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于1998年成立。东莞市律师协会是由东莞市全体执业律师和律师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接受东莞市司法局的行政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行业指导。目前东莞的律师管理工作实行的是市司法局行政管理和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市司法局行使宏观指导和监督职能,主要是在行业准入、执业检查和监督方面,市律师协会主要承担律师的宣传、对外交流、业务指导和培训、年度考核和违纪投诉处理等方面职责。
截止至2019年11月8日,东莞市共有261家律师事务所(含1家公职律师事务所)。共有律师个人会员3317名律师(含公职律师259名,法援律师12名),来自全国各地。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的常设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常设监督机构是监事会。东莞律师代表大会四年一届,目前是第七届。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31名,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6名。监事会监事11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协会设专职秘书长,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并向理事会负责。并设有秘书处,作为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一、历史沿革
1998年7月1日,东莞市律师协会党支部与东莞市律师协会同时成立。
2006年12月13日,中共东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成立,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委员会。东莞市律师协会党委是东莞市行业组织中成立的第一家党委。
2011年9月25日,中共东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召开律师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委员会。
2017年12月23日,中共东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党员代表大会成功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委员会。第三届党委成员共9人,设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党委委员5名。
2018年1月3日,中共东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更名为中共东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
二、党支部与党员数量
截至2019年12月底,东莞市共有执业律师3388人,其中党员律师1184名,党员人数占行业从业人员总人数的34.9%,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中的党员83人,律师行业党员总人数为1202人;现有市、县(区、市)人大代表8名;共有264家律师事务所,成立党支部64个,其中律师事务所党支部63个,秘书处党支部1个。
三、所获得的荣誉
东莞律师行业的党组织、党员个人共获得省级以上各类表彰299项,其中,获得国家级表彰的22项、省级表彰的有277项。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中被确定为“东莞市五星级党组织”有3个;被确定为省级“党建示范点”的有4个;被确定为市级“党建示范点”的有2个;被东莞市委组织部列为市“双标工程”示范点建设对象的有1个。市律师行业党委先后被东莞市委组织部确定为五星级党组织和党建示范点。
理事会会 长:
陈锡康
副会长:
周 云、李道君、张旭东、崔芸庆、蔡国民、姬明镜(女)
理事:(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马海岸、王小渊、叶进国、吕新建、朱继良、华宗晟、刘国光、刘思祺、刘浪波、刘蓉芳、李锡国、李道君、肖响华、吴永斌、陈锡康、陈 骞、陈建彬、张旭东、周 云、林楚泉、罗海龙、侯斯敏、骆 涛、高剑锋、姬明镜、崔芸庆、唐胜利、曾 捷、曾小伟、蔡国民、熊智勇
监事会监事长:
张文丽(女)
副监事长:
方 民(女)、邝子光
监事(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方 民、邝子光、刘卫纲、严 凡、李 中、易 飞、胡新春、袁 琦、张文丽、莫金安、潘秋波
东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是东莞市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并配合律协各相关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两人,由理事会聘任。秘书处内设行政部、业务部、纪律部、会员部、信息部、党委办公室七个部门。
秘书处秘书长
秘书长:龙开族
工作职责: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副秘书长
刘丽芳
工作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负责秘书处业务部、会员部、信息部工作。
