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敦化,一女子与现役军人丈夫结婚两年后,偶遇前男同事。可谁曾想,两人偶遇当晚就发生关系。当晚女子还把丈夫的情况告知了前男同事。可其却不以为然,并与女子在自己家中同居。丈夫通过监控得知二人的关系后马上报警。最终法院这样判。
(来源:纵览新闻)
女子袁某与男子马某原是某公司的员工。袁某从原工作公司离职不久后,认识现役军人李先生。
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决定登记结婚。
两人登记结婚后,李先生一直在努力给妻子袁某争取申请随军资格,当时袁某也明确表示同意。
可李先生经过自身努力争取,终于获得批准后,妻子袁某不仅不同意随军,还向李先生提出要离婚。
李先生听后,感到有点不可思议,并开始怀疑妻子之所以会拒绝的原因所在。随后李先生决定调取监控查看妻子袁某的行踪。结果却有惊人发现。
原来,袁某与李先生登记结婚第二年时,就偶遇前男同事马某,并在偶遇当天与马某相约吃饭喝酒。
两人当晚酒后还发生了关系。而且,袁某当晚就明确告知了马某,其两年前与现役军人李先生登记结婚了。可马某却不以为然,并仍然与袁某保持关系。
得知上述事实后,李先生立即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后确认,马某与袁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就对外宣称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公然同居生活。
公安机关确认马某的犯罪事实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有网友不解,两人仅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共同生活,并非以夫妻名义,怎么还会构成犯罪呢?也有网友认为,两个人才能办成的事,为什么只追究马某一个人的刑事责任,难道袁某就没有一点责任么?
2、那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为了给予现役军人婚姻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我国刑法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实施特殊保护。即只要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一律认为是破坏军婚罪。
注意!不明知的不构成此罪,且双方是否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并非是此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中,袁某与马某重逢当晚就已经明确告知对方,其丈夫是现役军人李先生,可马某却不以为然。即其主观上是明知的。因此二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不影响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
其次,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通过刑法条文的字面来理解,我们可以发现,刑法原则上只追究破坏一方的刑事责任。即马某是明知的、其系破坏的一方,因此刑法只追究其一人责任。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其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故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最后,法律不追究妻子袁某的刑事责任,但丈夫李先生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双方都负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第1091条同时还规定,夫妻一方因婚内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而言,任何公民的配偶,对婚姻都有忠诚的义务。违背登记结婚时的誓言,视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此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即侵犯配偶的婚姻权。
也就是说,法律会追究马某破坏军婚的刑事责任,而李先生则可以妻子袁某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为由,主张与其离婚并要求其少分一定比例的共同财产。
最后,军人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军婚对于军人及其家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破坏军婚不仅会对军人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于破坏军婚者,法律必定严惩不贷!