央领导机构的新老交替,废除了民主党派中央领导班子建设中的职务终身制。大会选举产生了由187人组成的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3.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74.9%。委员们平均年龄55.8岁。
截至1995年12月,民进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组织,有市县级组织200多个,基层组织4600多个,会员6万多人。
截至1997年6月底,民进已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组织,有市县级组织247个,基层组织5298个;会员总数6.5万余人,其中教育界人士占74.3%,科技、文化、出版和医药卫生界人士占16.3%;女会员占40%。会员中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78.9%。
截至2014年底,民进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组织,有市县级组织326个,基层组织7484个,会员14.5万余人,平均年龄50.8岁。全会成员中有各级人大代表2210人,各级政协委员12226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55人,全国政协委员79人;在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1043人;在科技界有中科院、工程院两院院士10余人,专家20余人,长江学者30余人;在教育界有高校大学校长90余人,国家科研院所院所长10余人。
民进中央主办的机关刊物是《民主》杂志。
地 址:北京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7号楼
邮 编:100125
历届领导第一届第一届理事会
(1946年1月2日民进第二次会员大会选出)常务理事:
马叙伦、陈巳生、王绍鏊、林汉达、许广平(1946年3月22日增选)理 事:
马叙伦、严景耀、陈巳生、林汉达、郑振铎、曹梁厦、王绍鏊、周建人、曹鸿翥、冯少山、柯灵 许广平、梅达君、徐伯昕、谢仁冰(1946年3月17日增选)候补理事:
傅雷、张凤举、许广平、杨志义、宓逸群、雷洁琼、朱绍文(1946年3月17日增选)第二届第二届理事会
(1947年2月9日民进第五次会员大会选出)常务理事:
马叙伦、王绍鏊、许广平理 事:
马叙伦、王绍鏊、许广平、周建人、陈巳生、李平心、徐伯昕、严景耀、朱绍文、柯灵(第五次会员大会当场替补)候补理事:
柯灵、郑振铎、蔡尚思、余之介、董秋斯第三届第三届中央理事会
(1950年4月15日民进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主 席:
马叙伦副主席:
王绍鏊、周建人(1954年12月8日增选)秘书长:
许广平第四届第四届中央理事会
(1956年8月民进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主 席:马叙伦
副主席: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车向忱、林汉达
秘书长:杨东纯
第五届第五届中央委员会
(1958年11月民进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主 席:
马叙伦代主席:
周建人(1966年7月31日中常会决定)副主席:
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车向忱、杨东莼秘书长:
徐伯昕第六届第六届中央委员会
(1979年10月民进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主 席:
周建人副主席:
叶圣陶、徐伯昕、赵朴初、吴贻芳、雷洁琼、谢冰心、吴若安秘书长:
葛志成第七届第七届中央委员会
(1983年11月民进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名誉主席:
叶圣陶(1987年6月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主 席:
周建人、叶圣陶(1984年9月代主席,同年12月七届二中全会选举)、雷洁琼(1987年6月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副主席:
叶圣陶、徐伯昕、赵朴初、吴贻芳、雷洁琼、谢冰心、吴若安、陈舜礼、葛志成、楚庄(1984年12月七届二中全会增选)、叶至善(1987年6月全国代表会议增选)秘书长:
葛志成第八届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1988年11月28日民进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名誉主席:
谢冰心主 席:
雷洁琼副主席:
赵朴初、陈舜礼、葛志成、楚庄、叶至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秘书长:
陈益群第九届第九届中央委员会
(1992年12月民进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名誉主席:
谢冰心、赵朴初主 席:
雷洁琼副主席:
陈舜礼、葛志成、楚庄、叶至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许嘉璐秘书长:
陈益群第十届名誉主席:
雷洁琼、谢冰心、赵朴初名誉副主席:
陈舜礼、柯灵、叶至善顾问:
潘承孝、王鸿祯、方明主席:
许嘉璐副主席:
楚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张怀西、潘贵玉、蔡睿贤、王立平秘书长:
陈益群第十一届名誉 主席:
雷洁琼名誉副主席:
叶至善、楚庄、梅向明顾 问:
王鸿祯、方明主 席:
许嘉璐第一副主席:
张怀西(2007年十一届十五次主席会分工调整)常务副主席:
张怀西、严隽琪(2007年十一届十五次主席会分工调整)副 主 席:
陈难先、冯骥才、潘贵玉、蔡睿贤(2005年十一届四中全会辞去职务) 、王立平、严隽琪、王佐书、贺旻、罗富和(2005年十一届四中全会增补)秘 书 长:
赵光华副秘 书 长:
徐德骁、虞 音第十二届主席:
严隽琪(女)常务副主席:
罗富和副主席:
冯骥才、潘贵玉(女)、王佐书、贺旻(女)、刘新成、蔡达峰、朱永新、张帆第十三届主 席:
严隽琪(女)副主席:
罗富和、王佐书(至2015.12)、贺旻(女)、刘新成、蔡达峰、朱永新、张帆、姚爱兴、卫小春、张雨东历次大会民进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解放后)
1950年4月15日-25日在北京举行。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中国民主促进会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选举产生了第三届中央理事会。
民进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1956年8月11日-23日在北京举行。民进中央理事会主席马叙伦致开幕词,副主席周建人作工作报告,副主席王绍鏊致闭幕词。大会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选举了第四届中央委员会。
民进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1958年11月17日-12月9日在北京举行。民进中央委员会副主席王绍鏊作工作报告,副主席车向忱作组织改造规划的报告,副主席许广平致闭幕词。大会选举了第五届中央委员会。
民进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1979年10月11日-22日在北京举行。选举了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确定了新时期的方针、任务。