卢锦仪
工作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负责秘书处行政部、纪律部、技术部工作。
陈朝晖
工作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负责党委办公室工作。
党委办公室
工作人员:陈朝晖(主任)、孔佩欣(副主任)、蔡苑虹
工作职责:
1.负责党委各类会议的组织工作;
2.协助党委领导起草各类公文;
3.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4.落实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协助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6.协助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工作;
7.做好党员日常管理和党务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8.完成党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部
工作人员:刘莉玲(部长)、袁淑仪(副部长)、赖文伟、郝泽渝、庾小华、古晓晴
工作职责:
1.负责文件收发、会务、人事管理、资产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会费收缴、费用支出、财务预决算等财务工作;
3.负责工青妇等联络工作;
4.协助开展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5.协助监事会开展工作;
6.协助财务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律师参政议政促进委员会开展工作;
7.联系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业务部
工作人员:刘雅文(副部长)、许姣、袁慧欣
工作职责:
1.协助组织、实施全市律师的业务培训、业务研讨、业务交流和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
2.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3.协助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
4.协助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涉外法律服务有关工作;
5.协助继续教育委员会开展工作;
6.联系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劳动关系法律专业委员会、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一带一路法律专业委员会、港澳台侨法律专业委员会、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和破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等17个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纪律部
工作人员:苏泽旋(部长)、叶树滨、谢明真
工作职责:
1.负责投诉处理工作,承担投诉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工作,承担维权中心日常工作;
3.协助开展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承担律师调解中心日常工作;
4.协助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权益保障委员会开展工作。
会员部
工作人员:莫瑞仙(部长)、梁艳青、李运凤
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实习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受理实习申请实习,办理实习考核工作;
2.负责理事值班工作,协助安排值班理事与新执业律师或实习人员的面谈活动、新执业律师宣誓工作等;
3.负责全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4.协助会员事务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和公职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信息部
工作人员:刘洁莹(副部长)、陈惠贞、萧艺
工作职责:
1.负责信息材料和文秘综合工作;
2.负责编写《东莞市律师协会简讯》;
3.协助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开展工作,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4.协助开展东莞市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工作;
5.协助发展战略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开展工作。
技术部
工作人员:赖文伟、钟志铖(外聘技术人员)
工作职责:
1.负责电子类办公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负责信息化建设和东莞律师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
3.负责律师“一卡通”的管理。
