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东

时间:2023-11-09 22:13:24编辑:莆田seo君
人物履历

1991年7月本科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1994年6月硕士毕业于吉林大学民商专业,2002年12月博士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

1994年6月至2000年8月在吉林省交通厅工作,任体改法规处主任科员,其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2000年8月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工作,任讲师,2001年9月晋升副教授,2004年12月晋升教授,2006年6月选聘为博士生导师。

2008年12月至2015年4月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作为访问学者赴英国伦敦经济学院(LSE)开展合作研究。

2015年4月至今,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

2019年9月任吉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任免信息?2019年9月9日消息,吉林大学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宣布教育部党组对吉林大学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职决定。经中共教育部党组研究并与中共吉林省委商得一致,任命蔡立东同志为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委员、常委,吉林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1]社会职务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秘书长吉林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第一届吉林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吉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浙江工业大学、长春理工大学、甘肃政法学院兼职教授长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等级资格评审专家 ?荣誉奖励2015年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2014年入选吉林省“长白山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13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被评为“吉林省第四批拔尖创新人才”;2015年,论文《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获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2015年,论文《论中国特色的转型民法》,获中国法学会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三等奖;2014年,论文《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获第十届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2012年,论文《行政审批与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获吉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11年,专著《公司自治论》,获吉林大学“十一五”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0年,专著《公司自治论》,获第八届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2015年,主持“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创新团队,入选吉林省高校创新团队;2013年,参与“民法学教学团队”,入选吉林省高等学校民法学优秀团队;2012年,主讲民法学课程,获得吉林省高等学校民法学精品课。科研成果(一)承担课题2016年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吉林省农村土地管理与经营体制创新研究2015年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司法大数据的收集、挖掘与应用研究2015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项目:——电子法院诉讼程序问题研究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年度项目:——中国法人制度构造的私法逻辑2013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团体法制的中国模式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创新和推进路径研究2012吉林省科技成果:——人力资本与吉林省企业制度创新研究2011年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承包地收回的实证考察与制度重整2011研究生课程体系与核心课程建设项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课程体系建设201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委托项目:——石化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2010年度横向项目:——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规范研究2010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职业为导向的项目式法律硕士教育模式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团体法秩序的法理逻辑 ?主要著作1、《公司自治论》,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2、《民法总论》,参编,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3、《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撰稿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4、《交通行政处罚实务》,第一作者,长春出版社,2000年;5、《公司法概论》,合著,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

代表论文

1、《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2、《论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更生》,《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3、《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司法实证研究》,《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4、《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5、《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6、《农村承包地收回的权利构造》,《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7、《“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未来调整对象条款之抉择》,《法学论坛》,2015年第2期8、《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的发包方同意》,《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4期9、《基金会法律制度转型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3期10、《股东大会机构化构造之反思》,《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1期,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研究》,《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12、《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政法论丛》,2011年第5期13、《个体主义方法论与使用人侵权责任的重构》,《烟台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14、《论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15、《公司治理的人文主义转向》,《月旦民商法》(中国台湾)2004年第6期16、《社会团体法人自治与司法审查的实证研究》,《法学杂志》2016年第12期17、《 赔礼道歉责任与法人名誉权的救济》,《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学术贡献(主要学术观点)

在私法领域的学术研究中,秉持鲜明的方法论立场,确立了“裁判技术”的民法观,即民法是解决私人间利益冲突的技术机制,它以裁判规则为主体。这一民法观构成了认知民法问题、确定问题解决的民法思路、提供问题的民法解决方案的基本线索,并具体地体现在其研究成果之中。遵循以上方法论立场,组织开发司法数据的挖掘技术,推动法学研究的实证转向,着力研究具有中国背景的问题,面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上的社会变革和实践创新,寻找理论资源,形成了团体法秩序、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等三个稳定的研究方向,积极寻求这些中国背景问题的中国式解决方案,自觉为中国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奠定观念基础,致力于提升中国法学对世界法学以及法学对法律实践、对其他社会科学的贡献。教学情况1、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民法总论》、《法学经典导读》、《民法原理与方法》、《民法与现代社会》、《法学前沿与法学方法》、《民法判解研究》、《法学前沿》等基础课、学位课、选修课。2、独创七维民法教学法,即民法学习以问题为导向,以理念为指针,以技术构成为核心,以体系为背景,以历史演进为线索,以比较法为参照,以诉讼为检验平台。通过逻辑严密、有的放矢、环环相扣、全面系统的七个维度展开民法的教与学,强调民法教学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向有机的、系统的思维训练、能力培养转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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