民进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1983年11月9日-21日在北京举行。大会修改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全文载于1983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选举了第七届中央委员会。
民进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1988年11月19日-28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宋平、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芮杏文、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委余秋里到会祝贺。民进中央主席雷洁琼向大会作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选举了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民进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1992年12月11日—17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丁关根到会并宣读了中共中央贺词。民进中央副主席赵朴初致开幕词。民进中央主席雷洁琼向大会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多做贡献》的报告。会议审议和批准了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的修正案,选举产生了第九届中央委员会。
民进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1997年11月26日─12月2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丁关根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民进中央主席雷洁琼致开幕词。民进中央副主席陈舜礼向大会作了题为《继往开来,团结奋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新贡献》的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的修改案。选举产生了第十届中央委员会。
民进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2002年12月16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宣传部部长刘云山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席蒋正华代表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致贺词。民进中央名誉主席雷洁琼向大会发来贺信。民进中央主席许嘉璐致开幕词,并受民进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委托,作了题为《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的工作报告,民进中央副主席梅向明作了关于《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修正案》的报告。
大会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大会还通过了给不再担任中央委员的同志的致敬信。
会议审议通过了民进第十届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民进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
民进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2007年12月1日至7日,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胜利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代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致贺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十大主席团常务主席许嘉璐作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报告。
民进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2012年12月15日,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俞正声会见全体与会代表,并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代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致贺词。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严隽琪代表民进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孟建柱,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以及民进中央原主席许嘉璐、原第一副主席张怀西出席开幕会。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罗富和主持开幕会。
民进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2017年12月6日,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闭幕。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听取并审议了民进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和《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选举产生了由199人组成的新一届中央委员会。会议期间举行的民进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由44人组成的第十四届中央常务委员会,蔡达峰当选主席,刘新成、朱永新、姚爱兴、卫小春、张雨东、王刚、陶凯元、庞丽娟、黄震、高友东当选副主席。
联合声明各民主党派反对北大西洋公约联合声明
1949年4月3日在北京
美、加、英、法、挪、丹、冰、荷、比、卢、葡、意等国政府将于四月四日签订的北大西洋公约,是一个以挑动新的世界侵略战争为目的的危害人类和平安全的条约。鉴于世界和平不可分割,东西各民族人民安危与共,并且事实上英美等国政府也正在力图将北大西洋公约的模型扩张到太平洋方面来,中国各民主党派,特对北大西洋公约及其他任何类似的侵略方案,表示坚决的反对。
中国各民主党派谴责美国帝国主义政府及其附庸背叛波茨坦协定和其他保障国际和平的协定,背叛联合国组织,背叛各国人民和平愿望的侵略政策。中国各民主党派对于以苏联为首世界和平民主势力反对新战争危险的奋斗,表示热烈的同情和忠诚的拥护。中国各民主党派坚信,这种奋斗将使策动战争的帝国主义者及其在各国的走狗们受到全世界和平人民的责备而陷于孤立,将使新的侵略战争的阴谋陷于破产。我们认为世界是人民的,不是帝国主义者及其走狗们的。帝国主义者及其走狗们的横行与猖獗,不过是暂时的现象,他们的一切阴谋诡计,连同他们本身在内,均将被人民所揭露,所抛弃。