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是在《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东莞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部门,在理事会和东莞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以下简称“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行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国际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女律师和青年律师的培养及指导、律师行业宣传与联络、律师行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受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监督。
(一)会员事务委员会(7人)
主?任:吴泷飞(法制盛邦律师所)
副主任:叶宇聪(闻彰律师所)
秘书长:陈妙珠(法制盛邦律师所)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下同):王强文(臻善律师所)、陈换弟(陈梁永钜律师所)、罗苏华(方中天律师所)、彭海洲(赋诚律师所)
(二)继续教育委员会(8人)
主?任:刘敏(陈梁永钜律师所)
副主任:陈进(东方昆仑律师所)、鄢仲平(品峰律师所)
委?员:冯充(国锋律师所)、李炜健(陈梁永钜律师所)、高超强(德恒律师所)、叶文蓉(闻彰律师所)、钟维松(闻彰律师所)
(三)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20人)
主?任:肖响华(广和律师所)
副主任:邵路根(星啸律师所)、蒋其磊(中建合展律师所)、陈玉珍(法制盛邦律师所)
秘书长:邹慧敏(摩邦律师所)
委?员:王超(广和律师所)、王茂华(百勤律师所)、方楚帆(闻彰律师所)、麦焯林(佑德律师所)、肖志(今久律师所)、何斌(东方昆仑律师所)、张允(历维永盛律师所)、张陇奎(惠诚律师所)、陈沛强(砝码律师所)、罗海龙(君政律师所)、袁良平(南天星律师所)、康世为(赋诚律师所)、曾小伟(宏尚律师所)、谢少辉(君爵律师所)、廖春霞(臻善律师所)
(四)权益保障委员会(17人)
主?任:叶进国(国亮律师所)
副主任:刘国光(东方昆仑律师所)、郭义(品峰律师所)
秘书长:黄幸华(烽庭律师所)
委?员:王涛(瑞轩律师所)、丘敏(泰如律师所)、刘海腾(信而立律师所)、江浩良(展豪律师所)、李晓燕(普翼律师所)、吴群(遥力律师所)、陈志开(瑞轩律师所)、陈晓彬(宏尚律师所)、陈晓旋(君政律师所)、林安江(赋诚律师所)、盛宗灿(南天星律师所)、蒋志勇(勤诺律师所)、谭健文(权晔律师所)
(五)发展战略委员会(10人)
主?任:张念(陈梁永钜律师所)
副主任:徐洪辉(君政律师所)、向振宏(莞泰律师所)
秘书长:杨扬(摩邦律师所)
委?员:向忠锋(名道律师所)、阳朝锋(信而立律师所)、李树明(佑德律师所)、欧阳肖瑶(君政律师所)、周莹(盈科律师所)、曾国华(东方昆仑律师所)
(六)财务委员会(6人)
主?任:曾捷(法仕律师所)
副主任:黄笑岚(盈科律师所)
秘书长:张宏宇(中建合展律师所)
委?员:林路红(东方昆仑律师所)、黄松(国信信扬律师所)、廖丽慧(立慧律师所)
(七)宣传委员会(12人)
主?任:王小渊(万言律师所)
副主任:刘思祺(汉章律师所)、何妙佳(惠诚律师所)
秘书长:唐静(盈科律师所)
委?员:王程正(信而立律师所)、邓杰(莞信律师所)、刘海华(宏尚律师所)、杜冠杰(广信君达律师所)、肖文(宏尚律师所)、欧敬章(闻彰律师所)、罗新生(品峰律师所)、谢红生(东方昆仑律师所)
(八)调查委员会(14人)
主?任:李锡国(润广律师所)
副主任:谭舟杨(莞信律师所)、刘广银(东方昆仑律师所)
秘书长:袁正航(众慧律师所)
委?员:王建伟(名伟律师所)、刘李(法制盛邦律师所)、闫国栋(通盈律师所)、吴剑(莞祥律师所)、张重明(今久律师所)、梁嘉茵(惠诚律师所)、董鹏(勤诺律师所)、廖京(赋诚律师所)、熊智勇(环广律师所)、李学兵(盈科律师所)
(九)惩戒委员会(13人)
主?任:刘浪波(南天星律师所)
副主任:杨山(海法律师所)、段有太(中建合展律师所)
秘书长:龙双志(闻彰律师所)
委?员:王芝芳(赋诚律师所)、刘权德(瑞轩律师所)、刘宏琴(盈科律师所)、许跃凯(法制盛邦律师所)、李晓保(东方昆仑律师所)、陈建国(德恒律师所)、范伟平(闻彰律师所)、夏义平(百勤律师所)
(十)文化建设委员会(20人)
主?任:赵丹(盈科律师所)
副主任:张兴永(广信君达律师所)、江伟强(德恒律师所)、钱静(方中天律师所)、杨育(莞安律师所)
秘书长:许望平(大洲律师所)
委?员:丁蓓(德佐律师所)、丁汝明(广和律师所)、丁佳佳(盈科律师所)、刘健锋(信而立律师所)、江有(南天星律师所)、余艳(中亚律师所)、陈建华(砝码律师所)、钟沛桦(瑞轩律师所)、唐泽生(翼舟律师所)、黄德年(大洲律师所)、梁晓馨(盈科律师所)、程晓阁(东方昆仑律师所)、温文裕(方中天律师所)、廖军平(大洲律师所)
(十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20人)
主?任:邹育兵(德恒律师所)
副主任:陈建彬(理正明律师所)、陈浩鹏(闻彰律师所)
秘书长:叶沃伦(品峰律师所)
委?员:邓沛康(莞信律师所)、刘伟亮(汉章律师所)、刘红军(广信君达律师所)、刘铖杰(华文律师所)、孙群凤(众达律师所)、麦广瑞(历维永盛律师所)、李远桃(佑德律师所)、杨鸿璋(遥力律师所)、何云龙(法制盛邦律师所)、邹锦富(瀚杰律师所)、张绍良(摩邦律师所)、陈有维(陈梁永钜律师所)、周欣儿(名道律师所)、郑伯鑫(东方昆仑律师所)、袁敏锋(德佐律师所)、高欢胜(启盟律师所)
(十二)女律师工作委员会(15人)
主?任:徐芳(历维永盛律师所)
副主任:章双梅(广信君达律师所)、张冬(方中天律师所)
秘书长:李明(莞诚律师所)
委?员:邓玉婷(品科律师所)、吕远霞(佑德律师所)、阮媛萍(赋诚律师所)、杨惠萍(赋诚律师所)、何少红(众慧律师所)、张艳艳(惠诚律师所)、罗思玲(东方昆仑律师所)、袁媛(今久律师所)、黄素红(盈科律师所)、曾晓红(盈科律师所)、陈佳瑶(广信君达律师所)
(十三)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18人)
主?任:吕新建(盈科律师所)
副主任:刘雅风(遥力律师所)、李凯(首创律师所)
秘书长:欧绿瑶(东方昆仑律师所)
委?员:马海岸(信而立律师所)、孔鹏程(莞信律师所)、邓政威(大洲律师所)、卢庆波(广信君达律师所)、吕志伟(盈科律师所)、华宗晟(星啸律师所)、李志国(广田律师所)、杨峰(莞信律师所)、杨启猛(众达律师所)、邱利添(政丰律师所)、奉军(泰如律师所)、钟辉(名道律师所)、莫建坤(腾锐律师所)、曹柏荣(勤诺律师所)
(十四)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22人)
主?任:蔡建东(湖南人和律师所)
副主任:宋孝增(旗轩律师所)、李翠荷(众达律师所)、冯雪云(广和律师所)
秘书长:王莹(赋诚律师所)
委?员:田发园(尚智和律师所)、李始源(多吉律师所)、李柳娟(法制盛邦律师所)、杨爱英(品峰律师所)、杨敬波(江湾律师所)、吴志伟(鹏日律师所)、张晶晶(今久律师所)、赵永通(众慧律师所)、柳翔(信而立律师所)、钟佩诺(佑德律师所)、袁立鹏(立慧律师所)、高海峰(嘉众律师所)、郭丰(德恒律师所)、梁协偶(东方昆仑律师所)、韩现利(展豪律师所)、赖辉华(名成律师所)、蔡勋健(智捷律师所)
(十五)提案工作委员会(8人)
主?任:陈骞(百勤律师所)
副主任:袁浩权(闻彰律师所)、麦蔚(陈梁永钜律师所)、黄连禧(森诺律师所)
秘书长:黄开颜(法制盛邦律师所)
委?员:叶冠繁(莞信律师所)、李水湘(麦芒律师所)、陈贵红(宏尚律师所)
(十六)律师参政议政促进委员会(19人)
主?任:叶小玉(法制盛邦律师所)
副主任:谭福龙(君政律师所)
秘书长:王曼(众达律师所)
委?员:邓云龙(闻彰律师所)、邓雄锋(东方昆仑律师所)、曲琦(盈隆律师所)、苏崎(百勤律师所)、陈小兵(盈科律师所)、陈志胜(盈科律师所)、林旭君(广信君达律师所)、郑继海(盛众律师所)、郝明威(莞信律师所)、胡奇根(莞信律师所)、黄应贵(今久律师所)、黄敬涛(大洲律师所)、曾小斌(名道律师所)、谭南昌(旗轩律师所)、黎恒鸿(君熙律师所)、马月阳(法制盛邦律师所)
(十七)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员会(20人)
主?任:侯斯敏(宸图律师所)
副主任:赵瑾(陈梁永钜律师所)
秘书长:吴娟(德恒律师所)
委?员:王旭林(展豪律师所)、刘国锋(广健律师所)、刘建荣(出右律师所)、李罗军(盈科律师所)、李炳林(莞同律师所)、何明先(旗轩律师所)、陈燎(历维永盛律师所)、范泽礼(信而立律师所)、赵虎(佑德律师所)、钟华军(鹏日律师所)、郭建(品峰律师所)、容伟现(星旭律师所)、黄仁东(君熙律师所)、黄乐声(启盟律师所)、常英宙(泰旭律师所)、谭亚明(湖南人和律师所)、魏龙(赋诚律师所)
(十八)公职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10人)
主 任:杨沫(市公职律师所)
副主任:袁金辉(市残疾人联合会)、莫松坚(市交投集团)
秘书长:代春丽(市司法局)
委 员:王自松(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卢卓欣(市自然资源局)、李国宏(市公安局)、张鹤(东实集团)、张更韧(东莞移动)、袁燕儿(市市场监管局)
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下属进行律师业务和法律研究的专门组织,是在《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东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部门,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专业委员会工作受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监督。
(一)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26人)
主?任:林楚泉(名道律师所)
副主任:吴健林(盈科律师所)、华宗晟(星啸道律师所)、刘红军(广信君达律师所)、刘李(法制盛邦律师所
秘书长:刘红军(广信君达律师所)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下同):王悦峰(硕德律师所)、邓杰(莞信律师所)、叶冠繁(莞信律师所)、刘媛(出右律师所)、阳朝锋(信而立律师所)、孙志鸿(乾耀律师所)、杜冠杰(广信君达律师所)、李春宏(佑德律师所)、呙林勇(华文律师所)、余艳(中亚律师所)、宋丽娜(鹏日律师所)、宋莎莎(今久律师所)、张锦霞(星啸律师所)、陈海燕(旭昶律师所)、陈路鑫(君爵律师所)、周欣儿(名道律师所)、段有太(中建合展律师所)、曾海峰(展豪律师所)、谭盛国(硕源律师所)、戴银乔(盈科律师所)
(二)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24人)
主?任:欧宁馨(天禀律师所)
副主任:邓云龙(闻彰律师所)、吴晶莹(闻彰律师所)
秘书长:钟沛桦(瑞轩律师所)
委?员:丁蓓(德佐律师所)、王旭林(展豪律师所)、文卫玲(惠诚律师所)、吕远霞(佑德律师所)、刘健锋(信而立律师所)、李丽云(理正明律师所)、杨育(莞安律师所)、利汉威(砝码律师所)、张晶晶(今久律师所)、陈建彬(理正明律师所)、胡吉萍(闻彰律师所)、钟辉(名道律师所)、钟丽萍(砝码律师所)、翁一菊(南天星律师所)、曹庚生(尚宽律师所)、梁晓馨(盈科律师所)、程晓阁(东方昆仑律师所)、曾晓红(盈科律师所)、廖京(赋诚律师所)、谭矜言(南天星律师所)