中国各民主党派同时代表伟大的中国人民郑重宣言:如果帝国主义侵略集团竟敢挑动这个危害全世界人民的反动战争,那么我们将团结全国人民,遵守孙中山先生的不朽遗嘱,采用必要的方法,与中国的盟友苏联和各国和平民主势力,携手并进,向侵略战争的发动者作坚决的斗争,打败侵略者,推翻整个帝国主义制度,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和永久的和平。我们认为,如果战争爆发,帝国主义的诸侵略国一定是失败者,反帝国主义的诸被侵略国一定是胜利者。这个前途,已经被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经验向全世界人民指明出了。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李济深
中国民主同盟负责常务委员沈钧儒 章伯钧
民主建国会常务理事黄炎培
中国民主促进会常务理事马叙伦
中国国民党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常委谭平山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彭泽民
中国人民救国会中央执行委员李章达
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代主席蔡廷锴
中国致公党主席陈其尤
各民主党派拥护毛主席、朱总司令进军命令的联合声明
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国各民主党派,对于本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毛主席暨人民解放军朱总司令向全体人民解放军所发布之进军命令,完全表示赞同,并竭诚拥护,以求迅速彻底消灭一切负隅抵抗之反动力量,完成解放全中国之任务。
中国各民主党派深信前此中共代表团与南京代表团所进行之和平谈判,及其所达成之国内和平协定,为公允合理,有利于人民与国家,而对于南京反动势力下有正义感之爱国人士,尤使能获得参加民主和平新中国建设之机会。然而,南京政府负责分子,竟不能放弃依赖美帝国主义之政策,甘受蒋介石之命令,断然拒绝接受双方代表所拟定之和平协定,徒使江南人民增加痛苦,其所负战争之责任,实无可宽贷。
中国各民主党派更深信蒋介石所指挥之南京反动集团,现在所处之危险局势,已属绝望,在人民怒愤、士无斗志以外,其内部所表现之矛盾与分化,及经济财政因军事溃败而招致总崩之形势,完全判定南京政府绝无抵抗之能力,而最后必陷于全部灭亡之惨局。
中国各民主党派基于共同之认识愿乘此大军前进、胜利展开之日,向全国人民及南京国民党内爱国人士,作郑重之宣告,在一切解放区,全体人民必须加紧生产,服从法令,动员支前,在解放军作战之区域,及将进攻之区域,所有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民必须努力动员,迎接解放大军,协助杀敌,并保护一切重要物资,免受破坏。最后,南京反动国民党内,尚不乏忠贞爱国、明晓利害之人士,吾人仍寄予甚大之期望,依照毛主席、朱总司令所发布命令第三、第四两项原则,进行局部和平解决之方法,以减少人民之灾难,而不与蒋介石共招同一灭亡之命运。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李济深
中国民主同盟常务委员沈钧儒章伯钧
民主建国会常务理事黄炎培
中国民主促进会常务理事马叙伦
中国国民党三民主义同志会常务委员谭平山
中国农工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主席彭泽民
中国人民救国会中央执行委员李章达
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主席蔡廷锴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主席陈其尤
各民主党派为拥护中共中央发布庆祝五一劳动节口号发表声明
新华社北京1950年5月2日电
今年的五一劳动节,是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已取得全国范围胜利后第一度伟大节日,也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度伟大节日。今年庆祝这个工人阶级检阅自己战斗力量的节日,较之以往,更具有非常丰富的意义,更值得我们欢欣与激励!
人类社会文化是劳动人民创造的,历史发展也是劳动人民推动前进的。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过艰难曲折的过程,终于获得辉煌的胜利,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相结合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国家。劳动创造世界的普遍真理正由我们亲历的中国革命过程中得到证实。因此我们庆祝劳动人民自己的节日,应以最大的衷诚向全国工人、农民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以及劳动人民的保卫者——人民解放军,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国劳动人民,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下坚定不挠地斗争,不仅使革命已获得胜利,而且正逐步巩固已得的胜利。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到现在,为时不过半年,中央人民政府已有不少光辉的建树。择其主要的来说:在军事上除西藏外已完成全部大陆的解放,最近复有海南岛敌前登陆成功,全岛解放,指顾可期。在财政经济上,稳定了十数年波动不息的物价,使国家财政预算接近收支平衡,完成了东北华北的土地改革,开始战胜了一向认为不可战胜的灾荒。在外交上,与社会主义苏联和新民主国家建立了兄弟的友谊,特别是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缔结,巩固了世界和平阵营的力量,遏止着帝国主义挑战的野心,争取了中国和平建设的环境与援助。仅仅在半年短期中间,我们完成了这样历史上划时期的成就,是由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卓越的领导,也是中国劳动人民创造性高度发挥的成就。
自然我们也早就看到另一面:帝国主义者及其爪牙,是不甘心于失败的。美帝正积极援助反动集团负隅台湾,并肆其种种捣乱阴谋。同时在政府大力推行平衡收支、稳定物价、统一国家财经工作之际,亦有少数工厂商店停业或缩减生产,使一部工人不免感受失业痛苦。但这些困难不过是胜利与前进中必然遇到的困难,是可以逐渐克服的困难。人民解放军在海南岛的辉煌战绩,也就经验地说明统一祖国、西藏和其他小岛,都是短期即将完成的日程,蒋匪帮决难逃于彻底歼灭的命运,美帝的阴谋,是绝对无法施逞的。至于少数工厂商店停业与部分失业现象,亦是属于暂时的。以一个一向从属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半殖民地经济,一方面是广大农民遭受着重重剥削与十二年来战争的损害,购买力大大降低;一方面是向来依靠投机牟利和专供腐化享乐的工商部门,必然地遭受淘汰。于是不可避免地产生暂时经济脱节现象。但这只是经济改造与恢复过程中必然经历的痛苦。只要我们的工商业得到合理的调整,我们的国营和私营经济做到配合发展、各得其所,全国农村地主经济消灭,土地改革完成,农民购买力普遍提高;同时在我们伟大的盟国——苏联的互助合作和支援下,工商业不久便可根本好转,大步向前发展。东北经济改造的过程与成绩,即是现实最好的例证。我们相信中央人民政府不仅有信心,而且有实际战胜困难的办法。我们更相信全国劳动人民的伟大斗争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也能在政府领导之下,彻底消灭困难。
我们高呼:
伟大的五一劳动节——全中国与全世界劳动人民团结的节日万岁!