(三)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36人)
主?任:狄敏(法制盛邦律师所)
副主任:李尧宏(尚智和律师所)、龙双志(闻彰律师所)、江永乔(德恒律师所)、李远桃(佑德律师所)
秘书长:欧阳肖瑶(君政律师所)
委?员:王伟志(硕德律师所)、王银栾(多吉律师所)、亓成杰(麦芒律师所)、方建洪(广田律师所)、卢泽楚(中建合展律师所)、刘国光(东方昆仑律师所)、刘海腾(信而立律师所)、闫国栋(通盈律师所)、江有(南天星律师所)、汤浩(赋诚律师所)、李刚(广信君达律师所)、李明(莞诚律师所)、杨峰(莞信律师所)、吴志伟(鹏日律师所)、何妙佳(惠诚律师所)、邹学研(盈科律师所)、张重明(今久律师所)、陈泽飞(海法律师所)、陈泽超(名道律师所)、陈贵红(宏尚律师所)、奉军(泰如律师所)、周军富(展豪律师所)、钟佩诺(佑德律师所)、莫军豪(彰晨律师所)、莫钧智(泰旭律师所)、高嵩(广和律师所)、唐泽生(翼舟律师所)、黄幸华(烽庭律师所)、蒋芳斌(广健律师所)、蔡建东(湖南人和律师所)
(四)行政法专业委员会(21人)
主?任:曾小伟(宏尚律师所)
副主任:白朝荣(赋诚律师所)、向忠锋(名道律师所)
秘书长:王晓东(众达律师所)
委?员:麦蔚(陈梁永钜律师所)、李诗雅(赋诚律师所)、吴建武(闻彰律师所)、张吉繁(名道律师所)、张作明(立慧律师所)、陈训华(莞信律师所)、范泽礼(信而立律师所)、林龙宗(佑德律师所)、罗苏华(方中天律师所)、周智峰(政丰律师所)、官少鸣(广信君达律师所)、赵立柱(莞信律师所)、郝明威(莞信律师所)、章双梅(广信君达律师所)、粟东(君政律师所)、喻秋(林德律师所)、曾小斌(名道律师所)
(五)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27人)
主?任:高超强(德恒律师所)
副主任:阮冠(广信君达律师所)
秘书长:丘敏(泰如律师所)
委?员:王涛(瑞轩律师所)、冯鼎峰(万言律师所)、吕志伟(盈科律师所)、刘国锋(广健律师所)、刘海华(宏尚律师所)、孙群凤(众达律师所)、杜春(广和律师所)、杨联达(君政律师所)、邱利添(政丰律师所)、陈富(法制盛邦律师所)、陈巨延(信而立律师所)、陈换弟(陈梁永钜律师所)、罗思玲(东方昆仑律师所)、周国平(雄爵律师所)、胡小蓉(翼舟律师所)、侯斯敏(宸图律师所)、徐春德(品峰律师所)、高新(尚智和律师所)、郭春宏(莞信律师所)、黄良洪(海联泰达律师所)、蒋志勇(勤诺律师所)、傅竹林(赋诚律师所)、谢鹏椿(泰旭律师所)、赖辉华(名成律师所)
(六)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27人)
主?任:刘兵(德恒律师所)
副主任:马海岸(信而立律师所)、吴云(广和律师所)、彭菲(林德律师所)
秘书长:陈俊(德恒律师所)
委?员:卢庆波(广信君达律师所)、叶永球(君政律师所)、叶松盛(众达律师所)、刘权德(瑞轩律师所)、杨鸿璋(遥力律师所)、肖文(宏尚律师所)、肖志(今久律师所)、肖绮君(东方昆仑律师所)、何天庆(众慧律师所)、张宏宇(中建合展律师所)、邵路根(星啸律师所)、周莹(盈科律师所)、郑静文(文国律师所)、赵洁仪(法制盛邦律师所)、钟小兰(麦芒律师所)、徐芳(历维永盛律师所)、黄健锋(法仕律师所)、董鹏(勤诺律师所)、曾桂张(赋诚律师所)、鄢仲平(品峰律师所)、赖绍衡(名道律师所)、黎娇燕(润广律师所)
(七)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28人)
主?任:张允(历维永盛律师所)
副主任:李晓保(东方昆仑律师所)、周庆钟(赋诚律师所)
秘书长:杨惠萍(赋诚律师所)
委?员:丁佳佳(盈科律师所)、王羚(君政律师所)、王程正(信而立律师所)、邓雄锋(东方昆仑律师所)、邝华轩(方中天律师所)、刘琼杰(众达律师所)、江浩良(展豪律师所)、李水湘(麦芒律师所)、李锡国(润广律师所)、杨启猛(众达律师所)、杨娇莲(德恒律师所)、张爱红(百勤律师所)、陆春明(广和律师所)、陈有维(陈梁永钜律师所)、陈志开(瑞轩律师所)、陈沛强(砝码律师所)、金莎(众慧律师所)、周珊(海联泰达律师所)、周剑名(星啸律师所)、周清圆(莞信律师所)、钟维松(闻彰律师所)、黄锦(硕德律师所)、黄敬涛(大洲律师所)、曾国华(东方昆仑律师所)
(八)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27人)
主?任:陈晓彬(宏尚律师所)
副主任:刘本强(法制盛邦律师所)、刘娟(中建合展律师所)、张陇奎(惠诚律师所)
秘书长:张冬(方中天律师所)
委?员:文锋(东方昆仑律师所)、文佩荣(君政律师所)、石岳(泰旭律师所)、叶淦荣(昱桥律师所)、朱峰(南天星律师所)、刘裕灵(佑德律师所)、汲广珍(砝码律师所)、李芳(尚智和律师所)、李小平(德恒律师所)、李庆军(赋诚律师所)、杨海亮(汉章律师所)、肖六一(莞信律师所)、张念(陈梁永钜律师所)、张永强(名成律师所)、张有凡(凡立律师所)、张丽丽(广和律师所)、陈李康(盈科律师所)、易少洪(瑞轩律师所)、覃婴桃(颂方律师所)、程学明(信而立律师所)、鲁浩强(嘉众律师所)、谭亚明(湖南人和律师所)
(九)劳动关系法律专业委员会(26人)
主?任:蔡浩(盈科律师所)
副主任:袁良平(南天星律师所)、谭春松(君政律师所)、陈跃明(彰显律师所)、袁媛(今久律师所)
秘书长:熊智勇(环广律师所)
委?员:王解涛(百勤律师所)、邓芳梅(佑德律师所)、刘清清(广田律师所)、孙章宾(理而行律师所)、李靖(湖南人和律师所)、李振文(名道律师所)、李翠荷(众达律师所)、杨广富(中亚律师所)、肖建凤(首创律师所)、吴意(百勤律师所)、陈庆军(法制盛邦律师所)、陈慧冰(出右律师所)、郑继海(盛众律师所)、姜远波(湖南人和律师所)、袁立鹏(立慧律师所)、袁浩权(闻彰律师所)、钱静(方中天律师所)、黄超(政丰律师所)、黄连禧(森诺律师所)、潘先军(国锋律师所)
(十)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9人)
主?任:周锦(闻彰律师所)
副主任:林四季(广和律师所)、刘伟亮(汉章律师所)、罗正兵(华文律师所)
秘书长:欧敬章(闻彰律师所)
委?员:邓政威(大洲律师所)、肖巧玲(南天星律师所)、罗曼(中亚律师所)、洪广(宸图律师所)
(十一)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21人)
主?任:高剑锋(启盟律师所)
副主任:黄建华(法制盛邦律师所)、刘建荣(出右律师所)、余伦(莞信律师所)
秘书长:邹锦富(瀚杰律师所)
委?员:田发园(尚智和律师所)、李宁峰(佑德律师所)、肖永阳(众达律师所)、吴日辉(今久律师所)、何云龙(法制盛邦律师所)、何明先(旗轩律师所)、宋孝增(旗轩律师所)、胡其图(盈科律师所)、袁正航(众慧律师所)、莫建坤(腾锐律师所)、郭建华(普翼律师所)、黄仁东(君熙律师所)、曹柏荣(勤诺律师所)、谢红生(东方昆仑律师所)、廖志男(莞信律师所)
(十二)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10人)
主?任:周静(德恒律师所)
副主任:苏崎(百勤律师所)、江文红(莞鹏律师所)
秘书长:黄球(众慧律师所)
委?员:许跃凯(法制盛邦律师所)、李杰(东方昆仑律师所)、邹慧敏(摩邦律师所)、张建兵(众达律师所)、陈平(众达律师所)、郭惠宾(广田律师所)
(十三)一带一路法律专业委员会(17人)
主?任:杨洁(盈科律师所)
副主任:卢珮瑜(展豪律师所)、胡华昌(臻善律师所)
秘书长:麦广瑞(历维永盛律师所)
委?员:曲琦(盈隆律师所)、任建彬(硕源律师所)、刘依朴(东方昆仑律师所)、阳明(大洲律师所)、李亚伟(东方昆仑律师所)、李柳娟(法制盛邦律师所)、杨扬(摩邦律师所)、吴泷飞(法制盛邦律师所)、陈新芬(普翼律师所)、秦逊辉(可园律师所)、徐洪辉(君政律师所)、郭建(品峰律师所)、管金梅(众慧律师所)
(十四)港澳台侨法律专业委员会(15人)
主?任:谢娟(盈科律师所)
副主任:陈剑(历维永盛律师所)
秘书长:林旭君(广信君达律师所)
委?员:卢煜璇(硕源律师所)、申文厚(海联泰达律师所)、庄菁琳(莞信律师所)、李志国(广田律师所)、吴娟(德恒律师所)、张旭中(出右律师所)、陈锐强(硕源律师所)、罗顺钊(林德律师所)、袁敏锋(德佐律师所)、黄乐声(启盟律师所)、黄任辉(众达律师所)、黄致杰(众达律师所)
(十五)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33人)
主?任:骆涛(众慧律师所)
副主任:唐伟成(名道律师所)、贺湄生(德恒律师所)
秘书长:赵虎(佑德律师所)
委?员:丁学峰(经致律师所)、王世周(慕正律师所)、王强文(臻善律师所)、方楚帆(闻彰律师所)、石远山(立慧律师所)、叶小玉(法制盛邦律师所)、叶沃伦(品峰律师所)、朱宏明(君政律师所)、刘思祺(汉章律师所)、刘莉敏(佑德律师所)、刘铖杰(华文律师所)、阮媛萍(赋诚律师所)、李凯(首创律师所)、李伟盛(砝码律师所)、杨帆(今久律师所)、杨洪全(盛众律师所)、邱安辉(盈科律师所)、张绍良(摩邦律师所)、陈进(东方昆仑律师所)、陈骞(百勤律师所)、陈基涛(展豪律师所)、赵瑾(陈梁永钜律师所)、钟华军(鹏日律师所)、高欢胜(启盟律师所)、容伟现(星旭律师所)、黄德年(大洲律师所)、蒋其磊(中建合展律师所)、谢少辉(君爵律师所)、谭舟杨(莞信律师所)
(十六)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13人)
主?任:郭丰(德恒律师所)
副主任:彭志(卓信律师所)、蔡勋健(智捷律师所)、麦焯林(佑德律师所)
秘书长:刘宗(中亚律师所)
委?员:王圆圆(众达律师所)、叶昌盛(德恒律师所)、冯雪云(广和律师所)、刘敏(陈梁永钜律师所)、关靖灏(方中天律师所)、许志劲(展创律师所)、黄润部(卓信律师所)、常英宙(泰旭律师所)
(十七)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7人)
主?任:王兴旻(华文律师所)
副主任:肖洪斌(宏尚律师所)、邓玉婷(品科律师所)
秘书长:张鼎铭(法制盛邦律师所)
委?员:邓庆奋(信而立律师所)、杨爱英(品峰律师所)、徐建波(慕正律师所)
(十八)破产法律专业委员会(24人)
主?任:刘开坛(尚宽律师所)
副主任:龙春华(名道律师所)、王茂华(百勤律师所)
秘书长:刘秀英(法制盛邦律师所)
委?员:王建伟(名伟律师所)、叶宇聪(闻彰律师所)、苏欣茹(华文律师所)、李大平(今久律师所)、李红军(德恒律师所)、李炜健(陈梁永钜律师所)、李树明(佑德律师所)、何少红(众慧律师所)、张建华(宏尚律师所)、欧绿瑶(东方昆仑律师所)、罗海龙(君政律师所)、罗燕梅(臻善律师所)、周郑毅(众达律师所)、赵振清(展豪律师所)、胡小武(莞信律师所)、郭义(品峰律师所)、黄松(国信信扬律师所)、崔路燕(名成律师所)、彭海洲(赋诚律师所)、曾捷(法仕律师所)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依法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及其执业律师组成的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东莞市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DONGGUAN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DGLA。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养;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东莞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法治和文明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东莞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本市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