全中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合作万岁!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
民主建国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
中国民主促进会
中国致公党
九三学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一九五〇年五月一日
中国各民主党派联合声明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坚决反对,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实施所谓的“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中国各民主党派对此表示强烈愤慨和严厉谴责。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中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日方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也是徒劳的。日方的所作所为丝毫不能改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的事实。
中国各民主党派绝大多数成立于抗日战争时期,参与了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斗争,有着热爱祖国和爱好和平的光荣传统,是国家领土主权的坚定捍卫者。我们坚决支持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所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
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关系发展成果来之不易,此次日本政府置中日邦交大局和两国人民福祉于不顾,背弃两国政府老一辈领导人“搁置争议、留待以后解决”的重要谅解和共识,悍然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实施所谓的“国有化”,这是严重损害中日关系大局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危险举动。
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国人民是爱好和平的人民。中国没有侵犯别国领土主权的意图,也决不容许别国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今日之中国已不再是积贫积弱的旧中国。中华民族任人欺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如果日方低估中国人的志气、勇气和力量,那就打错了算盘,是注定要失败的。希望日方不要逆历史潮流而动,在危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实际行动维护中日关系大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
2012年9月15日
民进章程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会章
(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9日通过)总 纲
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本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富强、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重要力量。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创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引和帮助下,积极投入反内战、反独裁的爱国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谱写了革命的光荣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本会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会的优良传统是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积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
本会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献计出力。
(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努力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促进政党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
(三)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继承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创造活力,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四)致力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发展成果共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社会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促进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完善。
(五)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分裂国家,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七)拥护和支持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参加对外交流和友好活动,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八)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会员和所联系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合理要求。积极提倡奉献和创新精神,推动会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功立业。
为确保政治纲领和基本任务的实现,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政治交接为主线,继承和发扬我会的优良传统及老一辈领导人的高尚风范,遵循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全会的整体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促进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本会建成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第一条本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二条本会以服务科学发展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会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推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任职的会员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担任特约人员的会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第六条本会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人才,向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推荐人才,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条本会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和统一作出贡献。
第八条本会把加强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推动和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进行坚持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会章会史教育。
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发展坚持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要注重质量,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十条本会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的领导集体。
第十一条本会依法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二条本会加强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多党合作理论和会史的研究,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二章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会,应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两名会员介绍,经组织考察,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
第十七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生活,按时交纳会费;
(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会员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应转组织关系。会员如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其组织关系仍属原所属组织。
第十九条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下级组织要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会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
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销,须层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机构,对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同级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一人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省级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和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五)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三条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需要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任命,向中央常务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县)委员会;县(旗)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本会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地方各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地方组织。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四)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同级委员会的少部分成员。
省级委员会应听取同级监督委员会的报告,选举产生同级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常务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委会议任命,向同级常务委员会通报(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向同级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委员会可设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按会员的业务系统设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委员会。
本会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可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会员,应由其所属会的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四条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等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小组可推选组长一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和所选出的负责人,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纲领的基础,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结合本单位中心任务开展活动,推动会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三)了解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四)组织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关心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五)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七)对申请入会对象进行考察和培养,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
(八)收缴会费。
第七章第四十六条本会各级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历届主席
会员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
本会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四十七条本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思想、指导工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
(二)了解国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于带领所在组织的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组织领导与合作共事能力;
(三)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模范地履行本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会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本会工作;
(四)作风民主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批评监督;
(五)坚持立会为公,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勤奋工作,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四十八条本会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届。
第八章第四十九条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
第五十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纪律,所属组织应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上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中央备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批准。
留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
受处分的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第九章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