(七)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九)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调解处理会员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制定会员业务工作规范指引;
(十一)制定会员奖励与处分实施办法,对会员实施奖励和惩戒;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三)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五)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六)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七)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十八)东莞市司法局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本市注册律师必须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依法在本市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广东省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在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可获得本会援助;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计划;
(八)《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七)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八)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
(九)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派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本人执业或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在此期间,必要时,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候选人人选。
大会主席团候选人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东莞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本会党组织代表;
(三)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
(四)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五)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六)部分律师代表。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向上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六)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责至下届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从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二)选举副会长、执行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建议罢免、增补或更换理事;
(七)听取执行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听取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八)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
(九)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并将会议议程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本会党组织。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执行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本会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列席。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年度执行会长制度,每届代表大会从当选的理事中选举副会长若干名,每年度由理事会会议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本年度执行会长。
执行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执行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执行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执行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执行会长、副会长组成,由执行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应诚恳听取会员、本会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自动停止,并由理事会提请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违背职业操守,被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二)因个人行为对律师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除临时会议、活动外,非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活动者。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应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由本会理事担任。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处置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执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列席。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宣传推介委员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法律援助委员会和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由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或秘书处人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六)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七)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八)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单独或合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六)拒不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七)其它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执行处分决定。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加重或再行处分。
第四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四十三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四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五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九章 经 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理事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
第五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三)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六)本会党组织的各项支出;
(七)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八)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九)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十)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一)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二)经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一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每年向代表大会作财务报告,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受本会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先行试行,待时机成熟,再提交代表大会审议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二OO九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报广东省律师协会、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市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